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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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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9 10: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免税政策。
公告原文如下: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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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9 10: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新政落地解决出口企业所得税难题,跨境电商合规化大势所趋
过去即便是在9610“不征不退”的报关模式下,因缺乏成本发票始终难解所得税难题。而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也意味着所有跨境电商企业今后将实行阳光化操作,减少法规方面的漏洞。
以往跨境电商中小企业采购无票,收入不入公账几乎成为常态,且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如今,伴随着该项政策出台,目的是希望电商企业能让经营状况、销售收入、报关流程等更加公开透明化。政府能够从中掌握企业的经营动态,以较低成本将电商企业经营纳入合规的轨道,促进企业往合规化发展方向靠拢,是一个不错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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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9 10: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出口企业减轻税负压力,大卖家有利于融资发展
应税所得额是指按收入确认的利润,例如一年收入2500万,应税所得率4%,那么政策的出台也就意味着企业利润就是2500*4%=100万,按100万*5%[小型微利企业]交税,就是交5万元,2500万的收入,交5万元税,等于就是千分之二。“除去平台费等各项费用,回款2500万(国内),也就意味着销售收入5000万,因此核定征收给出口电商企业带来巨大政策优惠,实际上的税负是千分之一了。”
新政出台不仅明确了出口电商的征税标准,解除了出口跨境电商一直以来面对的税务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大型卖家财务进一步规范化,对企业未来融资发展将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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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9 10: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出口电商企业所得税降幅达5倍,但难辐射大多数企业都可享受政策优惠
目前出口跨境电商企业数量超百万,企业数量以中小企业居多,整个出口跨境电商(含B2B)约近10万亿,零售出口占据35%,且每年仍在不断上涨。
“目前企业所得税是25%,但实际征收到的金额大吗?有多少回来的外汇属于跨境电商企业?这些问题正不断引人深思。因此,即便出口电商企业所得税降幅达5倍,但事实际上真正能够纳入政府管理范围的大多数企业经营的营业总额并不大。”
现阶段出口电商市场呈现出的几大特征:
1、目前出口申报方式五花八门,包括有政府倡导的9610、一般贸易、商业快件等方式。这就导致统计出口跨境电商在外汇管制和海关申报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2、外汇回流,市场上9610、1039外汇回流仅做统计,真实数据需要有关部门提供。而各种商业快件出口,国外邮政小包出口这些是没有外汇统计的。换句话说,能统计在监管范围内的数据才属于正常合规的外汇结汇。一般贸易有结汇监管流程,但其实不属于跨境电商范围。
3、目前出口跨境电商分为B2B、B2C,而B2C是市场热点,诸如亚马逊、速卖通、Lazada等,很多都是由小型团队运作。这些团队没有直接对接海关和相关部门,中间存在供应链中的物流商等在发挥作用。
4、跨境电商物流普货运营主要表现在海外仓、FBA、FBS、FBW、邮政、邮政专线、铁路等模式,搭配不同的出口申报模式。
5、外汇现状,回流国内不是主流,大多停留在中国香港,并且支付工厂货款也在中国香港支付,工厂收款方式相对更灵活。
6、9610、1039的跨境电商阳光化政策,多数企业属性都是物流和供应链公司,真正卖家占比较少。因此次政策的落地实施是讲究范围和效果,没能到市场的底层企业。
“新政策的出台同样也会带来新的问题。税务局必然以向海关申报的出口报关单的金额为征税依据。目前的现状是大量的出口卖家是中小微企业,他们没有在海关登记备案,出口的申报企业都是代理企业,这些代理企业的海关统计数据汇总后,金额巨大。根据文件,税务部门有权向这些代理企业征税,小微企业的优惠无法享受,甚至还要面对税收成本和风险。”包括其他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也有可能采用跨境电商方式申报,以便政策套利,进而引发海关税务的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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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9 10: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新政对跨境电商市场适用范围有限,未来还有这几点仍需落地
针对政策提到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其能适用的业务和企业的商业模式范围是有一定局限的。“未来跨境出口零售的认定仍然有很多瓶颈要解决。比如围绕订单,支付,物流各个方面的监管和商业要素互相作用,这些需要相应匹配,才有可行性。”
根据目前颁布的新政策,未来辐射整体跨境电商市场还有以下几点仍需执行落地:
1、政策规定在综试区的企业,税负降到4%,哪种企业为核定标准?
2、出口申报目前是9610,但涉及到海外仓模式的一般贸易,邮政体系如何计算?
3、如何界定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营业额?是否要链接海外销售电商平台的数据?除了亚马逊、eBay、速卖通等跨境电商平台以外,还包括有独立站、社交电商平台、供货的B2B2C企业等。
4、综试区里面的传统外贸商如何计算?是否英国纳入进去?由于部分传统外贸企业也有参与跨境电商出口,这类公司的营业额又该何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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