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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员辞职公司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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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6 05: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年前刚发完奖金
上班第一天就辞职,真及时啊,呵呵
公司要注意什么?同业避嫌有相关法律文件可依吗?ZHAI AS:
对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下面一些措施是可行的:首先是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要尊重人才,提倡以人为本。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心,让他们对公司有认同感;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大家庭式的氛围,让企业领导和员工产生共同的责任感;相互之间要礼貌相待,互助互爱;让员工感受到家庭式的温暖,使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有一种满足与快乐感,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凝聚力;要珍惜爱护人才,正确估计人才的价值,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人文环境,以减少那些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流失,造成对企业的损失。其次是制定保密制度并加强保密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增强保密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义务;对员工进行保密的宣传教育,让他们知道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树立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划级分等,制定泄露每级商业秘密的严格责任;在员工离职时与其约定保密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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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6 20: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先看看,以后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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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7 12: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楼主的思路,我认为也有道理.
一, 人性化的管理, 那些在环境不好的小企业,民营企业打工的外贸业务员最后做SOHO创业的比较多一点, 那些工作环境好的, 薪水高的,人倒容易满足现状一些. 说实话, 我在第一个老板那里打工时, 他给我的薪水太低,而且为了不给我加薪, 他们把我贬得象个白痴, 环境相当恶劣, 没办法, 只有逃了,而且在较短的时间开始了SOHO, 有的人,他的状况好一些,他可能就会考虑到自己做的成本, 创业时的艰难.
第二, 对于新的外贸业务员,也只能先了解与观察, 香港公司普遍采用的方法是邮件抄送, 然后,让客户除了他联系的那个业务员外, 还知道其它的业务员. 业务员离职后,业务经理会对离职业务员跟的客户都进行访问.
对于同业避嫌, 我觉得有些难,人家花了那么多钱读书, 才领那么一点饿死人的工资, 他唯一的资本就是从业经验, 如果你要求人家同业避嫌,那做为老板又能为这个补偿多少?这些都是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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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8 10: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最后一句话说的,本人非常赞同。
“那些在环境不好的小企业,民营企业打工的外贸业务员最后做SOHO创业的比较多一点, ”
---谢你老兄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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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8 20: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外贸小个体 于 2006-2-7 00:11 发表
对于楼主的思路,我认为也有道理.
人性化的管理 vs 制度化的管理
老实讲,我们原来奉行的是人性化的管理,公司曾以五年来没有业务人员走失而自豪;现在公司越来越大,没有合理严密的制度根本不行。
同业避嫌是必须的,但是在一定限度内:比如我们要求离职人员不得从事化工外贸。干别的行业不干涉
以前还真没有这方面经验,打算分三步走,请指正:
1。业务的平稳过度:在手合同仍由原业务员操作执行;往来函电由原业务员协助接手业务员答复。大概要40天时间。所有邮件抄送抄送总经理。
2。原来业务整理:近一年所有合同卷整理清楚,确认价格/寄送样品等重要事物必须以书面形式打印出来。近一年所有报价整理打印。所有客户资料交给公司。
3。按照合同规定准备交纳违约金;签定保密协议;公司提供就业推荐书
即使业务完全交接清楚,MSN/邮件/公司软件密码提交后还要保证留出至少20天的缓冲时间,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手机号码3个月内不变,业务需要随时联系。
交接保险 / 人事档案等资料
然后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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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8 22: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啊!5楼考虑的好周到啊!佩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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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8 23: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辞职的复杂程度被夸张了吧~~~!
这样的 过程我是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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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9 03: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里就是5年人才不流失的情况,我们这些外贸业务员就是因为签了5年合同而不能辞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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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1 22: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richon 于 2006-2-8 08:39 发表
[quote]原帖由 外贸小个体 于 2006-2-7 00:11 发表
对于楼主的思路,我认为也有道理.
人性化的管理 vs 制度化的管理
老实讲,我们原来奉行的是人性化的管理,公司曾以五年来没有业务人员走失而自豪;现 ...
问一下,MSN不是自己的吗?为什么还要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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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3: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richon 于 2006-2-8 08:39 发表
对于楼主的思路,我认为也有道理.
人性化的管理 vs 制度化的管理
老实讲,我们原来奉行的是人性化的管理,公司曾以五年来没有业务人员走失而自豪;现 ...
我觉得你的管理不人性,过多的考虑到公司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
1,如果你要员工不得同业竞争,你要支付员工赔偿金,默认是当前工资水平,最大不得超过3年,这是法律规定的,就是说,3年内不在同业,那么就支付未来3年的工资
2,离职要提前30天以书面文件告知,以便安排交接,这也是法律规定的
3,员工的电脑可能有私人的信息,但是公司无权要求员工交出私人密码之类的,我们退一步,如果某个客户认定要和这个业务合作,那无论如何你也是挽回不了的,什么保密竟业协议都是白签。你能做的,就是平时就不让业务和客户1对1,要用多个业务员去针对一个客户(尤其是大客户)
4,手机3月不变之类,这些条件,都是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除非你支付这3个月的手机费,否则就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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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6 12: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lbridge 于 2006-3-1 13:52 发表
我觉得你的管理不人性,过多的考虑到公司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
1,如果你要员工不得同业竞争,你要支付员工赔偿金,默认是当前工资水平,最大不得超过3年,这是法律规定的,就是说,3年内不在同业,那么就支付未 ...
大家都谈了这么多了,其实我觉得,也事情分开来想
1..公司本身存在什么问题使业务员跳?
2..如果不是公司存在问题,那业务员为什么跳?
然后就是如果对你自己客户的掌控了
1..大客户,谁都知道重要,作为老板,这是你的财源,全部交给业务员打理之余自己也应和其搞好关系
2..避行,这是不可能的,这是你自己自信不够。竞争,行业竞争本身就是存在的,而由跳造成的竞争,是无法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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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4 17: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
        对业务人员来说,客户是上帝,是靠客户吃饭的. 所以,你想简单的通过所谓的不正规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合同,协议来达到保护你的客户流失情况,是不现实的. 同样,如果业务人员走了,还能把你的客户带走,这是人家的本事.你拦也是没用的.毕竟,业务人员为客户服务这么久,客户认可了他,大家合作起来比较默契,他很放心.你想挽留也是没用的.何况,没有永远的客户,天下的生意是做不完的.不要把事情做的太绝.
         业务人员要走,作为经理,老板首先要分析他要走的原因,是公司的人事太复杂,还是公司的待遇过低,还是做出的承诺不能兑现.还是不能给予充分的发展空间.以上你都做到了,他如果还要走,那是没办法,就好聚好散,尊重都是相互的,基本的交接也是必须的.公司做到这样的任性话,我想任何一个人也不会做的很过分,做出对不起别人的事情,毕竟都是受过教育的人.如果他是个不讲道理的人,他会收到良心的谴责,我想在这个世界上,没有比受到良心的谴责的惩罚更让人难受.
      如果以上的问题,有一样是公司的问题"人事复杂,待遇低,承诺不兑现,没有发展前途"任何一个,这就是你当经理,当老板的原因,是你的无能. 你的管理有问题.你更不应该"手机留一个月""有20天的缓冲期"....... 你要为别人考虑啊?怎么那么自私? 钱都给你一个人赚了? 走,留是人家自己的事情.如果人家做的很好,很有能力,不会因为你的一时为难就受到影响. 并且,有那样想法的人,你也要知道, 今天他所失去的,以后会有成倍的回报.并且,你所失去的就不是一个,2个客户那么简单了.
     做不做同行也不是你说不能做就不做了.除非你给3年的补偿.否则你没有权利这么做.拼什么?有本事你把人留住,你把天下的生意都做完.
     人才的流动是很正常的.想简单的靠所谓的制度来留人,来管理客户...... ,太幼稚了.也太傻了.就算你是经理,你也不应该这么做.尽管你的出发点是为公司着想.但是,你别忘了,你也是从一个什么都不懂的新手,做到现在的位置, 更不应该来欺负后来的新人. 否则,对谁都没有好处.
      
    经济的发展靠的是人才,人才流动就是经济发展前进的车轮.优胜劣汰,这是最起码的规律.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不要"太聪明"
    个人之见,欢迎批评与建议!
声明一点啊: 本人不是经理,也不是主管,只是一个普通的业务员.

[ 本帖最后由 蝴蝶水仙 于 2006-3-24 17: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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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5 15: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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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5 17: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严重赞同12楼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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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7 13: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严重同意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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