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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美方出现可能欠债不还的征兆,但中方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该怎么办?这个时候,中方可以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使用先期违约(anticipatory repudiation)救济。
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对此,未违约方可以不去法院,不必诉诸法院行使终止履行权,法律授权当事人以采取自救措施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美方宣告自己将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付款或交货,中方可以中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提供担保,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甚至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先期违约的事由除了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外,一方的行为也可以视为先期违约,例如破产,卖方迟迟不开信用证,或卖方多次要求修改交货期等等。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如果一方有理由怀疑对方可能违约,可以要求对方保证(assurance)将履行合同。如果对方不在30日内提供保证,可以视作先期违约。
在发生先期违约后,一方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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