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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自贸区企业重组可递延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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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 11: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发文,就上海自贸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做了详细的说明。​
   
    根据两部委下发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文件精神,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是指在试验区注册并在区内经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歇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同时,其转让所得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计税基础则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为基础,加上每年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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