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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交流] [华东]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货运代理,船方)索赔的法律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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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6 23: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接受出口企业的委托,运输一批货物到外国的港口,到港后说好的收货方一直联系不上。好不容易,你终于联系上了收货方,他却和你说,提货的成本太高了,我不想要这批货了,你自行处理你自行处理你自行处理。没有办法,你联系出口企业,希望对方给出指示,处理这批货物,并给赔偿相关费用,但是对方却说,这笔费用应该由收货方承担,你该怎么办?起诉到法院,能拿回钱吗?要了解是否能够拿回损失,就要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了解了其中的法律关系,赔偿数额就像填数字一样方便了。
承运人主张赔偿的法律关系梳理:
对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约定,所以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相关规定。托运人一般与承运人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基于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成立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没有合同,只有提单记载托运人,那么提单作为合同的证明,也可以从侧面证明成立合同法律关系。对于特别小额的,既没有合同也没有提单记载托运人的,承运人往往会让托运人写一份保函,确定损失都由托运人承担。那么,该保函既是双方成立货运法律关系的证明,也是日后索赔的依据。
基于合同法律关系,对于相关费用,包括运费、滞期费,集装箱超期费用等,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处理。合同约定托运人承担费用的,基于合同自不必说。合同约定由收货方支付的,收货方不支付的,承运人依然可以找托运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岛思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无锡富通摩托车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欠付运费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8运费答复),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由收货人支付运费,属于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当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拒绝提货时,应当视为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收货人未支付运费的,托运人应当履行支付的义务,承运人向托运人主张运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运输合同约定收货人支付费用,收货人不支付的,那么承运人仍然可以找托运人承担相关费用。
在现实中,基于外贸手续复杂,大都涉及货运代理,有货运代理参与的运输,托运人将分为托运人分为实际托运人和契约托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定义其为,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对此进行了细分,契约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另外,在提单记载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不一致的,承运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隐名代理相关规则,追究实际托运人的责任。在最高院再审伟航集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巴菲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再审(2017)最高法民再71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尽管涉案货物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为范吉公司,但该提单系基于伟航公司的订舱托运要求而签发,经转让依法在承运人与持有提单的第三人之间形成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根据由订舱托运所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向订舱的托运人主张权利并不受签发提单的影响,而且涉案提单在货物交付前因巴菲特公司办理电放手续而交回给地中海公司,本案没有证据表明范吉公司真实存在及其准确的联系方式;伟航公司以自己名义向承运人地中海公司订舱托运,地中海公司选择向伟航公司主张权利,而不选择向范吉公司主张权利,合法合理。在地中海公司选择伟航公司作为运输合同的相对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伟航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向地中海公司支付涉案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计算。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船公司网站有公布(公示)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按照网站公布价格计算。如果以上都没有,在诉讼到法院时,法院会根据目的港各大公司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进行综合判定。在最高院审判的伟航集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巴菲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再审(2017)最高法民再71号案中,最高院认为,在航运实践中,在收货人或者托运人因迟延、拒绝提取货、提取货物不及时还箱等原因,超过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占用承运人用于载货的集装箱,承运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主张违约损失即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因海运运费随航运市场随时波动、集装箱频繁在不同航线和港口周转且周转利润和成本不同,航运公司公布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长期相对固定,一般与具体航线的运费数额无必然联系,但不同港口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会有差异,而且同一港口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也可能随超期时间长短分段累进(增加)。……一审法院根据达飞集团、三井株式会社公布的同类集装箱在目的地莫桑比克的超期使用费每天90美元与每天120美元,支持伟航公司主张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每天90美元,并无不当。
对于集装箱超期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理计算标准计算。(也就是说没有统一计算标准或者公式)如果公司有网站公示的价格,可以按照网站公示价格进行计算,如果没有法院会选择类似大公司网站公布对目的港的集装箱超期费进行综合计算。在提到的最高院案例中,法院就采取了同类大公司对目的港集装箱超期费综合计算的方法计算集装箱超期费。
更多内容,可以关注本系列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系列,本系列将进一步阐释托运人对于索赔的要点,无人提货关键问题等。

上海君澜律事务总所,杨律师,联系电话(微信):1580191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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