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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 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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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4 01: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公司打算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在网上找了一下`   以及把大家在论坛的发贴``综合了一下`
希望能有所帮助!
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出口信用保险简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国发[2001]19号文通知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国务院专门拨付了40亿元的风险准备金。2001年12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揭牌运营,直属国务院财政部领导。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我国唯一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政策性保险公司,它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贸易、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贸易出口,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为国家扩大出口服务。出口信用保险对促进对外贸易的作用1、有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结算方式,通过把风险转嫁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风险较有保障的前提下,以较为风险较大如D/P,D/A,O/A的付款方式,来巩固与原有老客户的关系,并扩大对一些非发达地区的出口,开拓新市场,实现贸易地区的多元化。2、 有利于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将不定的、难以预料的收汇风险转化成固定的、少量的保费支出,保障出口企业经营稳定。3、 通过以出口信用保险的保单作为融资工具,企业在向国外买家提供信用销售时,可向银行申请资金融通,有利于降低资金周转的压力。4、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对国外买家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有利于出口企业把握国外买家的资信动态,防范风险,并对其采取差别化的销售策略。5、发生赔款,按国家规定,出口企业可向外管局核销,收回相应的出口的退税。6、通过出口信用保险的商账追收功能,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保障国家和出口企业的利益。出口信用险的适保范围1、付款条件为D/P(付款交单)、D/A(承兑交单)、O/A(赊帐)、L/C出口业务。2、付款期限在180天以内,一般在90天比较符合企业的成本,便特殊情况下亦可延展至360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费率根据不同的出口国家、付款条件、付款方式;结合出口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买方的资信状况,投保出口信用险的规模和买家数量等情况决定。因公司经营定位之一为保本经营,总体费率不高。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提供收汇风险保障的范围1、海外买家的商业风险:1)            进口商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倒闭;2)            国外进口商无理、故意拖欠货款;3)国外进口商拒收货物及拒付货款或以拒收货物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的压价;2、买方国家的政治风险:1)、进口商所在国禁止或限制外汇汇出。2)、进口商所在国进口管制,限制进口。3)、 进口商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4)、进口商所在国发生战争、暴乱和革命等;5)、出口商和进口商都无法控制的其它非常事件。出口信用险的投保手续1)、出口企业填写《投保单》,列出拟投保的买家及交易情况,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买家进行资信调查,以备将来对其进行评估2)、出口企业尽早对适保范围内的每一买家申请信用限额,填写《信用限额申请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发《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3)、出口企业按时将所有适保范围内的“出口发票”及“提单正本复印件”递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便公司编制“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收取保费,完善投保手续。出口信用险的赔偿比例1、政治风险----90%; 2破产、拖欠---90%;3、拒收-----80%;可能损失通知被保险人在遇“买方拒绝收货、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货款”时,应在10日内,向信保公司填写《可能损失通知书》,并可同时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始追讨工作,以保障自身权益。损失赔偿索赔单证:被保险人向信保公司索赔时,应提供“贸易合同、提单、发票、报关单、催收货款的书面往来函电、银行证明及其他必要的损失证明和有关保险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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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4 01: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业务品种
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业务品种   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开展的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业务品种如下,出口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保险产品。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一年以内,出口商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方式从中国出口或转口的收汇风险。中国信保承保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目前共有6个短期险品种。  1.特定买方保险。特定合同保险承保出口企业在某一特定出口合同项下的应收帐款收汇风险,适用于较大金额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产品出口并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业务。适保于合同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从中国出口或转口的机电产品或成套设备。  2.统保保险。统保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合同规定出口货物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应收帐款经济损失。适保于从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货物、技术或服务。  3.信用证保险。信用证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保障出口企业作为信用证收益人,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由于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的发生,不能如期收到应收帐款的损失。适保于从中国出口或转口,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的货物、技术或服务。  4.特定合同保险。特定合同保险承保出口企业在某一特定出口合同项下的应收帐款收汇风险,适用于较大金额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产品出口并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业务。适保于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从中国出口或转口的机电产品或成套设备及配套技术或服务。  5.买方违约保险。买方违约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因买方违约而遭受的出运前和出运后的收汇损失风险。它不仅适用于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而且适用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其特点是:商务合同中以分期付款为支付方式,且付款间隔期不超过360天。  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本保险保障一年期以上,十年期以内的,1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预付款或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出口的比例不低于20%)。目前中国信保提供两个中长险品种。    1.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中国信保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在本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贷款银行或借款人,但一般要求贷款银行直接投保。  2.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是中国信保险提供的一类政策性保险产品,它以扩大我国出口、保障企业收汇为目的,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引起的出口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收的延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一项旨在促进我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支持并推动我国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大型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性险种。三、其它业务  1.保单融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是银行针对已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提供融资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押汇和人民币贷款等,它是解决出口企业资金需求、加速企业资金周转的有效途径。它是一种信用授信方式,出口商一般无需提供担保即可获得融资。可灵活选择融资币种。融资货币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出口业务的结算货币,便于企业选择适当货币,以避免汇率风险。  2.资信评估。中国信保可为企业提供国内外各类企业的资信调查与评估;为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和风险管理提供全面的信用信息支持;资信信息咨询。主要产品有海外买家资信调查报告;国内企业资信调查报告。  3.投资保险。是中国信保开办的一项政策性保险,目前提供的险种有海外投资保险和来华投资保险。  (1)海外投资保险是中国信保开办的一项政策性保险,目的是鼓励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海外投资保险有着鲜明的政策性,不以赢利为目的。目前,海外投资保险产品包括股权保险和贷款保险两类产品。  (2)来华投资保险是中国信保开办的一项政策性保险,目的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鼓励外商来华投资。目前,来华投资保险产品包括股权保险和贷款保险两大类产品。  4.担保业务。是中国信保开办的一项政策性保险,目前提供的险种有融资类担保和非融资类担保。  (1)融资担保是直接向为出口商发放出口贷款的银行提供担保,保证在贷款发生损失时予以赔偿。其担保范畴限于出口商的融资还款风险,因此称作融资担保。这种方式对银行来说比信用保险的保障更为全面,因为出口商转让保单权益是有条件的。在出口商按合同履约的情况下,由于进口方发生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给融资银行贷款带来的损失,可以通过信用保险得到部分赔偿。但如果作为被保险人的出口商违反了保单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可以依据保单的除外责任条款拒赔,因此银行的贷款损失就不能得到补偿。而融资担保是无条件的,不管出口商在出口信用险保单项下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融资银行都可以获得即时赔偿。目前,中国信保提供的主要产品有:打包放款担保、出口押汇保险、卖方信贷担保、项目融资担保  (2)非融资担保。非融资担保业务用于向进口方(受益人)担保出口商按进出口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履约。由于担保范畴不包括出口商的融资需求及还款风险,因此称作非融资担保。目前,我公司非融资类担保业务提供的主要产品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维修保函、海关免税保函、保释金保函、租赁保函。  5.商帐追收。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纷纷采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出口货物。但由于缺乏信用风险管理经验,企业的逾期应收账款大量增加。有的企业坏账率甚至高达30%以上,远远高于西方企业平均0.25%~0.5%的水平。而当欠款出现时,出口企业往往苦于不了解当地法律制度、惯例和程序,再加上语言方面的障碍,无法有效地进行境外追讨。为减少国家和企业的损失,中国信保于2002年7月1日建立国际商账追收处,并在同年12月1日正式开展境外追收业务。中国信保是国内唯一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机构)和伯尔尼协会(国际信贷和投资保险人协会)成员。经过不断的探索、开发、试用和合作,中国信保的追收渠道已遍及五大洲、数十个国家,追收区域已扩展到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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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4 01: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色
您担心国外买家拖欠货款么?万一买家破产又该如何追讨账款呢?这些都是令出口企业头疼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出口收汇风险成为悬在企业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制约着企业的发展、甚至威胁着企业的生存。出口信用保险则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这一难题。因此,外经贸企业应考虑如何恰当运用出口信用保险控制贸易风险、扩大出口市场。中国信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系列产品之一--短期出口信用统保保险可以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为企业解除后顾之忧。     在采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短期出口信用统保保险为出口商承担出口收汇信用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国外买家破产、无力偿付货款或买家违反合同而拒收货物、拖欠货款等商业风险;二是在执行出口贸易合同过程中因进口国(地区)的政策法规变更、战争、汇兑限制、进口限制等原因而导致出口商无法按时收汇的政治风险。     短期出口信用统保保险具有适保范围广、费率低等特点,我国境内注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指合同信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统保保险项下的贸易支付方式包括: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以及赊账(O/A)等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统保"指:出口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确定被保险人的适保业务范围,并将范围内的全部业务在中国信保投保。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其"全部"适保业务,风险相对分散,因而相对其它短险产品而言,统保保险的费率较低。     在实际操作中,出口企业根据出口情况向中国信保申请信用限额,中国信保对相关国外买家进行资信调查,根据买家资信和出口需要确定对该买家的最高责任限额,该限额可循环使用。在此过程中,被保险人借助中国信保的承保经验,不但可以规避风险、保障收汇,还可得到风险管理服务。一旦获悉风险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被保险人须及时向中国信保通知可能产生的损失,并及时索赔,中国信保则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及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与国外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同类产品相比,中国信保的统保保险业务具有适保范围宽、服务全面等多方面优势。例如,中国信保不仅承担代理追偿服务,而且在出险时能够提供更加迅速的理赔服务等。     在我国外经贸企业贯彻"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中国信保的短期出口信用统保保险为出口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保驾护航。  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 本帖最后由 randy0000 于 2006-2-13 13: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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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4 01: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出口信用保险,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在19世纪初就在英国出现了,它实际上是各国政府为推动本国产品和服务出口而建立的官方信用支持机构,目前已有 50多个国家建立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企业出口存在对方不付款的风险,而出口信用保险就可以让企业规避这一风险,给企业提供安全稳定的出口和融资环境。   在用好出口信用保险上,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北京公司是个典型的例子。在对外贸企业严峻考验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北京公司的进出口总额不但没有下降,反而节节提升,从1997年的6205万美元增长到1999年的17876万美元,进出口总额在全国外贸企业的排名也向前连跳了好几级。他们总结出的秘诀就是"出口信用保险为开拓国际市场减少了收汇风险,也给了公司竞争的信心。"   另一个案例是安徽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该公司出口额仅为几百万美元,但由于他们在外贸出口业务上一开始就借力出口信用保险,顺利闯过了两次电机出口到美国的收汇风险,获得了出口信用保险提供的欠款赔付,大约为120多万美元。由于借助了信用出口保险的帮助,公司很快发展成为安徽省第一大出口公司,并重组进了五矿和安徽省进出口公司, 2001年公司出口额达到15631万美元。    令人遗憾的是,尽管出口信用保险有如此的"神力"和浓重的政府支持色彩,但真正懂得其技巧,并借之提升海外竞争力的企业却屈指可数。有数据统计,2000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出口额仅占当年出口额的1%,投保企业不足出口企业总数的8%。而从全世界的范围来看,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涵盖率大概在20%-30%之间,涵盖最多的法国达到37%。即法国全部出口的37%投了出口信用保险。   为什么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有行无市呢?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部负责人王文全先生介绍说,原来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同时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但在整体业务中占有的比重较小,同时两者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导致效率低下,同时投保费率过高,法律保障体制又不健全,这些都制约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另一方面就是出口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不强,不少企业并不了解出口信用保险这项业务。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各国贸易依存度的提高,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变数不断增多,这使得出口企业对保障出口收汇安全的需求更加迫切。同时,我国加入WTO后,通过外贸发展基金直接补贴出口的做法将越来越受到限制,支持出口的国际通行做法正是出口信用保险。   业内专家认为,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好处有三,一是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与补偿职能,可以变不定大额坏账损失为确定的能计入成本的保险费开支。二是在确保收汇低风险的情况,大胆采取多种灵活付款方式来达成贸易合同,甚至向一些风险较大的市场出口,提高竞争力。三是依靠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掌握的国外买家的风险调查评估,准确选择贸易对象,并可以将已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权益转让,争取到银行的出口融资便利。     王先生特别提到,由于目前老的国有外贸企业在萎缩,新的外贸企业很多都是中小企业,由于信用度不高,在海外市场上很难与国际大公司对话。借助出口信用保险,能迅速提高其信用级别。特别是处于今年的出口形势下,要想胜算海外,如何借势于出口信用保险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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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4 01: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如何投保出口信用险?
  出口信用险是国家为了鼓励并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为众多出口企业承担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和颁发延期付款等)和进口商商业风险(包括破产、拖欠和拒收)而引起的收汇损失的政策性险种。经过十年的不断摸索和实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已开办了短期综合险、中长期出口的买方和卖方信贷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保证保险等多种险种。
  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外贸公司来说,在具体操作时应切实注意以下几点:
  一、 申请限额时应注意:
  1、合同一旦签订,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因为调查资信需要一段时间,包括内部周转时间、委托国外资信机构进行调查时间,有时长达1个月之久。
  2、在限额未审批之前,如果合同有变更,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3、如果合同方式是L/C或D/P或D/A支付方式,但出运选用空运方式或提单自寄,这样的风险已等同O/A风险,应申请O/A方式的限额。
  4、由于保险公司只承担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内的出口的收汇风险,如果出口与保险公司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不一致,如出运日期早于限额生效日期、合同支付条件与限额支付条件不一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办理出口申报应注意:
  1、出口货物在装运时应及时填制《出口信用保险申报单》,向保险公司申报,并交纳保险费。
  2、根据出口信用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漏报和虚报。
  三、 如何办理索赔:
  填写规定格式的《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详细陈述案件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2、证明保险标的材料,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正本)、发票、装箱单、汇票、D/P或D/A方式的托收委托书以及D/A方式下的承兑文件(该文件是我国对出口企业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对外的一件自我保护依据,也是对外追讨的法律依据)。
  四、证明损失原因及金额的材料,包括:
  1、买方破产或丧失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
  2、由银行或有关机构提供的不承兑或不付款的证明。
  3、买卖双方往来函电。
  4、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有本公司承保的材料,包括保单(明细表、费率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
  五、 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六、 办理索赔应注意:
  1、发现买方有信誉问题,在应付日后15日内未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损失。
  2、对于买方无力偿还债务造成的损失,不得晚于买方被宣告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的1个月告知保险公司。
  3、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得晚于保单规定的赔款等待期满后2个月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视同出口商放弃权益,有权拒赔。总之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定要作到单证齐全,否则影响出口商的经济利益,也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 本帖最后由 randy0000 于 2006-2-13 13: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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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4 01: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口信用保险办理程序
一、 申请投保 您需填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投保单》一式三份,把本出口企业的名称、地址、投保范围、出口情况、适保范围内的买方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清楚后,企业法人签章,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二、 申请限额 您在接到保险公司承保并签发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保险单》后,您应就本保单适用范围出口的每一家尽早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信用限额,并填写《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一式三联,按表内的要求,把买家的情况,双方贸易条件以及本企业所需的限额如实填写清楚,为本企业在适保范围内的全部海外新旧买家申请信用限额。 三、 申报出口 保险公司通过《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批复限额,您每批出货后,十五天内(或每月十号前)逐批填写《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出口申报单》(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一式三份,按表中之要求,把出口的情况如实清楚填写,供保险公司计收保险费。对于您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出口,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您补报。但若补报的出口已经发生损失或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本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补报。如您有故意不报或严重漏报或误报情况,本公司对您已申报出口所发生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四、 缴纳保险费 您在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保险费发票"及有关托收单据的日期起十日内您应缴付保险费。如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对您申报的有关出口,不负赔偿责任;如您超过规定期限二个月仍未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有权终止保单,已收的保险费概不退还。本公司每个月按您的申报和报单薄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应交的保险费。 保险费率如需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您,通知发出后第二个月出口的货物,保险费按新费率计算。 五、 填报可损 您出货后,买方己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己提出拒绝收货及付款、买方逾期三个月未付或末付清货款或者发生本公司承保的政治风险项下的事件,应在十天内向保险公司填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能损失通知书》。要清楚简述案情,并在赔偿等待其间,努力催收货款,密切与保险公司联系,及时告之追讨或处理的进程和结果。 六、 索赔损失 您收不到货款且追讨无效,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等待期届满,应尽快以书面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填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索赔申请书》,同时,齐全、真实地提供"申请书"列明的所需单证(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汇票、买卖双 方往来函电、《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和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对您因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所致损失的索赔,保险公司在证实买方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尽快赔付;对其它原因所致损失的索赔,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等待期满后,尽快赔付。对买方无力偿付债务引起的损失,如您未在买方被宣告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一个月内提出索赔,对其它原因引起的损失,未在赔偿等待期满后两个月内提出索赔,又未提出充分理由,保险公司对您的索赔有权拒绝受理。 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别按保单明细表所列商业信用风和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百分比赔偿。但赔偿以不超过本公司批准买方信用限额或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的上述百分比为限。 七、 权益转让 您获悉保险公司的赔偿通知后,须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中英文各一份)和中英文的《追讨委托书》。 如果买方逾期三个月未付或未付清货款,您在报"可能损失通知书"时同意委托保险公司先追讨,需提供该案的合同、提单、发票、贸易双方往来函电及中英文《追讨委托书》。
[ 本帖最后由 randy0000 于 2006-2-13 13: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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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4 01: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口信用保险解答
1、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2、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种类有哪几种?
     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合同对进口方的信用放帐期长短不同,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3、什么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
     4、为什么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投保短期信用保险可以:保障您的收汇安全;提高您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为您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市场助一臂之力;为您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可使您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帮助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扩大经营能力;帮助您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5、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采取何种方式?
     您可选择“统保”或者“票保”
     所谓“统保”是指您将选定的范围(信用证方式及非信用证方式,或者部分信用证及非信用证方式,或者非信用证方式)内的所有出口投保而获得的收汇风险保障。
     所谓“票保”是指您从本公司获得的对国外某个地区或者某个买家在一个合同或者多个合同项下货物出口的收汇风险保障。
     6、短期出口信用险承保哪些风险 ?
     保险公司对您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中国出口货物,并在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因下列原因引起的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予以承保。
     商 业 风 险 :
     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指法院已宣告买方破产,或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买方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买方的债权人以接收买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指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 由于您造成违约,且您已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买方拖欠货款,指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
     政 治 风 险:
     买方国家禁止或限制汇兑,指在您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下,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下同)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货物发票上写明的货币或其它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您支付货款,但在不违反买方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的前提下,须先由买方按本公司要求,在指定的银行或机构存入相等于他所欠货款的本国货币; 买方国家进口管制,指在您和买方均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买方国家撤销进口许可证,指在您和买方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的展期;买方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敌对行动、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其它骚乱;您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非常事件,指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法履行合同。
     7、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哪些风险不承担责任?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下列损失不承保:在支付货款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它保险承包保的损失;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由您本人或代表您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您有权停止发货,但仍向其发货而造成的损失;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展期所引起的损伤;由于您的或买方的代理人或承运人破产、欺诈、违约或其它行为引起的损失;您向未经本公司批准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您本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您在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日起两年内未向本公司索赔的损失。
     8、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适用范围有哪些?
     保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军品除外),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也可适用于下述合同:规定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的合同;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政府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过180天的合同;信用证方式改为非信用证方式,付款交单(D/P)方式改为承兑交单(D/A)方式或赊帐(OA)方式的合同;展延付款期限超过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范围不包括出口货物的性质或数量或付款条件或付款货币未定的合同。
     9、信用证方式结汇的出口可否投保?
     本公司欢迎您投保以信用证方式结汇的出口并且在费率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10、电汇货款又如何处理?
     有些时候,您可能不通过银行交单,而采取自寄单据、买方电汇货款的方式进行交易,本公司将此视为赊帐。请您在申请出口信用限额及出口申报时注明。
     11、 陆运或空运如何处理?
     在 D/P、D/A的方式下,当货运单据以买家为收货人时,视为赊帐。
     12、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是如何厘定的?
     费率的厘定由三个因素决定: 买方所在国所属风险类别;支付方式的风险程度;放帐期限长短。
     13、对保单适用范围内的出口为什么必须全部投保 ?
     所谓“全部投保”是指(被保险人)将选定的投保范围(非信用证方式;或部分信用证方式加非信用证方式;或非信用证方式加信用证)内的所有出口逐笔、按时向本公司申报,并按规 定缴纳保费。同 其他保险一样,信用保险也应遵循风险分散的原则, “ 全 部 投 保 ” 也是这个目的,它有助于制定一个合理的费率,减轻您的负担。如果投保单-买家的收汇风险(即票保)业 务,必将导致费率大大提高。
     14、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为何须遵守保密的原则?
     根据保单规定,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您不得向除开户银行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买方及其代理人,泄露保险的存在及其细节。
     15、什么是买方信用限额?
     “买信用限额”是本公司批给每一买方的就某种付款方式的最高信用额度。该额度表示本公司对该买家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您应为在适保范围内的每一个买方申请一个信用限额。“买方信用限额”的作用贯整个保险过程,如何正确、及时地申请、使用、增限额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
     16、如何申请买方信用限额?
     您只需填妥随保单附上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即可。如有关于买家的其他辅助资料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请附上。
     17、当申请买方信用限额时,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您应尽可能地提供申请表内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料并请提供详细、正确地填写合同买方(即在合同上须负责支付货款的一方,有别于代理人或收货人)的英文名称和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等,以便本公司进行信用调查。没有或确实不清楚的请填“无”或“不详”。假如您拥有买方最新的信用资料,请在提交《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时一并附上。任何附加资料均有助于本公司及时、准确 地审批您申请的限额。
     18、我应该申请多大的买方信用限额?
被保险人所需的信用限额应该等于对该买方特定付款方式在任何时候的最高放帐额,而非合同总额。例如:当合同总额为10万,支付条件为D/A60天,分批出运,分别为3万、3万、4万,回款时间为3个月(加上单据往来时间),假定被保险人每个月出一批,那么被保险人需要申请10万限额;假定被保险人每三个月出一批,那么只需申请4万限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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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4 01: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口信用保险常见问答
       买家拖欠成风,破产频频,国际形势风云变幻,从事对外贸易的您也许整日为此苦恼。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短期信用保险将以其保障收汇、出口融资、买家调查的功能,良好的诚信和高效的运作为您排忧解难,免除您因海外买家无力或无法偿还货款之风险。现以问答形式向您简要介绍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从投保到索赔的全过程,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1、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2、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种类有哪几种?    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合同对进口方的信用放帐期长短不同,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3、什么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    4、为什么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投保短期信用保险可以:保障您的收汇安全;提高您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为您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市场助一臂之力;为您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可使您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帮助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扩大经营能力;帮助您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5、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采取何种方式?    您可选择“统保”或者“票保”    所谓“统保”是指您将选定的范围(信用证方式及非信用证方式,或者部分信用证及非信用证方式,或者非信用证方式)内的所有出口投保而获得的收汇风险保障。所谓“票保”是指您从本公司获得的对国外某个地区或者某个买家在一个合同或者多个合同项下货物出口的收汇风险保障。    6、短期出口信用险承保哪些风险 ?    保险公司对您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中国出口货物,并在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因下列原因引起的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予以承保。    商 业 风 险 :    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指法院已宣告买方破产,或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买方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买方的债权人以接收买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指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 由于您造成违约,且您已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买方拖欠货款,指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    政 治 风 险:     买方国家禁止或限制汇兑,指在您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下,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下同)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货物发票上写明的货币或其它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您支付货款,但在不违反买方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的前提下,须先由买方按本公司要求,在指定的银行或机构存入相等于他所欠货款的本国货币; 买方国家进口管制,指在您和买方均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买方国家撤销进口许可证,指在您和买方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的展期;买方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敌对行动、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其它骚乱;您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非常事件,指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法履行合同。    7、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哪些风险不承担责任?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下列损失不承保:在支付货款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它保险承包保的损失;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由您本人或代表您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您有权停止发货,但仍向其发货而造成的损失;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展期所引起的损伤;由于您的或买方的代理人或承运人破产、欺诈、违约或其它行为引起的损失;您向未经本公司批准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您本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您在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日起两年内未向本公司索赔的损失。    8、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适用范围有哪些?    保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军品除外),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也可适用于下述合同:规定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的合同;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政府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过180天的合同;信用证方式改为非信用证方式,付款交单(D/P)方式改为承兑交单(D/A)方式或赊帐(OA)方式的合同;展延付款期限超过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范围不包括出口货物的性质或数量或付款条件或付款货币未定的合同。    9、信用证方式结汇的出口可否投保?    本公司欢迎您投保以信用证方式结汇的出口并且在费率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10、电汇货款又如何处理?    有些时候,您可能不通过银行交单,而采取自寄单据、买方电汇货款的方式进行交易,本公司将此视为赊帐。请您在申请出口信用限额及出口申报时注明。    11、 陆运或空运如何处理?    在 D/P、D/A的方式下,当货运单据以买家为收货人时,视为赊帐。    12、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是如何厘定的?    费率的厘定由三个因素决定: 买方所在国所属风险类别;支付方式的风险程度;放帐期限长短。    13、对保单适用范围内的出口为什么必须全部投保 ?     所谓“全部投保”是指(被保险人)将选定的投保范围(非信用证方式;或部分信用证方式加非信用证方式;或非信用证方式加信用证)内的所有出口逐笔、按时向本公司申报,并按规 定缴纳保费。同 其他保险一样,信用保险也应遵循风险分散的原则, “ 全 部 投 保 ” 也是这个目的,它有助于制定一个合理的费率,减轻您的负担。如果投保单-买家的收汇风险(即票保)业 务,必将导致费率大大提高。     14、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为何须遵守保密的原则?    根据保单规定,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您不得向除开户银行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买方及其代理人,泄露保险的存在及其细节。    15、什么是买方信用限额?     “买信用限额”是本公司批给每一买方的就某种付款方式的最高信用额度。该额度表示本公司对该买家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您应为在适保范围内的每一个买方申请一个信用限额。“买方信用限额”的作用贯整个保险过程,如何正确、及时地申请、使用、增限额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     16、如何申请买方信用限额?     您只需填妥随保单附上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即可。如有关于买家的其他辅助资料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请附上。     17、当申请买方信用限额时,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您应尽可能地提供申请表内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料并请提供详细、正确地填写合同买方(即在合同上须负责支付货款的一方,有别于代理人或收货人)的英文名称和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等,以便本公司进行信用调查。没有或确实不清楚的请填“无”或“不详”。假如您拥有买方最新的信用资料,请在提交《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时一并附上。任何附加资料均有助于本公司及时、准确 地审批您申请的限额。     18、我应该申请多大的买方信用限额?    您所需的信用限额应等于对买方在任何时候的最高放帐额,而非签定的合同总额。如:当前合同总额为10万,D/A60天,分批出运,分别为3万、3万、4万,回款时间为3个月(加上单据往来时间)。假定您每个月出一批,那么您需要申请10万限额;假定您每三个月出一批,那么只需申请4万限额即可。     19、申请一个不切实际的偏高的买方信用限额会有不良影响吗?     会。假如您申请一个完全不切实际的信用限额,本公司仍将根据该买方的信用资料及偿付能力,批出合理的信用限额。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夸大信用限额的需要,将导致本公司向有关机构索取更多信用资料,慎重 审批限额,这可能影响到您获得限额的时间。     20、我应在何时申请买方信用限额?     保单签发后,您应立即为适保范围现有的每一海外买方申请信用限额。当您正慎重考虑与某一新买方以适保范围内的交易形式交易时,或当与此买方磋商交易时 , 便应为该买方提交申请。由于搜集海外买方的资料颇 为费时,您必须让本公司有充分的时间处理您的申请。     21、保险公司签发买方信用限额需要多长时间?     如果本公司己拥有买方的详细资料,即可在三天内签发信用限额。但如需要向海外信用调查机构索取资料时,则要视当地的情况而定。您可能只需数天,亦可能要数星期才获得答复。因此如您能提供买家的有关资料 ,会大大帮助本公司处理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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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4 01: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22、什么叫自行掌握限额?    本公司所签发的《保单明细表》中有一栏为“自行掌握限额”,它是专为您提供的一个便利条件。当发货的金额小于自行掌握限额时口您不必申请信用限额即可直接出运,但必须在出口后规定期限内申报     23、买方已有限额,我还要为其每一新合同申请一个新的信用限额吗?    当您的放帐额不超过信用限额的金额,且付款方式与信用限额所批示的一致时,该买方的信用限额可循环使用,您可以继续出货并得到保障。否则,您必须重新为该买方申请新的信用限额。     24、我需要为不同的付款方式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吗?     假如您以不同的付款方式与同一买方交易,您应该按不同的付款方式分别申请信用限额。     25、假如合同的金额高于信用限额,我应如何处理?     请向本公司申请增加有关的信用限额。假如本公司未能增加限额,您仍可以发货,但本公司仍根据己签发的的信用限额及其保单规定的赔偿比例负责赔偿。未能提高信用限额可被视为一个预警信号,您与有关买方进行较大金额交易时应加倍小心。     26、买方信用限额的有效期为多久?     本公司签发的买方信用限额,如没有特别说明,或末被更改或取消,将持续有效。     27、保险公司可撤销或降低买方信用限额吗?    可以。当买方或其所在国情况恶化时,本公司可根据情况撤销或降低有关的信用限额。但在撤销或降低有关的信用限额前出运的货物仍在本公司的责任范围内。为了共同抵御风险,当您先于本公司得知买方或其所在国的不利消息时,请及时通知我们,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28、当我以D/p方式收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D/p方式下本公司主要承保的是拒收拒付风险。如果您以D/P方式发货,并只持有一个“付款交单”的信用限额时,您必须注意,由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在本公司责任范围内:银行擅自放单;承运人或代理人擅自放货;出口企业擅自寄单。     29、何种情况下我应重新申请买方信用限额?     当原有信用限额到期,您又要续签新合同时;当出 运金额增 大时;当新的支付条件与原限额不一致时。    30、我在收到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时应注意什么?     请先核对信用限额的买方名称、地址和买方代码是否与买家相符,并注意以下事项:信用限额的金额;批复的付款方式;信用限额的到期日;附带的特别条件。    31、保险公司为何绝或限制承保我的买方?     可能有以下原因:买方的资信欠佳;买方有拖欠记录;买方国家己发生政治风险项下的事件。    32、当出运后买方要求延期付款或更换付款方式时,我应怎么办?     您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在得到本公司的书面答复后,方能同意买方的要求,同时补缴相应的保费。     33、贸易纠纷,我应怎样处理?     您应首先对买家进行仲裁或诉讼,在得到判决后本公司才能定损核赔。     34、 我索赔时,应从受损金额扣除哪些款项?    您应从受损金额中扣除:买方已支付,已借贷、已抵债及其它您已同意的买方反索赔款项;您有权拨作货款的款项;您已通过其它途径收回的款项,包括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品所得的款项;您根据出口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中属于本公司赔款日期后的利息部分;其它的您已获得的或即将获得的款项或权益。    35、我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损失金额不超过信用限额时,最高赔偿金额=损失金额x赔偿百分比;损失金额超过信用限额时,最高赔偿金额=信用限额x赔偿百分比赔偿百分比分别为:拒收拒付赔偿比例为80%,其余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项下的损失赔偿比例为90%。     36、获得赔偿后应做些什么?     您应填写《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将赔偿部分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将赔偿所涉及的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收取货款和获得违约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保险公司;将赔偿所涉及的货物以及同货物有关的单证、票据及担保转让或移交给保险公司),并与本公司通力合作,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或本公司要求采取的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措施,向买方、买方的担保人或任何其他可以追索的人追回欠款,以减 少 国 家 损 失 。 如 果 您 收 到 买 方 的 还 款 , 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追回的款项按保单明细表规定的赔偿百分比与本公司分享。追回欠款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也按相同大的百分比分担。如欠款由本公司负责追回,追回的款项及发生的费用,也按相同的百分比进行分配。如保险公司在追讨过程中发现您有欺诈行为,有权将全部赔款收回,并向法院起诉。
[ 本帖最后由 randy0000 于 2006-2-13 13: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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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4 01: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口信用保险解答
1、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2、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种类有哪几种?
     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合同对进口方的信用放帐期长短不同,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3、什么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
     4、为什么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投保短期信用保险可以:保障您的收汇安全;提高您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为您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市场助一臂之力;为您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可使您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帮助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扩大经营能力;帮助您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5、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采取何种方式?
     您可选择“统保”或者“票保”
     所谓“统保”是指您将选定的范围(信用证方式及非信用证方式,或者部分信用证及非信用证方式,或者非信用证方式)内的所有出口投保而获得的收汇风险保障。
     所谓“票保”是指您从本公司获得的对国外某个地区或者某个买家在一个合同或者多个合同项下货物出口的收汇风险保障。
     6、短期出口信用险承保哪些风险 ?
     保险公司对您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中国出口货物,并在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因下列原因引起的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予以承保。
     商 业 风 险 :
     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指法院已宣告买方破产,或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买方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买方的债权人以接收买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指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 由于您造成违约,且您已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买方拖欠货款,指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
     政 治 风 险:
     买方国家禁止或限制汇兑,指在您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下,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下同)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货物发票上写明的货币或其它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您支付货款,但在不违反买方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的前提下,须先由买方按本公司要求,在指定的银行或机构存入相等于他所欠货款的本国货币; 买方国家进口管制,指在您和买方均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买方国家撤销进口许可证,指在您和买方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的展期;买方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敌对行动、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其它骚乱;您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非常事件,指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法履行合同。
     7、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哪些风险不承担责任?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下列损失不承保:在支付货款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它保险承包保的损失;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由您本人或代表您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您有权停止发货,但仍向其发货而造成的损失;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展期所引起的损伤;由于您的或买方的代理人或承运人破产、欺诈、违约或其它行为引起的损失;您向未经本公司批准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您本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您在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日起两年内未向本公司索赔的损失。
     8、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适用范围有哪些?
     保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军品除外),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也可适用于下述合同:规定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的合同;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政府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过180天的合同;信用证方式改为非信用证方式,付款交单(D/P)方式改为承兑交单(D/A)方式或赊帐(OA)方式的合同;展延付款期限超过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范围不包括出口货物的性质或数量或付款条件或付款货币未定的合同。
     9、信用证方式结汇的出口可否投保?
     本公司欢迎您投保以信用证方式结汇的出口并且在费率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10、电汇货款又如何处理?
     有些时候,您可能不通过银行交单,而采取自寄单据、买方电汇货款的方式进行交易,本公司将此视为赊帐。请您在申请出口信用限额及出口申报时注明。
     11、 陆运或空运如何处理?
     在 D/P、D/A的方式下,当货运单据以买家为收货人时,视为赊帐。
     12、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是如何厘定的?
     费率的厘定由三个因素决定: 买方所在国所属风险类别;支付方式的风险程度;放帐期限长短。
     13、对保单适用范围内的出口为什么必须全部投保 ?
     所谓“全部投保”是指(被保险人)将选定的投保范围(非信用证方式;或部分信用证方式加非信用证方式;或非信用证方式加信用证)内的所有出口逐笔、按时向本公司申报,并按规 定缴纳保费。同 其他保险一样,信用保险也应遵循风险分散的原则, “ 全 部 投 保 ” 也是这个目的,它有助于制定一个合理的费率,减轻您的负担。如果投保单-买家的收汇风险(即票保)业 务,必将导致费率大大提高。
     14、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为何须遵守保密的原则?
     根据保单规定,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您不得向除开户银行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买方及其代理人,泄露保险的存在及其细节。
     15、什么是买方信用限额?
     “买信用限额”是本公司批给每一买方的就某种付款方式的最高信用额度。该额度表示本公司对该买家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您应为在适保范围内的每一个买方申请一个信用限额。“买方信用限额”的作用贯整个保险过程,如何正确、及时地申请、使用、增限额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
     16、如何申请买方信用限额?
     您只需填妥随保单附上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即可。如有关于买家的其他辅助资料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请附上。
     17、当申请买方信用限额时,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您应尽可能地提供申请表内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料并请提供详细、正确地填写合同买方(即在合同上须负责支付货款的一方,有别于代理人或收货人)的英文名称和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等,以便本公司进行信用调查。没有或确实不清楚的请填“无”或“不详”。假如您拥有买方最新的信用资料,请在提交《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时一并附上。任何附加资料均有助于本公司及时、准确 地审批您申请的限额。
     18、我应该申请多大的买方信用限额?
被保险人所需的信用限额应该等于对该买方特定付款方式在任何时候的最高放帐额,而非合同总额。例如:当合同总额为10万,支付条件为D/A60天,分批出运,分别为3万、3万、4万,回款时间为3个月(加上单据往来时间),假定被保险人每个月出一批,那么被保险人需要申请10万限额;假定被保险人每三个月出一批,那么只需申请4万限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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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4 01: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口信用保险确保收汇
灵活多样的收汇方式虽然能增加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但风险也相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为你收汇增加安全系数。     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已在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中广泛采用,并且比重呈逐渐增加的趋势。中国出口商如果继续一味地坚持L/C结算方式,势必会将自己置于不利的竞争位置。但采用灵活多样的收汇方式,出口商要承担的风险又太大,比如存在买方商业信用风险等问题。     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贸易和海外投资中的外国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对象、以出口企业在执行出口合同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     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均可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不仅可以保障收汇安全,提高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     出口信用保险类别    目前,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商业风险及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包括: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贷款、买方拖欠货款;政治风险包括:买方国家禁止或限制汇兑、买方国家进口管制、买方国家撤消进口许可证、买方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战争,暴乱或革命、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非常事件。     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的蔡缨女士介绍,因为越来越多的出口商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商业信用收汇方式出口,可以使双方贸易更为灵活,并有助于扩大出口。但收汇风险也随之增大。但若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的上述风险损失就会获得赔偿。仅1998年因破产、拖欠、拒收拒付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等风险,他们就向出口商赔付了83万多美元,受益的出口商有9家。 按照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信用期限不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两大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期限在180天以内,最长不超过365天,采取商业信用支付方式,如D/P、D/A、OA等方式的出口;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出口商确保收汇、出口融资和进行买家调查。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出口。     如何节省保险费用    尽管很多出口商知道出口信用保险,却很少有人使用或回避办理,蔡女士分析,这主要是因为保险费的问题。目前的贸易环境对所有的中国出口商来说都很艰巨。出口成本居高不下,本来就没有什么利润空间,再要增加一定的出口信用保险费,更难有利润。因此,大多数出口商宁愿冒险,沿用过去的做法,不办出口信用保险。     那么,如何才能既买出口信用保险,又能节省一些费用呢?首先,在与外商签约前,就应将其作为一种正常的成本项目考虑进去。蔡女士介绍说,就广东的出口商而言,如果能切切实实遵守保险条款规定,履行被保险人义务,坚决杜绝挑着保、漏报或故意不报的情况,逐批如实填写出口申报,如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并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风险防范的工作,就能使保费降到最低。     这是因为,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取决于买方所在国所属风险类别、支付方式的风险程度和放帐期限长短3个因素,出口商在成交前后自己宜仔细选择和综合控制;其次,从保险正常运行来说,保险公司要通过筹措、建立保险基金来实施其补偿经济损失的基本职能,而保险基金的筹措,则以收取保险费的形式来积累。     如何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流程中重要的一环是向保险公司申请买方信用限额,这也是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蔡女士介绍说,出口商在申请信用限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及时申请*     保险公司对买家的资信调查与限额的审批需要时间,故出口商在贸易合同草签之后,就应马上申请限额,以不影响合同的执行。但经常有些出口商在备好了货,甚至装了船才申请限额,此时投保只对限额生效后货物受到的损失有效,而限额生效前出运的损失则不在保险责任范围。         *合理要求*    所申请限额的大小要根据合同金额、合同执行的期限、出货的批次以及货款回收周转所需的时间等进行全盘考虑,尽量争取获得保险公司最大的保障限额。     *清楚准确*     “限额申请表”各项的填写要清楚准确。保险公司一般要求用英文打字填写。手写字迹潦草不易辨认,既影响资信调查的准确,又耽误审批限额的时间。      广东轻工进出口公司百货公司办了10多年出口信用险。该公司陈嘉先生建议,外贸公司应根据自己的财务预算情况,将所有出口业务的风险固定。“一般要在与外商签约前,将出口信用险的保险费计算在换汇成本中。”陈先生说。     索赔前提及金额        出口商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下列3种情况下可能会拒绝或限制承保:(1)买方的资信欠佳,(2)买方有拖欠记录,(3)买方国家已发生政治风险项下的事件。     陈先生介绍说,他们公司所有的出口业务都要求买出口信用险,但像出口到菲律宾的业务,保险公司暂时不给保。如在出运后买方要求延期付款或更改付款方式时,出口商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在得到保险公司的书面答复后,方能同意买方的要求,同时补缴相应的保费。     根据蔡的介绍,出口商在办理了出口信用险后,一旦获悉下列情况,必须在10天内向保险公司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即:买方已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已提出拒绝收货及付款、买方逾期3个月未付或未付清货款、发生本公司承保的政治风险项下的事件。     在及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当发生买方已拖欠货款4个月或买方已破产的情况时,即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时首先要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汇票、买卖双方往来函电、《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和保险公司要求的其它资料。  来源:中华涉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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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4 01: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口信用保险与国际保理...
出口信用保险与国际保理的一般对比分析  在下面的对比分析中,提到的出口信用保险不包括长期信用保险等无竞争关系的业务。  (一) 出口信用保险本身并不提供融资,但是,出口保理业务提供融资。  出口信用保险本身,只提供进口商信用风险等商业风险和一些政治风险担保,不提供融资。出口保理业务,如果有信用担保额度,出口商就会获得出口保理商的融资。  (二) 出口信用保险保险额一般只占应收帐款的80%左右,但是,出口保理业务可以做全额担保。  (三) 出口信用保险都有自保额条款,就是要求出口商在应收帐款的一定比例内或一定数额内先予承担风险,超过部分才会承担风险,但是,出口保理风险没有这项规定。  (四) 出口信用保险商几乎没有催收应收帐款的服务和能力,而出口保理商在国外的合作伙伴-进口保理商一般是资力雄厚的大企业,催收能力很强。  (五) 出口信用保险的索赔程序很复杂,而且风险发生后索赔期限很长,这无疑加大了风险,但是,出口保理业务没有这么复杂的索赔程序。  (六) 出口信用保险在法律诉讼方面对出口商的帮助不大,因为出口信用保险商也在出口国,对进口商的诉讼并不比出口商有优势,但是,进口保理商帮助出口商做这些事情就非常容易。
大家在出口时有没有投出口信用保险?现在我们是准备投这种保险,但现在遇到一个难题,我们报关时是按照FOB $640/MT 但实际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CIF $630/MT 那在货走了以后在向保险公司申报的时候是按CIF$630/MT 价算吗?如果真发生索培的话.会调查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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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4 01: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国发[2001]19号文通知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国务院专门拨付了40亿元的风险准备金。2001年12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揭牌运营,直属国务院财政部领导。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我国唯一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政策性保险公司,它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贸易、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贸易出口,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为国家扩大出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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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4 01: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口信用保险对促进对外贸易的作用
1、有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结算方式,通过把风险转嫁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风险较有保障的前提下,以较为风险较大如D/P,D/A,O/A的付款方式,来巩固与原有老客户的关系,并扩大对一些非发达地区的出口,开拓新市场,实现贸易地区的多元化。
2、 有利于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将不定的、难以预料的收汇风险转化成固定的、少量的保费支出,保障出口企业经营稳定。
3、 通过以出口信用保险的保单作为融资工具,企业在向国外买家提供信用销售时,可向银行申请资金融通,有利于降低资金周转的压力。
4、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对国外买家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有利于出口企业把握国外买家的资信动态,防范风险,并对其采取差别化的销售策略。
5、发生赔款,按国家规定,出口企业可向外管局核销,收回相应的出口的退税。
6、通过出口信用保险的商账追收功能,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保障国家和出口企业的利益。
出口信用险的适保范围
1、付款条件为D/P(付款交单)、D/A(承兑交单)、O/A(赊帐)、L/C出口业务。
2、付款期限在180天以内,一般在90天比较符合企业的成本,便特殊情况下亦可延展至360天。
出口信用险的保险费率
根据不同的出口国家、付款条件、付款方式;结合出口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买方的资信状况,投保出口信用险的规模和买家数量等情况决定。因公司经营定位之一为保本经营,总体费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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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4 01: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提供收汇风险保障的范围
1、海外买家的商业风险:
1)            进口商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倒闭;
2)            国外进口商无理、故意拖欠货款;
3)国外进口商拒收货物及拒付货款或以拒收货物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的压价;
2、买方国家的政治风险:
1)、进口商所在国禁止或限制外汇汇出。
2)、进口商所在国进口管制,限制进口。
3)、 进口商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4)、进口商所在国发生战争、暴乱和革命等;
5)、出口商和进口商都无法控制的其它非常事件。
出口信用险的投保手续
1)、出口企业填写《投保单》,列出拟投保的买家及交易情况,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买家进行资信调查,以备将来对其进行评估
2)、出口企业尽早对适保范围内的每一买家申请信用限额,填写《信用限额申请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发《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
3)、出口企业按时将所有适保范围内的“出口发票”及“提单正本复印件”递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便公司编制“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收取保费,完善投保手续。
出口信用险的赔偿比例
1、政治风险----90%; 2破产、拖欠---90%;3、拒收-----80%;
可能损失通知
被保险人在遇“买方拒绝收货、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货款”时,应在10日内,向信保公司填写《可能损失通知书》,并可同时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始追讨工作,以保障自身权益。
损失赔偿
索赔单证:被保险人向信保公司索赔时,应提供“贸易合同、提单、发票、报关单、催收货款的书面往来函电、银行证明及其他必要的损失证明和有关保险单证”。
出口信用保险有哪责任免除情况
通常为以下几种:
1、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如出货时美元结汇价8.2645,收汇时人民币升值了,结汇价8.2600,这种损失没办法;
2、被保险人(出口商,下同)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3、被保险人发货前买家的信用限额已被撤销、失效,或未经保险公司批复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
4、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具体而言
一、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通常可以由货物运输保险或者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
2.买方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或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引起的损失;
3.银行擅自放单、运输代理人或者承运人擅自放货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5.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
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
6.在货物出口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者预期违反销售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发货而造成的损失;
7.在货物出口前发生的一切损失。
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因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2.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者遗失或者残缺不全或者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3.虚假或者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4.在被保险人提交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前发生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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