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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海外追债案子,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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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0: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公司于2008年以CFR到叙利亚一批货物,提供见索即付的保函。货物接收后,买方支付货款,但提出货物延迟到达,造成他们的损失,要求我公司赔偿。根据贸易术语通则的话CFR方式下,我司应该不承担到货延迟的风险的。书面沟通后,对方不予认同,并并通过叙利亚银行向我国银行提出支付买方索赔金额。现我国银行已经支付索赔金额。根据双方的合同,合同适用叙利亚法律,以阿拉伯语为准,由叙利亚法院受理。09年就开始有纠纷,直至今年3月份银行支付了买方索赔金额。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追讨这笔损失,是否有律师可以提供可行方案,可以回复站内信,电话沟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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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3: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细节你没有写明白。是装船期晚了吗?是L/C付款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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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8 14: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装船没有晚,但对方认为我们约定交货时间是到港时间,而不是装船时间,所以认为我们逾期交货,L/C付款,货款已付清。
[ 本帖最后由 dare_dora 于 2011-10-19 09: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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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6: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有点没太弄明白。
楼主,根据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CFR是风险越船舷转移,也就是说货物装船后,延误的风险就应该由买方承担。另外,根据该公约,诉讼时效为4年,也就是说这个案子还没有过时效。
见索即付保函的性质应该是当保函中约定的几种情况发生时,当银行收到索赔请求及相关证据后,应当无迟延地付款。一般的流程应该是国内银行付款后,向你们公司追偿,所以我没明白的是你们公司为什么要追讨损失。难道是银行已经向你们追偿了嘛?
如果银行向你们追偿了,那么你们仍可进行抗辩,因为必须符合保函条件,银行才能付款,另外也要看保函的条件符不符合相关规则。所以重要的是要看一看保函的内容是什么,这个你们至少应该是有副本的把。
所以我觉得你上述的表述并不是很明确。如果你还不是很清楚,可以发邮件给我jiayio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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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7: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见索即付的保函是你们向银行申请开给客户的么?如果是这样的话,银行没有什么问题,你们只能向客户主张权利了.
不过,这个肯定需要打官司,并且要去叙利亚打.还要适用叙利亚法律.所以,比较难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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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7: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first, exam whether the bank did wrong in payment. if not, it seems you can only resolve the dispute as agreed. Syris, a terrible place now, Chinese is not welcomed t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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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7: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很多地方似乎都不太平呀。上次我有个案子对方是印度人,居然做了个假的止付令发给我当事人,逼我当事人降价,被揭穿后还没有丝毫的愧疚感,真是让人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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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22: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1、你提供了见索即付银行保函,遇到对方不诚信,你当然是被动的一方了;
2、合同又适用叙利亚法律,在叙利亚法院管辖,适用阿拉伯语,这对你而言都是极其被动了;
3、CFR是以装船港装船期为交货期,虽然你没有延期交货,但关键是对方不给你讲法律。呵呵
只能建议你到叙利亚找律师打官司了,如果在国内能找到一个懂叙利亚法律的人协助一下,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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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08: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几位律师替我分析!
银行已经支付且手续都没问题,保函条件都已经符合,只是条件太低,当然这些钱最终出自我们自己的账户。
另外还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合同中只说适用叙利亚法律,都没有提适用适用任何国际条约,包括适用任何一个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虽然里面有贸易术语,但这是否必然适用贸易术语通则解释的定义呢?谢谢!

[ 本帖最后由 dare_dora 于 2011-10-19 09: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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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08: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峰上 于 2011-10-18 17:12 发表


first, exam whether the bank did wrong in payment. if not, it seems you can only resolve the dispute as agreed. Syris, a terrible place now, Chinese is not welcomed there.
是的,一般现在都不愿意接手这样的案子,所以我们也很无奈,希望嗯哪个找到可行的解决方法。
[ 本帖最后由 dare_dora 于 2011-10-19 09: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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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09: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globalapproach 于 2011-10-18 17:01 发表


见索即付的保函是你们向银行申请开给客户的么?如果是这样的话,银行没有什么问题,你们只能向客户主张权利了.
不过,这个肯定需要打官司,并且要去叙利亚打.还要适用叙利亚法律.所以,比较难办哦.
是的,损失已经造成了,银行没有过错,只好我们自己想办法了……
[ 本帖最后由 dare_dora 于 2011-10-19 09: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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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11: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查了一下目前批准加入和认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国家,有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而且好像也没有作出声明和保留。
一般一个国家加入了国际公约,且没有作出保留,那么它就应该遵守这个国际公约,其效力应大于国内法。所以,就目前查询的结果来看,我认为你们虽然是在叙利亚诉讼,但是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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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11: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i>jiayiou</i> 于 2011-10-19 11:07 发表 <a href="http://waimaoluntan.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54544070&ptid=3752537" target="_blank"><img src="http://waimaoluntan.com/images/common/back.gif" border="0" onload="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return true;} else {window.open(this.src);}"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a><br />
我查了一下目前批准加入和认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国家,有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而且好像也没有作出声明和保留。<br />
<br />
一般一个国家加入了国际公约,且没有作出保留,那么它就应该遵守这个国际公约, ...
<br />
不能这样简单地认为。比如:在中国打官司,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律,那就是我国的合同法了,而不是当然地适用公约。只有合同法指向公约才适用或者适用某些要素。
刚才查了一下,叙利亚法律体系还是阿拉伯伊斯兰体系,与我们有很大区别。
[ 本帖最后由 globalapproach 于 2011-10-19 15: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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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12: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globalapproach 于 2011-10-19 12:50 发表


不能这样简单地认为。比如:在中国打官司,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律,那就是我国的合同法了,而不是当然地适用公约。只有合同法指向公约才适用或者适用某些要素。
刚才查了一下,叙利亚法律体系还是阿拉伯伊斯兰 ...
大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呀,我认为还是国际公约优先,因为加入国际公约时是可以做出声明和保留的,虽然可能存在国内法与国际公约冲突的情况,但是一般国家签订了国际公约的话,只要不是在保留和声明的范围内,就应当是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处理的。作为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应为一般原则,否则,加入国际公约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
同时,从法律体系的意义来说,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也应视为一国现行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所以虽然合同约定是叙利亚法律管辖,但是并不意味着否定了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效力,该公约恰恰已因为叙利亚系缔约国而成为了叙利亚法律的一部分。
所以我认为还是很有可能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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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12: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如果如globalapproach律师所言,只要合同双方约定了适用合同法,那么合同法的效力就高于国际公约,那么上述民法通则就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及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情况除外。”
但我国的上述法律恰恰没有做出这样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该条文推敲出的意思应为,除声明保留的以外,对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其效力应高于我国的相关法律。也就是说,即使是合同法有冲突的内容,也应当适用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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