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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教案(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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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14: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转载自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网站,仅供参考,如有版权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绪  论
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货物、服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三大内容。其中,货物贸易(货物进出口)是最早、最基本的国际贸易形式,直至目前,仍是国际贸易的最主要构成部分,也是各国间经济往来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一、 国际货物贸易的特点
二、国际货物贸易的形式
三、国际货物贸易的程序
四、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规、惯例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特点
国际货物贸易属商品交换范围,与国内贸易在性质上并无不同,但由于它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进行的,所以与国内贸易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货物贸易要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政策措施、法律体系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和冲突,以及语言文化、社会习俗等方面带来的差异,所涉及的问题远比国内贸易复杂。
2.国际货物贸易的交易数量和金额一般较大,运输距离较远,履行时间较长,因此交易双方承担的风险远比国内贸易要大。
3.国际货物贸易容易受到交易双方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变动、双边关系及国际局势变化等条件的影响。
4.国际货物贸易除了交易双方外,还需涉及到运输、保险、银行、商检、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过程较国内贸易要复杂的多。

二、国际货物贸易的形式
本课程详细介绍单边的逐笔货物进出口业务,并对目前货物贸易中的其它贸易方式的性质、特点、基本做法及适用的业务作基本介绍。
(一)   单边货物进出口
(二)   其它贸易方式
1.       经销、代理
2.       寄售、展卖
3.       招标投标、拍卖
4.       对销贸易
5.       商品期货贸易
6.       加工贸易
7.       电子商务

三、国际货物贸易的程序
(一)   出口业务的基本程序
1. 出口交易前的准备
主要包括对国际市场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商品经营方案、落实货源或制订出口商品生产计划、进行广告宣传、选定客户并与之建立业务关系等内容。
2. 出口交易磋商
(1)询盘。交易一方向另一方询问有关交易的条件或向对方提出某些不确定的条件,邀请对方向自己发盘。这是交易磋商通常要经过的开始环节。
(2)发盘。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各种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这是交易磋商必须经过的法律程序,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3)还盘。交易一方如对对方的发盘内容不同意而提出添加或修改,即为还盘。它既是对原发盘的否定,又是在原发盘基础上提出的新发盘。
(4)接受。交易一方对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完全同意,而以口头、书面或行为表示出来。这是合同成立必经的法律程序。
3. 与买方订立买卖合同
一方的发盘为对方所接受,双方的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但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便于履行,通常还需当事人双方签署一份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即是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达成的一致内容,包括:
(1)约首(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订约双方名称和地址等)。
(2)本文(包括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支付、装运、保险、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条款的规定)。
(3)约尾(载明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合同正本的份数、附件及其效力、双方代表签字)。
4. 履行合同
出口合同有效订立后,买卖双方即应根据合同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如有违反或不履行,致使对方蒙受损失,违约方必须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   进口业务的基本程序
进口贸易的业务程序,部分与出口贸易是相同的,如交易前的市场调研、物色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交易磋商、签订合同等,但由于地位不同,某些程序与出口业务有所区别。
1.       进口交易前的准备
进行国际市场调研、商品市场调研、客户调研等内容。
2.       进口交易磋商
做法与出口交易磋商相同。
3.       进口合同订立
4.       进口合同履行

四、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规、惯例
(一)各国国内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国内法。为了解决这种法律冲突,通常采用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方法。例如,我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通常由国际性的组织或商业团体制订为统一的通则、准则或规则。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但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不同,它们对合同当事人并没有普遍的强制性,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当事人在采用某惯例时,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如对其中的内容进行更改或补充,此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以合同规定为准。
本课程涉及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
1. 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3.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三)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目前为止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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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4: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被称为“对外贸易的语言”,是在长期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产物,用来说明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并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
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第二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第三节                 《2000通则》中的常用贸易术语解释
第四节                 《2000通则》其它贸易术语的解释

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一、             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明确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责任、风险、费用的划分问题。
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质,一方面表明交货条件,即交货地点、责任划分、风险划分、费用分担,另一方面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

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1.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节约费用开支。
2.有利于交易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3.有利于防止和解决贸易争端。

第二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22条,成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又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为21条,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对CIF合同的性质、特点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说明。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对以下六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
1.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2.FOB(Free on Board )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进口港码头交货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1936年,国际商会制定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具有国际性的统一规则,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随后,为了适应国际贸易业务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推出该通则的修订本,现在通用的是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本,名为《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通则》(INCOTERMS 2000)。它是包括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2000通则》的适用范围
主要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也可用于国内货物买卖。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关于交货、收货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不涉及买方或卖方为履行合同而与有关方订立的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支付与融资合同。
2.《200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2000通则》共解释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
E组 (启运)  本组术语只有EXW一种,按此种术语签订的合同,卖方在他自己的处所或其它指定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提供给买方。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这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
F组(装运)  包括FCA、FAS、FOB三种术语。按此组术语签订的合同,卖方须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从交货地到目的地的运费及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C组(装运)  包括CFR、CIF、CPT、CIP四种术语。按此组术语签订的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或装运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但卖方必须订立自装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不负担货物自装运地启运后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额外费用。
D组(到达)  包括DAF、DES、DEQ、DDU、DDP五种术语。按此组术语签订的合同属于到货合同,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目的地,并负担货物交至该处为止的风险和费用。
3.买卖双方义务的划分
《2000通则》在每种术语的解释上,对买卖双方各列出10项义务,将卖方义务和买方义务逐项间隔排列,上下对照。
4.《2000通则》关于货物风险和费用转移的规定
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但如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有关装船时间和/或交货地点)时,风险和费用甚至在交货之前就可转移,条件是货物已指明是为买方准备的(已为买方划出)。
5.《2000通则》关于清关的规定
“清关”不仅包括交纳关税和其它费用,而且包括履行一切与货物通过海关有关的行政事务以及向当局提供必要信息并交纳相关费用。除EXW和DDP术语外,出口商应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商应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第三节  《2000通则》中的常用贸易术语解释

国际商会《2000通则》所解释的13种贸易术语中,FOB、CFR、CIF、FCA、CPT和CIP是使用较多的六种,尤其是FOB、CIF、FCA术语。掌握这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十分重要。
一、             FOB术语
二、             CIF术语
三、             CFR术语
四、             FCA术语
五、             CPT术语
六、             CIP术语

一、FOB术语
FOB术语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上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本术语只能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想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FCA术语。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派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交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买方义务:
1.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清关,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交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受领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并支付货款。
(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船上交货”与“船舷为界”划分风险
按《2000通则》规定,FOB合同的卖方必须及时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deliver on board)或“装上船”(load on board)。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pass the ship's  rail)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即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风险。“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以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而货物在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2.船货衔接
按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但订立运输合同、安排船只是买方的义务,买方应租船订舱,将船名、装船时间等及时通告卖方,以便卖方备货装船。这就存在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这一问题,发生货等船或船等货的情况,势必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不同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将FOB分成六种解释,其中的第五种“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与《2000通则》的解释基本相近。与美洲国家的商人进行交易,要注意两种惯例规定的区别。
(1)“FOB Vessel”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要注意在FOB术语后必须加上“Vessel”一词,如:FOB Vessel New York。
(2)关于风险划分界限,《2000通则》规定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修订本》规定卖方须负责货物装上船上为止的风险。
(3)关于出口清关问题,《2000通则》规定卖方办理出口请关,《修订本》规定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卖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即买方应负担一切出口捐税及各种费用。
4.FOB的变形
在程租船运输中,如果船方不愿意负担装船费用,买卖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用来说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称为贸易术语的变形。
    (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
卖方不负担装船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是指卖方仅负担将货物交到买方所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而吊装入舱以及其它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包括理舱费)
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
(4)FOB Trimmed(FOB包括平舱费)
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二、CIF术语
CIF的全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然而,在CIF术语中卖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因此,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在CIF术语下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取得保险。如买方要得到更大责任保险险别的保障,他需与卖方明示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安排额外保险。
本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想以货物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CIP术语。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义务:
1.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4.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5.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在目的港提货用的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受领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清关。
(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证书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与此相对的交货方式是实际交货(phsical delivery),指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
CIF是一个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在这种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种类、名称、内容、份数相符),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CIF术语的象征性交货性质,使CIF合同成为一种“单据买卖”合同。
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办理货运保险的。按《2000通则》规定,如合同中没有另外规定,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即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3.CIF的变形
(1)CIF“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
是指卸货费用由买方负担。
(2)CIF Liner Terms (CIF班轮条件)
是指卸货费用按班轮办法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承担,即卖方负担卸货费。
(3)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
是指卖方负担卸货费,包括可能支出的驳船费在内。
(1)CIF Under Ship's Tackle(CIF船舶吊钩下交货)
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

三、CFR术语
CFR术语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运费》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交货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本术语只能用于海运河内和运输。如果当事人不想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CPT术语。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义务:
1.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以及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买方义务:
1.接受买方提供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受领买方按合同交付的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3.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清关。
(二)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采用CFR术语,卖方应按约定或惯常方式,在货物装船后及时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买方发去装船通知。
卖方应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按有关法律及惯例的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而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漏保,那幺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2.CFR的变形
(1)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
指卸货费用按班轮办法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承担,即卖方负担卸货费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包括因船不能靠岸,需将货物用驳船运至岸上而支出的驳运费在内。
(3)CFR Under Ship’s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货)
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四、FCA术语
FCA的全文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已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时,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
卖方义务:
1.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向买方提交交货的通常单据或同等效力的电子单证(EDI)。
买方义务 :
1.签订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2.负担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及风险。
3.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清关。
4.根据合同规定受领货物,支付货款。  
(二)使用FCA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交货
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负责装货(指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它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交货地点是在卖方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收货运输工具上);如在任何其它地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指卖方只要将装载于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即完成交货义务,交货地点为指定交货地的卖方送货运输工具上)。
2.关于运输
按《2000通则》规定,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FCA术语由买方负责指定承运人,订立自装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但《通则》同时又规定,如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只要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可以办理,也可以拒绝。如卖方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作安排。

五、CPT术语
CPT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由他指定的承运人,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但货物在被如此交付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和其它费用,由买方负担。
CPT术语与FCA术语同样,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一)买卖双方义务划分
卖方义务:
1.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2.订立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合同并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交承运人前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交货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单证(EDI)。
买方义务:
1.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清关。
2.承担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接受卖方提交的单据,受领货物,支付货款。
(二)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
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承担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之前的风险。
2.装运通知
卖方要在装货后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

六、CIP术语
CIP的全文是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要负责订立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为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买方风险取得保险,即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完成交货义务。
CIP术语下的卖方义务是在CPT术语基础上,增加了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其它如运输方式、交货地点、风险划分都相同。
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保险
所以卖方的投保属于代办性质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投保险别,按惯例卖方投保最低险别即可,保险金额为CIP价格基础上加成10%。
2.价格的确定
按价格构成看,CIP价=CPT价+保险费=FCA价+运费+保险费,因此,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运费和保险费,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情况,以免价格报低,造成损失。

   
第四节   《2000通则》其它贸易术语的解释

    一、EXW术语
EXW是E组唯一的术语,全文为Ex Works(……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工场、仓库等)将备妥的货物交给买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这一术语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适用于卖方不愿意承担任何装货义务的情况。
但在实务中,卖方经常会帮助买方将货物装至买方的运输工具上,或是买方要求卖方承担更多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写明。
该术语在一些国家,特别是陆地接壤国家间应用得比较普遍。
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应使用该术语,而应使用FCA术语。

二、FAS术语
FAS的全文是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边交货,是指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指派的船只的船边,完成交货义务。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划分。如果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靠岸,卖方要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仍在船边交货。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D组术语
《2000通则》中的D组术语是在两国边境或进口国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往指定的进口国交货地点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义务要大于前面各组。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为到达合同。
(一)DAF术语
DAF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边境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仍处于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
DAF术语主要适用于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有共同边境,而且采用公路或铁路运输货物的交易中,也可适用于其它运输方式。  
DAF术语在使用中,“边境”交货地点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需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确切地订明。按《2000通则》,假如在边境上被指定的交货地的具体地点未约定或习惯上未确定的话,卖方可在指定交货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具体地点。
(二)DES术语
DES的全文为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负担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将符合合同的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港,在目的港船上完成交货。买方则从此时起,负担起有关货物的风险、费用,包括办理进口手续、卸货等。这一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
按照这一术语成交,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货损及支出的各种费用,均要由卖方负担。因此,为了转嫁风险,卖方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货运险。
(三)DEQ术语
DEQ的全文是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码头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负担货物卸到码头上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不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并在码头接收货物。
(四)   DDU术语
DDU术语的全文是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负担一切风险和费用(不包括进口手续及进口税、费),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但不负责卸货,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清关,并在指定交货地接收货物。
这是一个进口国内地交货的贸易术语。主要适用于不需办理海关手续的贸易集团,即所谓“无关税区”(如欧盟和其它自由贸易区)内部成员之间的贸易。
(五)DDP术语
DDP的全文是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规定期限内,承担一切风险.费用将货物运至指定的进口国目的地,将在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
这一术语是卖方负担义务最大的术语,等于送货上门。卖方要负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进口清关,缴纳进口税费。本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为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费用太大,这一术语较为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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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4: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进出口交易磋商

第一节  交易前的准备
第二节  进出口交易磋商
第三节  订立进出口合同

第一节    交易前的准备

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
(一)对国际市场进行调查研究。
1.对进口国别地区的调查研究,主要是调查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状况、对外政策、对我国的态度、进出口商品结构、数量、金额、贸易对象国、贸易与外汇管制等有关对外经济往来的情况及其特点。
2.对商品市场的调查研究,主要是调查目标进口国有关商品及相关商品的品种、花式、质量、包装、原材料、科学技术水平以及生产、消费、贸易、成本、价格、主要供需国别及其发展状况,以确定己方产品在该市场上面临的竞争形势和所处的竞争地位,便于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报价及确定其它交易条件。
3.对交易对象的调查研究,主要是调查已经或有可能经营我产品的客户和潜在客户的政治态度、资信情况、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等状况,以便于我外贸企业有区别地选择和利用客户。
(二)制订出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
出口经营方案通常包括:国内货源情况、国外市场与目标市场情况、历史经营情况、计划安排和实现计划的措施(市场安排、物色客户、广告宣传、贸易方式、价格与支付、成本核算等)。
(三)落实货源、制定出口商品生产计划。
(四)广告宣传
(五)选定客户和建立业务关系。在对交易对象调查的基础上,选定资信良好、经营能力较强和政治上对我友好的客户,与之进行联系,并建立业务关系。
二、进口交易前的准备
与出口交易基本相同

第二节  进出口交易磋商

进出口交易磋商的形式
进出口的交易磋商,从形式上来讲形式有口头磋商和书面磋商两种。口头磋商包括面对面的谈判,电话磋商等形式。书面磋商包括双方交换信函,电报,传真及电子邮件等。

进出口交易磋商的内容
磋商的内容,全面地来讲,包括进出口合同的所有条款,即合同的标的(货物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与支付条款、交货条件(运输、保险)、预防与解决争议的条款(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
   在实践中,为简化磋商内容,提高磋商的效率,降低磋商成本,往往在进行正式磋商之前,先就一般交易条件与对方达成一致。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指由出口商为出售或进口商为购买货物而拟订的每笔交易都适用的一套共性的交易条件。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条件(如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的有关规定)
2.有关主要交易条件的补充说明(如品质的机动幅度,分批装运,保险险别等)
3.各别的主要交易条件(如通常的包装方式,付款方式等)
一般交易条件可以印在合同的背面或合同正文的下面,也可单独印制成文,提供给可能的客户使用。一般交易条件的法律效力同其它交易条件一样,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进出口交易磋商的程序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分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
一、询盘(Inquiry)
询盘,又称询价,指买方为购买商品或卖方为出售商品而向对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询盘可以只询问价格,也可以询问其它交易条件,或者可要求对方向自己发盘。一般情况,由买方询盘多一些。
询盘对询盘人和被询盘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不是交易的必经步骤。但是询盘往往是一笔交易的起点,所以,被询盘人应对接到的询盘给予重视,及时进行适当的答复。
二、发盘(OFFER)
发盘又叫发价,法律上称为要约,是卖方或买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意思表示。实际业务中,发盘通常是一方收到对方的询盘之后做出的,但也可不经询盘直接向对方发盘。
发盘的特点是,发盘一生效,在有效期内,对发盘人有法律约束力,发盘在有效期内,发盘人不能随意撤消或修改发盘的内容。发盘一经对方在有效期内无条件接受发盘人将受其约束,并承担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构成一项有效发盘的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表明订约意旨
    《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是否向对方表明在发盘被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是判别一项发盘的基本标准。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1)发盘的全部内容是明确的;
(2)发盘的各项条件要完整;
完整的交易条件,一般认为应包括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付及支付几个条件,但是,按《公约》14条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的规定数量和价格或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既为十分确定”。
(3)发盘内容要无保留
    发盘应是终局的,没有限制性条件。发盘一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受盘人建立合同关系。
(4)送达受盘人
(二)发盘的有效期
国际货物买卖中,发盘一般应有有效期,发盘的有效期是指可供受盘人对发盘做出接受的期限。
1.明确规定有效期
⑴ 规定最迟接受期限
⑵ 规定一段接受时期
2.不明确规定有效期
3.口头发盘的有效期
《公约》18条规定:“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三)发盘的撤回
《公约》15条规定:“一项发价,既使是不可撤消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四)发盘的撤消
    发盘的撤消是指发盘人将已经被受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
英美法规定,发盘在被接受前可被撤消,既使发盘规定有有效期,该发盘对发盘人也无约束力,除非受盘人为使发盘保持可供接受而付出某种“对价”,如支付一定金额或给付一定物品。
大陆法认为: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发盘生效后不能撤消,除非发盘人在发盘中注明不受约束。
《公约》16条规定:“已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如果撤消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可予撤消,但是,下列情况不能撤消:1.发盘规定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明是不可撤消的,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这项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并已本着这种信赖采取了行动。”
(五)发盘的终止
1.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期。
2.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3. 发盘人在发盘得到接受之前进行了有效的撤消。
4.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
三、还盘(COUNTER OFFER)
还盘,又叫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做出的新发盘。
    进行还盘时,可使用‘还盘’“COUNT OFFER”,但一般仅将不同意的交易条件通知对方,就意味着还盘了。
四、接受(ACCEPTENCE)
接受在法律上称承诺,是卖方或买方同意对方在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意思表示。
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达成,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就应分别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公约》18条规定:“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法律上有效的接受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1)用声明做出表示,即受盘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发盘人表示同意发盘,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方法。
(2)用做出行为来表示。所谓做出行为,通常指卖方发运货物或买方支付货款来表示,也可用其它行为表示,如开始生产货物,采购货物等。使用这种方法应注意,行为应是根据发盘的要求或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而做出的,并且要在发盘的有效期之内。
3.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如果对发盘表示接受但附有附加、限制等,视为拒绝发盘,构成还盘。
4.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表示
    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传达到发盘人才有效。在口头磋商时,接受可被立即传达到发盘人,但在使用信件和电报表示接受时,不能立即传达到发盘人,接受于何时生效,各国解释不同。  
英美法国家采用“投邮生效”原则(Despatch theory),即一般情况,接受送达发盘人生效,但是,在以信件或电报传达接受时,接受自信件投邮或电报发出时即生效。但是也有一个限制,即如果发盘人明确规定接受应于有效期内到达发盘人,则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到达才有效。
    大陆法国家采用“到达生效”原则(Receipt throry),即表示接受的信件、电报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到达发盘人,接受才有效。如果表示接受的信件、函电在邮寄途中遗失,合同不能成立。
   《公约》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它在18条规定,接受于到达发盘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有类似规定。
    (二)有条件接受
《公约》19条2款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通知反对期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所载的更改为准”。
“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添加或不同条件,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条件。”
(举例说明)
(三)逾期接受
    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或发盘未规定有效期而超过合理期限才传达到发盘人,就成为逾期接受,迟到的接受。逾期接受通常是无效的,但《公约》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  
1.如果发盘人收到逾期接受,毫不迟延通知受盘人确认逾期接受有效,此逾期接受有效。
2.一项逾期接受,从他使用的信件或其它方式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本能及时到达发盘人,由于传递不正常延误造成逾期,此种逾期接受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失效。
(四)接受的撤回
接受的撤回,是在接受生效之前撤回,阻止他生效。《公约》规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送达发盘人之后立即生效,就不能撤回了。
    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是在业务中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在法律上,只有发盘和接受是交易磋商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第三节  订立进出口合同

一、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
    按照法律规则,合同成立取决于一方发盘被另一方接受,签订书面合同不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除非当事人约定以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外,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同样在法律上得到承认。但是签订书面合同有以下意义:
1.  合同成立的证据。
    2.合同生效的条件。
    3.合同履行的依据。

二、书面合同的形式
国际上,对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我国的外贸企业常用合同、确认书、协议等。此外,还有意向书、定单及委托订购单等。

三、书面合同的内容
进出口贸易中,书面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约首、本文和约尾。
约首,即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名称、编号、签订日期和地点、订约双方的名称及地址。本文是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款。
约尾,即合同的尾部,载明合同使用的文字、效力、正本的份数、当事人代表的签字等。
    书面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内容完备,条款明确,与磋商的内容一致,合同一旦签订,就成为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件,必须认真对待,谨防错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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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4: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合同的标的条款
第五章        合同的装运条款
第六章        合同的保险条款
第七章        合同的价格条款
第八章        合同的支付条款
第九章       预防与解决争议的条款

第三章 合同的标的条款

第一节        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条款
第二节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第三节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第一节   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条款

一、品名条款
    (一)约定品名的意义
    商品的品名是指某种商品区别于其它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是在合同的开头部分所列明的交易双方同意买卖的商品的名称。
    品名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
(二)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买卖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
(三)规定品名条款注意事项
    1.内容明确、具体
    2.实事求是,反映商品实际情况。不应列入不必要或做不到的描述性词句。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
    二、品质条款
货物的品质条件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
(一)对进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1.对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1)       适应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的要求。
(2)强化质量观念,不断提高商品信誉。
    (3)适应进口国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4)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
2.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确保进口商品质量符合要求。
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1. 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1)看货买卖
    (2)凭样品买卖
    样品(Sample)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由卖方提供样品并作为交货的依据,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由买方提供样品并作为交货的依据,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凭样品买卖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唯一依据;二是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在凭样品成交时要达到上述要求,要注意的事项:
①样品要有代表性。
②留有复样。
③合同条款中写进弹性条文。
④如凭买方样品买卖,要注意提交对等样。
⑤凭买方样品买卖,要注意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可在合同中规定:由该货物引发的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事情,由买方负责,卖方对此不负责任。
2.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商品的规格是指用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容量、性能、大小、长短、粗细等。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商品的等级(Grade of Goods) 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不同的若干等级。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商品的标准,是指标准化了的规格和等级。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制订,也有的是由商品交易所、同业工会或有关国际组织制订。
(4)凭商标或牌名买卖(Sale by Brand Name or Trade Mark)。商标是由字母、数字或图形组成的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识别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的标志。牌名是指工商企业给其所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与的名称。主要适合于品质比较稳定的工业制成品。
(5)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一些机械、电子、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通常以说明书附以图样、照片等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
    (四)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1.基本内容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主要列明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标准、商标或牌名等项内容,如果是凭样品买卖,则要列名样品的编号或寄送日期。
    2.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1)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①规定范围:允许卖方交货的品质有上下波动的范围。②规定极限:对货物的品质指标规格,规定上下限。③规定上下差异:允许卖方交货的品质在某一指标的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           (2)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3.订立品质条款注意事项
    (1)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2)条款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3)从产销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有关商品品质的国际标准


第二节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国际贸易中的度量衡制度
1.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
2.公制或米制(Metric System);
3.英制(British System);
4.美制(U. S. System)。
    我国所采用的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

二、商品的计量单位
    1.重量单位(Weight),如克 (gram, g.)、 千克 (kilogram, kg.)、公吨 (metric ton, M/T)、长吨 (long ton, L.T)、短吨 (short ton, S.T)、磅 (pound,lb.)、盎司 (ounce, oz.)等。多用于农副产品、矿产品和某些工业产品,如大豆、铁矿、钢材。
    2.数量单位(Number),如件(piece, pc.)、双(pair)、套(set) 、打(dozen, doz.)、卷(roll)、令(ream, rm.)、罗(gross, gr.)、袋(bag)、包(bale)等。多用于消费品、轻工业品和机械产品等工业制成品及部分土特产品,如服装、文体用品、车辆、活牲畜等。
    3.长度单位(Length),如米(meter, m.)、英尺(foot, ft.)、码(yard, yd.)等。多用于布匹、绳索、电线电缆等。
    4.面积单位(Area),如平方米(square meter, m2)、平方英尺(square foot, ft2)、 平方码(square yard, yd2)等。多用于玻璃板、地毯、皮革等商品交易。
    5.体积单位(Volume),如立方米(cubic meter, m3)立方英尺(cubic foot, ft3) 立方码(cubic yard, yd3)等。多用于木材、砂石、等商品交易。
    6.容积单位(Capacity),如升(liter, l.)、 加仑(gallon, gal.)、蒲式耳(bushel)等。多用于谷物、流体及气体等商品交易,如小麦、汽油、液化气等。

三、计算重量的方法
   (一)毛重(Gross Weight)。
    (二)净重(Net Weight)。
    (三)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四)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五)法定重量(Legal Weight)。

四、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要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按毛重、净重等。
    (二)订立数量条款注意事项
1.  数量条款应明确具体。
    2.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数量机动幅度条款也叫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卖方可以多装或少装的百分比,但以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为限。在订立溢短装条款是,应注意以下三点:
    (1)允许溢短装的比例。
    (2)溢短装的选择权。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对溢短装部分的计价,一般规定是按合同价计算;但对于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为了防止享有溢短装选择权的一方,故意多装或少装而从中获利,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部分按装船时或到货时的市价计算。

第三节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是说明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约定的或通用的商品包装,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之一。

一、商品包装的分类
   (一)运输包装
    1.运输包装的分类
    (1)单件运输包装。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如箱(case)、桶(drum)、包(bale)、袋(bag)、捆(bundle)等。
    (2)集合运输包装。又称成组化包装。指将一定数量的单件包装组合成一件大包装。集合运输包装有提高装卸效率、保护商品、节省费用的作用。常见的集合包装有:
    ①集装箱(Container),又称“货柜”。使用最多的是20英尺和40英尺标准化集装箱,我们通常称8×8×20英尺的集装箱规格为一个“标准箱位”,即“TEU“(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
    ②集装袋(Flexible Container)。是由合成纤维或复合材料编织成的圆形大袋或方形大包。容量一般1—4吨,高的可达13吨。适于盛装粉状、粒状的化工产品、矿产品、农产品及水泥等散装货物。
    ③托盘(Plate)。指由木材、金属或塑料制成的,能够用铲车叉起的托板。承载力一般为0.5—2公吨。用时将一定数量的单件货物堆放在托板上,捆扎加固,组成一个运输单位。
    2.包装标志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又称唛头。是指在运输包装上刷制的简单图形、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运输标志的主要作用是使有关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便于识别货物,避免错发错运和便于核对单据。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即收/发货人名称代号;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件号或批号。
    (2)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
    (3)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又称危险品标志。   
   
    (二)销售包装
    1.销售包装的种类
    挂式包装、堆迭式包装、便携式包装、易开包装、喷雾包装、一次用量包装、配套包装礼品包装等。
    2.销售包装的标示和说明
条形码(Bar Code):国际上通用的条形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编制的UPC条码(Universal Product Code);另一种是由欧洲12国成立的欧洲物品编码协会后改名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编制的EAN条码(European Article Number)。我国在1988年成立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该中心于1991年4月代表中国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并成为正式会员。目前,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691”和“692”,凡标有“690”、“691”和“692”条形码的商品,即表示中国生产的商品。

三、中性包装和定牌
   (一)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既不表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名的包装。中性包装有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
无牌中性包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或牌名。
定牌中性包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但无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
    (二)定牌
    定牌是指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四、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的负担和运输标志等内容。在订立包装条款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2.明确包装费用由谁负担。
3.注意有关国家对包装的特殊要求。














第四章   合同的装运条款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
第二节           装运单据
第三节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

一、海洋货物运输
(一)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1. 班轮运输的概念和特点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Sailing Schedule),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它的特点是:
(1)“四固定”: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
(2)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
(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较灵活。
2. 班轮运输的费用
班轮运输费用是班轮公司为运输货物而向货主收取的费用,包括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运费以及货物的装卸费,简称班轮运费。班轮运费是按照班轮运价表的规定计算的,
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运费构成。
(1)基本运费
基本运费是班轮航线内各港口之间对每种货物规定的必须收取的费率,是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按班轮运价表规定的标准计收。其计算标准通常采用以下几种:
①按货物的重量吨(Weight Ton )计算。班轮运价表中以“W”表示。
②按货物的尺码吨(Measurement Ton)计算。班轮运价表中以“M”表示。
按重量吨或尺码吨计收运费的单位通称运费吨(Freight Ton)
= 3 \* GB3 ③按毛重或体积从高计收,在运价表中用“W/M”表示。
= 4 \* GB3 ④按货物的价格计收,称为从价运费,即以有关货物的FOB总价值按一定的百分比收取。运价表中用“A.V.”或“ad.val”表示。
= 5 \* GB3 ⑤按货物的毛重、体积、价格从高计收,运价表中用“W/M or A.V.”表示。
= 6 \* GB3 ⑥按货物的毛重或体积从高计收,另加一定百分比的从价运费,运价表中用“W/M plus A.V.”表示。
= 7 \* GB3 ⑦按货物的件数计收。
= 8 \* GB3 ⑧临时议定运价。在运价表中,注有“open rate”字样。
如果不同的货物混装在同一包装内,则全部运费按其中较高者计收。同一票商品如包装不同,其计费标准及等级也不同,托运人应按不同包装分别分列毛重及体积,否则全部运费均按较高者计收。另同一提单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货名,托运人如未分别列出不同货名的毛重或体积,则全部运费均按较高者计收。
(2)附加运费
附加运费是指除基本运费外,针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或突然事件的发生及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需另外加收的费用。附加费一般是在基本运费的基础上,加收一定的百分比,或规定每个运费吨加收一个绝对数。
3.班轮运价的计算
  按照运价表规定的计费标准和费率计算计算班轮运费。首先从有关运价表中的“货物分级表”上查找相应的货名,查出该货物所属的运价等级及计费标准;然后从“航线费率表”中查找相应的航线、到港,查出该等级货物相应的基本运费率,最后从“附加费率表”中查出各种附加费的计算方法及费率,相加即可。
(二)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
1. 租船运输的概念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是指船方与货方签订租船合同,按照承租人(货方)的要求,来安排船舶的航线和停靠的港口、运输货物的种类以及航行时间等,运费或租金也由双方根据租船市场行市在租船合同中加以约定。
2. 租船运输的方式
(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又称航次租船或程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这种租船方式由船方负责船舶的一切营运开支。多数情况下,运费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租船双方责任义务以程租船合同为准。合同中还规定一定的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①     单程租船
②来回程租船。
③连续航次租船。
④包租船。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又称期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运输。
(3)光船租船(demise charter)。
(4)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TCT)是介于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之间的一种租船方式,它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整船租赁,却按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租金,又称为“日租租船”。
3. 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达成的协议,规定承租人以一定的条件向船舶所有人租用一定的船舶或一定的舱位以运输货物,并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豁免等各项以条款形式加以规定,用以明确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租船合同分为定程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简称程租约(Voyage Charter Party)和期租约(Time Charter Party)。
4.程租船运输费用
(1)       程租船运费。随行就市。
(2)       程租船的装卸费。在程租船运输情况下,有关货物的装卸费用由租船人和船东协商确定后在程租船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
(3)滞期费和速遣费。滞期费(Demurrage)是指由于货物未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期限内装卸完毕,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方向船方支付的罚款。速遣费(Despatch Money)是指货物按约定的装卸时间提前完成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给予租方的奖金。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滞期费和速遣费通常约定为每天若干金额,不足一天者,按比例计算。

二、航空货物运输
(一)   航空货物运输方式
1. 班机运输Schedule airline
班机是在固定的航线上、在固定的始发站和目的站间定期航行的飞机。适用于运送鲜活商品、急需物资及节令性商品。
2. 包机运输Chartered carrier
由于班机运输形式下货物舱位有限,当货物批量较大时,包机运输就成为一种重要的运输方式。包机运输可分为整机包机和部分包机。
3. 集中托运Consolidation
集中托运是指集中托运人将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整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采用一份总运单整批发运到同一目的地,由集中托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收货、报关,根据集中托运人签发的航空分运单分拨给各实际收货人。
4. 航空快递Air Express Service
航空快递是目前国际航空运输中最快捷的运输方式,是由一个专门经营此业务的航空快递公司与航空公司密切合作,设专人用最快的速度在货主、机场、收件人之间进行运输和交接,传送快件。这种方式特别适用于急需药品、医疗器械、贵重物品、图纸资料、货样及单证等的传送,被称为“桌到桌运输”(Desk To Desk Service)。
(二)   航空运输的承运人
1. 航空运输公司
航空运输公司是航空货物运输业务中的实际承运人,负责办理从起运机场至到达机场的运输,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2.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可以是货主的代理,负责办理航空货物运输的订舱,在始发机场和到达机场的交、接货与进出口报关等事宜,也可以是航空公司的代理,办理接货并以航空承运人的身份签发航空运单,对全程运输负责。
(三)   航空运输的运价
航空运输的运价是指从启运机场到目的机场的运价,不包括其它额外费用(如提货、进出口报关、接交和仓储费用等)。航空运价一般是按重量(公斤)或体积(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算的,而以两者中高者计算为准。
航空运价有特种货物运价、等级运价和一般货物运价三种,航空运费选择其中一种计算。但如遇两种运价均可适用时,应首先使用特种货物运价,其次是等级运价,最后是一般货物运价。
1.特种货物运价Special Cargo Rate(SCR)
2.货物等级运价Class Cargo Rate(CCR)
3.一般货物运价General Cargo Rate(GCR)

三、铁路货物运输
(一)国内铁路运输
出口货物由产地经铁路运至口岸外运,进口货物由口岸经铁路转运国内各地,以及各地之间的进出口货物的经铁路调运,均属国内铁路运输,按《国内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
(二)至港、澳的铁路运输
供应港、澳地区的物资经铁路运往香港、九龙,也属于国内铁路运输的范围。
1.对港铁路货物运输
对港铁路货物运输由两部分组成:国内段铁路运输和港段铁路运输。
(1)国内段铁路运输是由始发站至深圳北站。发货人委托当地外运或直接向铁路托运,填写铁路运单,先行将货物运往深圳北站,由中外运深圳分公司作为收货人接货。深圳外运作为发货人的代理,负责在深圳与铁路局办理货物运输单据的交换,并向铁路租车,然后申报出口,经查验放行后,将货物过轨至香港。
(2)火车过轨后,由深圳外运在香港的代理——香港中旅货运有限公司向香港九广铁路公司办理港段铁路运输,火车到达九龙各目的地车站后,由中旅货运将货物卸下交给收货人。
2.对澳铁路货物运输
货物由内地按国内铁路运单运至广州南站,收货人是广东省外运,货到后由广东省外运办理水路中转业务到澳门,货到澳门后由南光集团的运输部门接货并转交给收货人。
(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铁路运送中,使用一份运送票据,以连带责任办理货物的全程运送,并在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不需发、收货人参加。
我国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主要是通过铁路合作组织所缔结的《国际货协》来进行的,它对简化运输手续,节省运输时间,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运输费用都非常有利。

四、集装箱货物运输
(一)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
1. 集装箱运输的特点
(1)提高装卸效率,加速运输工具的周转;
(2)提高运输质量,减少货损货差;
(3)节省各项费用,降低货运成本;
(4)简化货运手续,便利货物运输;
(5)把传统单一运输串联为连贯的成组运输,从而促进了国际多式运输的发展。  
2. 集装箱的种类
国际标准化组织为统一集装箱的规格,推荐了三个系列13种规格的集装箱,其中在国际航运上主要使用20英尺和40英尺两种,即1A型8’×8’×20’和1C型8’×8’×40’。为便于统计计算集装箱运输的货运量,目前国际上都以20英尺集装箱作为计算衡量单位,以TEU(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表示,在统计不同型号的集装箱时,按集装箱的长度换算成20英尺单位(TEU)加以计算。
3. 集装箱运输的各关系方
(1)经营集装箱运输的实际承运人。
(2)无船承运人。
(3)集装箱出租公司。
(4)集装箱装卸作业区。
(5)集装箱货运站。
4. 集装箱运输的交接方式
集装箱货物有整箱货和拼箱货之分。
整箱货(Full Container Load,FCL)是指货主托运的量较大,足以装满一个集装箱的货物。一般认为,货物达到集装箱最大容积的75%以上、最大载重量的90%以上,即为整箱货。整箱货通常只有一个发货人和收货人,由发货人自行装箱,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由海关对集装箱施铅封。
拼箱货(Less than Container Load,LCL)是指货主托运的批量较小,不足以装满一个集装箱,须由集装箱货运站把分属于不同货主的同一目的地的货物合并装箱,经海关检验后,由海关对集装箱施加铅封。
5. 集装箱运输业务涉及的主要货运单证
(1)场站收据(Dock  Receipt,D/R)
(2)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CLP;或Unit Packing list)
(3)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Receipt)
(4)提单(B/L)
集装箱联运提单的功能与普通的海运提单一样,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和货物的物权证明。但不同的是,集装箱提单是收妥待运提单,须等到承运人在提单上填注具体的装船日期和船名后,才成为已装船提单。
(5)提货单(Delivery Notice)
(6)交货记录(Delivery Record)
6. 集装箱运输的费用
以海运为例,集装箱运输费用包括以下:
(1)内陆运输费(Inland Transport Charge)或称装运港市内运输费,可以由承运人负责,也可由货主自理。一般在出口地发生的费用由发货人负责,在进口地发生的费用由进口人负责。
(2)拼箱服务费(LCL Service Charge)。
(3)堆场服务费(Terminal Handling Charge)也称码头服务费。
(4)集装箱及其它设备使用费。
(5)集装箱海运运费。是集装箱运输费用的主要构成部分,由船舶运费和一些有关费用组成。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沿用传统的件杂货运费计算方法,即以每运费吨作为计费单位;另一类是以每个集装箱作为计费单位,即包箱费率(box-rate)。
(二)国际多式联运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是:“国际多式联运是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三)大陆桥运输(Land Bridge Transport)
大陆桥运输是指以横贯大陆的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作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连接起来的集装箱连贯运输。
1. 西伯利亚大陆桥
2. 北美大陆桥
北美大陆桥包括两条路线,一条是从西部太平洋口岸至东部大西洋口岸的铁路(公路)运输系统,另一条是从西部太平洋口岸至南部墨西哥湾沿岸的铁路(公路)运输系统。该大陆桥将日本港至美、加西部港口的海运和美、加东部港口至欧洲的海运连接起来,形成海/陆/海的连贯运输。
3. 新亚欧大陆桥
于1992年投入运营,东起我国江苏连云港,经陇海、兰新线,接北疆铁路,出阿拉山口与哈萨克斯坦的德鲁日巴站接轨,穿过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经白俄罗斯、波兰、德国直达荷兰鹿特丹,将太平洋西岸港口与里海、波罗的海及大西洋沿岸各港衔接。该大陆桥总长10 800公里,与我国8条铁路相沟通,跨越我国11个省和自治区,在我国境内总长4 134公里,是连接亚、欧两洲最便捷的信道,比海上航程可缩短9 000多公里。据估算,使用新亚欧大陆桥将货物自我国运至欧洲,每一20英尺标准集装箱较海运节省运费最多达600美元,还可减少50%的运输时间,比第一条亚欧大陆桥运距缩短2 000-2 500公里,节省运输时间5天,节省运费10%以上。

五、国际邮政运输
世界各国的邮政业务均由国家办理,均兼办邮包货物运输业务。各国间通过签订协定和公约,形成全球性的邮政运输网,使邮包货物的传递畅通无阻。
国际邮政运输的特点是:
1. 国际邮政运输须经过一个或几个国家经转,具有广泛的国际性。
2. 寄件人只需办理一次托运手续,收件人凭邮局到件通知提取邮件,其余所有事宜均由各国邮局办理。因此邮政运输具有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性质。
3. 适用于重量轻、体积小的货物的传递。一般规定单件货物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长度不得超过1米。
近年来,通过邮政运输进行的特快专递业务迅速发展,主要有:
1. 国际特快专递(International Express Mail Service)
简称EMS,是我国邮政部门办理的特快专递业务。
2. DHL信使专递(DHL Courier Service)
是由Dalsey、Hilbolom、Lind三方组建的敦豪国际有限公司信使专递和民航快递服务,总部设在美国纽约,业务范围遍及世界各地。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的单据
一、海洋运输单据
(一)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B/L)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 海运提单的功能
(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
(2)物权凭证:提单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承运人凭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提单持有人还可通过背书将提单转让从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3)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豁免,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争议的法律依据。
2. 海运提单的格式和内容
(1)提单的正面内容
提单的正面内容关系到提单的法律效力,分别由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通常包括以下事项: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收货地或装货港;目的地或卸货港;船名或航次;唛头及件号;重量和体积;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正本提单的件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签章;签发提单的地点及日期。
(2)提单的背面条款
班轮提单背面都有印就的运输条款,作为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承运人与收货人及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
3. 海运提单的分类
(1)按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 1 \* GB3 ①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shipped B/L)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签发的提单,提单上须以文字表明货物已装上或已装运于某具名船只,提单签发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
= 2 \* GB3 ②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称收妥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时签发的提单。在签发备运提单的情况下,发货人可在货物装船后凭以调换已装船提单;也可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备运提单上批注货物已装上某船舶及装船日期,并签署后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
按国际贸易惯例,除非另有约定,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提单。
(2)按提单上是否对货物的外表状况有不良批注划分
= 1 \* GB3 ①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无不良批注。
= 2 \* GB3 ②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了有关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例如提单上有“被雨淋湿”、“三箱破损”等批注。
按国际贸易惯例,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向银行结汇时,必须提交清洁提单。清洁提单也是提单转让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3)按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划分
= 1 \* GB3 ①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在收货人(Consignee)栏内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只能由特定收货人提货,而不能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第三者,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只能在特定情况下使用。
= 2 \* GB3 ②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又称“来人抬头提单”,是指在收货人栏内不写明固体收货人的名称,只写明“货交提单持有人”,或不填写任何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流通性极强,但对买卖双方的风险较大,在国际贸易中极少使用。
= 3 \* GB3 ③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在收货人栏内只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 )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可经过背书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背书是指在提单背面记载有关事项以转让提单权利,有两种方式: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名,而不注明备背书人的名称;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除在提单背面签名外,还须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记名背书的提单如需再转让,必须再加背书。目前在实际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凭指定”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习惯上称其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4)按船舶经营方式划分
= 1 \* GB3 ①班轮提单(liner B/L)是指由班轮公司承运货物后签发的提单。
= 2 \* GB3 ②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是指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受租船合同的约束,银行或买方接受这种提单时,通常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
(5)按运输方式不同划分
= 1 \* GB3 ①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货物装船后中途不经过转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卸货所签发的提单,也叫不可转船提单。凡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
= 2 \* GB3 ②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是指在装运港装货的船只,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换装另外船舶驶往目的港所签发的提单。在这种提单上要注明“转船”或“在xx港转船”字样。
= 3 \* GB3 ③联运提单(through B/L)是指由海运和其它运输方式联合运输时,第一程海运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的提单。第一程承运人只承担他负责运输的一段航程内的货损责任。
(6)按提单格式划分:
①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是指仅有提单正面条款而无背面条款的提单。这种提单多用于租船合同下的货物运输。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
②全式提单(longform B/L)是指除提单正面外,在提单背面也详细列有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提单
(7)按提单签收的时间划分
= 1 \* GB3 ①倒签提单(anti-date B/L)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签发日期的提单。这种提单是为方便托运人结汇而签发的,承运人要为此承担相当大的风险。
= 2 \* GB3 ②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托运人为能及时结汇,而要求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8)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前者属无效提单,后者是在近洋运输中容易出现的情况,故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由“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条款。
除以上各种提单外,还存在其它各种特殊提单,如多式联运提单、正本和副本提单、舱面提单等。
(二)海上货运单
海上货运单简称海运单(Sea Waybill,Ocean Waybill)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
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所以不可转让。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而是凭到货通知提货。因此,海运单收货人一栏应填写实际收货人名称,以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通知收货人前来提货。

二、航空运输单据
航空运输中的单据主要是航空运单。航空运单(Air Waybill)是由航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但它不是物权凭证,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
(一)航空运单的作用
1. 运输合同
2. 货物收据
3. 运费账单
4. 报关单证
5. 保险证书
6.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
航空运单共有正本一式三份:
第一份正本注明“Original-for the Shipper”应交托运人;
第二份正本注明“Original-for the Issuing Carrier”由航空公司留存;
第三份正本注明“Original-for the Consignee”由航空公司随机带交收货人。
除三份正本外,航空运单副本分别注明“For Airport of Destination”、“Delivery Receipt”、“For Second Carrier”、“Extra Copy”等,由航空公司按规定和需要进行分发,作为报关、结算、国外代理中转分拨等用途分别使用。

(二)航空运单的种类
航空运单依签发人不同分为以下两类:
1. 航空主运单(Master Air Waybill,简称MAWB)
凡由航空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均称航空主运单。它是航空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每一批航空运输货物都应有相应的航空主运单。
2. 航空分运单(House Air Waybill,简称HAWB)
航空分运单是由航空货运公司在办理集中托运时签发给每一发货人的运单。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了航空公司要签发给集中托运人主运单之外,集中托运人还必须签发航空分运单给每一托运人。从货物的托运到提取,货主均直接与航空货运公司联系,而与航空公司不直接发生关系。

三、铁路运输单据
铁路货物运输分为国内铁路货物运输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两种方式,两种方式所采用的运输单据有所不同,前者使用承运货物收据,后者使用铁路运单。
(一)国际铁路联运运单(Rail Waybill)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是国际铁路联运的主要运输单据,它是参加联运的发送国铁路与发货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
国际铁路联运的运单共有一式五联,除运单正本和运单副本外,尚有运行报单、货物交付单和货物到达通知单。运单正本随货同行,在到达站连同货物到达通知单及货物一并交给收货人,作为交接货物和结算费用的依据。运单副本交给发货人,作为向收货人证明货物已经发运并凭以结算货款的依据。货物交收货人时,收货人在货物交付单上签收,作为收妥货物的收据,退车站备查。运行报单则为铁路内部使用。
(二)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
承运货物收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契约。我国内地通过铁路运往港、澳的货物,一般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承办,当货物装车发运时,承运人即签发一份承运货物收据给托运人,作为托运人办理结汇业务的凭证。

四、集装箱运输单据
(一)   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
集装箱提单是海运集装箱业务的主要运输单据。与普通海运提单的功能一样,集装箱提单的主要功能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是承、托双方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但集装箱提单是一种收妥待运提单,即签发提单时货物尚未装船。因此,在承运人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在提单上填注了具体的装船日期和船名后,该提单才成为已装船提单。为此,现行的集装箱联运提单在其正面都有正面条款,该条款由“确认条款”、“承诺条款”、“签署条款”组成。
(二)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el Transport Document,MTD)是在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全程运输,是发货人凭以结汇的单据,也是收货人凭以提取货物的凭据。

五、邮政运输收据
邮政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是邮政运输的主要单据,它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货物后所签发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当邮包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它还可以作为索赔和离赔的依据。但邮政收据不是物权凭证。
邮寄证明(Certificate of Posting)是邮政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据此证实所寄发的单据或邮包确已寄出和作为邮寄日期的证明。
专递收据(Courier Receipt)是特快专递机构收到寄件人的邮件后签发的凭证。

第三节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一、装运(交货)时间
(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装运时间
2.规定在某月底或某日以前装运
3.规定跨月装运
4. 规定收到信汇、电汇或票汇或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二)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1.装运时间的规定要明确具体。避免使用“立即装运”或“即期装运”等词语。
2.装运时间的长短的规定应适度。
装运期限的长短应根据商品的特性以及租船订舱的实际情况而定。不宜过短,以免造成船货安排困难;不宜过长,以免造成买方资金积压。
3.规定装运时间时要考虑开证时间的规定是否明确。
4.要考虑卸货港的港口情况及季节因素。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一)在买卖合同中,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如下:
1. 明确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各一个
2. 规定两个或以上装运港或目的港
3. 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时,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的方法。如CIF利物浦选择港伦敦、汉堡。
(二)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  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
3.注意装卸港口的装卸条件。
4.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的情况。在买卖合同中要明确写明装运港或目的港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5.选择港的规定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三个,而且必须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上。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 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分批的具体批次、时间和每批数量均不做规定。
2. 具体规定分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
(二)转运(transhipment)
卖方交货时,如自装运地至目的地没有直达的运输工具,就需要在中途换装其它运输工具至目的地。
一般来说,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卖方比较主动。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业务中,除非信用证作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和转运。但有些国家的合同法规定,如合同对此不作规定,买卖双方事先对此也没有特别约定或习惯做法,则卖方不得分批装运和转运。因此,为了避免纠纷,争取顺利地履行合同,早出口、早收汇,除非买方坚持,原则上应在出口合同中订入“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第五章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第二节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三节         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第四节         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输保险
第五节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一、风险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在保险业中,它们都有特定的范围。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力量造成的灾害。但在海运保险业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而造成的灾害,而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意外事故一般是指由于意料之外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但意外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而是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外来风险是指除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其它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所谓外来原因,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外来风险又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
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雨淋、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二、损失
(一)海上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遇到海上风险所造成的各种损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由于承保风险造成的全部灭失或视同全部灭失的损害。从损失的性质看,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又称绝对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即货物完全损失已经发生或者不可避免。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又称商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因实际全损不可避免而被放弃,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而花费的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1)共同海损GeneraI Average
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的共同安全,船方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或使航行得以继续进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费用,这种损失由受益各方按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且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
第二,措施必须是有意识、合理的。
第三,作出牺牲的性质是特殊的,支付的费用是额外的。
第四,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有效果。
发生共同海损后,其牺牲和费用应该由受益的船方、全体货主和其它财产所有人按获救财产的价值比例共同分摊,俗称“摊水”。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单独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由于承保风险所直接造成的船舶和货物的部分损失。例如,载货船舶在航行中遇到狂风巨浪,海水进入货舱造成部分货物受损,即属于单独海损。单独海损由各受损方自行承担,或者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外来风险的损失
外来风险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外来风险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即一般外来风险损失,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即特殊外来风险损失。前者如偷窃、雨淋、短量等风险造成的货物的损失,后者如战争、罢工等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三、费用
(一)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Expenses
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保险单受让人对保险标的所采取的各种抢救被保险货物,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的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救助费用是指海上保险财产在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时,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获救成功时,由被保险人向救助的第三者所支付的报酬。国际上一般采用“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No Pay)原则,即只有救助获得成功才能得到赔偿。通常,保险人对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


第二节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基本险别
(一)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或 WA)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保险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所以,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虽较平安险和水渍险为广,但保险人并不是对任何风险所致的损失都负责。
(二)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一般来说是非意外的,非偶然的,或比较特殊的风险,其内容包括: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例如,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提货而造成的货损或损失扩大。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损失。例如,由发货人装箱引起的短装、积载不当、错装所造成的货损。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由于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保险的责任起讫亦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非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被保险人无权索赔。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W/W Clause),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附加险别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展,它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根据损失的性质,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包括11种。可在投保平安险、水渍险的基础上选择加保。
(二)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特殊附加险是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殊附加险,包括:
(1)战争险(War Risks)
(2)罢工险(Strikes Risk)。
按国际保险业惯例,已投保战争险后另加保罢工险,不另收保险费。如仅要求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费率收费。
(三)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条款与险别
1.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2.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第三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ICC条款的险别
伦敦保险协会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六种:
(一)协会货物条款(A),即ICC(A)
(二)协会货物条款(B),即ICC(B)
(三)协会货物条款(C),即ICC(C)
(四)协会战争险条款(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五)协会罢工险条款(Institute Strike Clauses Cargo)
(六)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上述六种险别中除恶意损害险之外,其它五种险别都可以单独投保。另外,(A)险包括恶意损害险,但在投保(B)险或(C)险时,应另行投保恶意损害险。

二、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的承保范围与除外责任
(一)ICC(A)险
1.承保范围
ICC(A)是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办法,即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它风险均予负责。
2.除外责任
(1)一般除外责任。如因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在被保险货物装船时已知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
(3)战争除外责任。
(4)罢工除外责任。
(二)ICC(B)险
1.承保范围
ICC(B)险对承保风险的做法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即在条款的首部开宗明义地把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
(B)险的承保范围是:灭失或损失合理归因是属于下列任何之一者:
(1)火灾、爆炸。
(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
(5)在避难港卸货。
(6)地震、火山爆发。
(7)共同海损牺牲。
(8)抛货。
(9)浪击落海。
(10)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
(11)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2.除外责任
ICC(B)与ICC(A)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但有下列两点区别,(1)ICC(A)只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负赔偿责任外,对于被保险人之外的任何个人或数人故意损害和破坏标的物或其它任何部分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但在ICC(B)下,保险人对此也不负赔偿责任。(2)ICC(A)对海盗行为列入承保范围,而ICC(B)对海盗行为不负赔偿责任。
(三)ICC(C)险
1.ICC(C)承保风险比ICC(A)要小得多。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其具体承保风险是:
(1)火灾、爆炸。
(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
(5)在避难港卸货。
(6)共同海损牺牲。
(7)抛货。
2.ICC(C)险的除外责任与ICC(B)完全相同。
ICC(A)险、ICC(B)险、ICC(C)险条款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但比我国条款规定更为详细。
(四)协会货物战争险
(五)协会货物罢工险

第四节                      其它运输方式下的货运保险

一、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一)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
(二)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Overland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Frozen Products)
(三)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火车)(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 —by Train)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航空运输货险条款》规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基本险别。
(一)              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二)航空货物运输战争险

三、邮运包裹运输保险条款
邮政包裹保险是承保邮包在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邮包保险条款》规定,邮包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基本险别。在投保这两种基本险别之一的基础上,还可酌情加保一种或若干种附加险。
(一)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
(二)邮包战争险

第五节                        保险实务与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一、保险实务
(一)投保手续
1.进口货物的投保手续
我国进口货物一般采取预约保险的做法。各外贸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有海运、空运、邮运、陆运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各外贸公司对每批进口货物,无需填制投保单,而仅以国外的装运通知代替投保单,作为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
2.出口货物保险的做法
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在办理时,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规定格式逐笔填制保险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起止地点、运输工具名称、起止日期和投保险别,送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并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单证。
(二)选择投保险别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选择何种险别,应终合考虑下列因素:
1.货物的性质和特点。
    2. 货物的包装。
    3. 运输路线及船舶停靠港口。。
    4. 运输季节。
    5. 目的地市场的变化趋势。
    6. 各国贸易习惯。
(三)确定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
1. 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货价另加10%计算,这增加的10%即保险加成率。
2. 保险费(Premium)的计算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如按CIF(CIP)加成投保:
保险费=CIF(CIP)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四)取得保险单证
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也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证是可以转让的。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3.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4.批单Endorsement
(五)办理保险索赔
(1)损失通知。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4)备妥索赔单证,提出索赔要求。索赔单证除正式的索赔函以外,应包括保险单证、运输单据、发票,以及检验报告、货损货差、海事报告等。 保险索赔的时效一般为两年。对易碎和易短量货物的索赔,应了解是否有免赔率的规定。

二、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以FOB、CFR(或FCA、CPT)条件成交的进出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合同中只需规定“保险:由买方办理(Insurance:To be covered by buyers)”即可。
以CIF(或CIP)成交的合同,保险由卖方办理,合同中须规定投保人、保险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条款等内容。
例:“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投保陆运(火车、汽车)一切险和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年×月×日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负责,包括战争险,按×年×月×日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火车)条款和×年×月×日海洋运输战争险条款负责。”
Insurance: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for …% 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 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and ALL Risks as per 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Clauses“Trains, Truck”and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China date…,including War Risk as per 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 Clauses (By Train) dated …,and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Clauses dated…










第六章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第一节        进出口的价格构成
第二节        价格中的佣金与折扣
第三节        出口报价核算与价格换算
第四节        作价方法
第五节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第一节  进出口的价格构成
一、计价数量单位   
简称计量单位。一般来说,计价数量单位应该与合同数量条款中所用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二、单位价格金额
三、计价货币   
(一)尽量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出口争取使用“硬币”,进口争取使用“软币”
(三)当为了达成交易而不得不采用对我方不利的计价货币时,为了减少外汇风险,可以采用以下做法:
1.根据该种货币今后可能的变动幅度,适当提高出口价格或降低进口价格   
2.在可能情况下,争取订立外汇保值条款。
四、贸易术语  
如对外出口,应尽量采用CIF或CFR术语,如从国外进口货物,应尽量采用FOB术语,由我方办理运输,掌握货物,避免受到国外卖方的欺诈。

第二节   价格中的佣金及折扣
一、佣金
佣金(Commission)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服务而收取的报酬。在国际贸易中,有些交易是通过中间代理商进行的,中间商因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需收取一定的佣金。凡是进出口商同代理人或佣金商订立的合同,通常都会涉及到佣金的支付。
(一)佣金的表示方法
1.规定佣金率。
2.  以绝对数表示佣金。
佣金率的高低影响着商品的成交价格,应该合理规定,一般掌握在1%~5%之间。
(二)佣金的计算方法
在实际业务中,按交易金额(发票金额)还是FOB价值作为计佣基数,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但前者因计算方便,操作上比较简便,实践中使用较多。
佣金的计算公式:
单位货物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单位货物佣金额
    =含佣价×(1-佣金率)
           净价
含佣价 = ─────
              1-佣金率
    (三)佣金的支付
1.出口企业收到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
2.中间商在付款时直接从货价中扣除佣金。
3.有的中间商要求出口企业在交易达成后就支付佣金。

二、折扣
折扣(Discount,Rebate,Allowance)是指卖方给予买方一定的价格减让,即在原价基础上给予适当的优惠。
(一)折扣的规定方法
折扣一般在合同的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明扣),也有双方私下就折扣问题达成协议而不在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暗扣或回扣)。
(二)折扣的计算与支付
折扣通常是以成交额或发票金额为基础计算出来的。计算方法为:
    单位货物折扣额=原价(或含折扣价)×折扣率
    卖方实际净收入=原价(含折扣价)-折扣额
折扣一般可在买方支付货款时预先扣除。如是暗扣,在合同中并不表示出来,而按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由卖方另行支付给买方。

第三节    对外报价核算与价格换算

一、我国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是:在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结合国别(地区)政策,并按照我们的购销意图确定适当的价格。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价格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进出口作价除了应遵循上述基本的作价原则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1.商品的质量和档次
2.运输距离
3.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贸易术语)
4.季节性需求的变化
5.成交数量
6.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
7.国际市场价格动态
此外,交货期的远近、市场销售习惯和消费者爱好的不同、产品所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均对价格的确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对外报价核算
成本、费用、利润

三、成本核算
1.出口换汇成本
出口换汇成本是指出口商品净收入一单位外汇所需的人民币成本。在我国,一般是指出口商品每净收入一美元所耗费的人民币成本,即用多少人民币换回一美元。其计算公式如下:
                   出口总成本(人民币)
出口换汇成本=───────────——   
                   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

2.出口盈亏率
出口所得人民币净收入扣除出口总成本,即为出口盈亏额。出口盈亏率是指出口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它是衡量出口盈亏程度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出口盈亏额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
出口盈亏率=───── ×100%= ─────────────────×100%
               出口总成本                  出口总成本

四、价格换算
要熟练掌握每种贸易术语代表的价格构成及不同价格的换算方法。
主要利用以下共识:
CIF价=CFR价+国外保险费(I)
      =FOB价+国外运费(F)+国外保险费(I)
          CFR价
=────────────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第四节    作价方法

一、固定价格
买卖双方明确约定成交价格,履约时按此价格结算货款。这是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最常见的作价方法,也是国际上常用的方法。

二、非固定价格
即一般业务上所说的“活价”,适用于行情频繁变动、价格涨落不定且交货期较长的合同,可以使买卖双方避免承担市价变动的风险。从我国进出口合同的实际做法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具体价格待定
即在价格条款中不规定出具体价格,而是规定定价时间和定价方法或只规定作价时间而不规定作价方法。例如:“在装运月前30天参照当地及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价格。”或“按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
2.暂定价格
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在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进行清算。
3.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
为了照顾买卖双方的利益,解决在定价方法上可能存在的分歧,可以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的方法。尤其是分期交货的合同,可以在订约时将交货期近的价格固定下来,其余的在交货前一定期限内由双方议定价格。
                     
                     第五节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一、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的内容
包括单价与总值两部分。

二、规定价格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1.合理确定商品的单价,防止偏高或偏低。
2.根据经济意图和实际情况,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
3.争取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以免遭受币值变动带来的风险。如采用了对我不利的计价货币,应争取订立外汇保值条款。
4.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作价办法,以避免价格变动的风险。
5.参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注意佣金和折扣的运用。
6.如果货物品质和数量约定有一定的机动幅度,则对机动部分的作价也应一并规定。
7.如果包装材料和包装费用另行计算,对其计价方法也应一并规定。
8.单价中涉及的计价数量单位、计价货币、装卸地名称等必须书写正确、清楚,以利合同的履行。
















第七章  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工具
第二节        汇付支付方式
第三节        托收支付方式
第四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
第五节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第六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灵活选用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工具

   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绝大部分采用非现金结算,票据是国际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是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一、汇票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的含义
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施行)第19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按照各国广泛引用或参照的《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者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的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二)汇票的基本内容
汇票必须要式齐全,即应当具备必要的内容。
我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的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三)汇票种类
1.以出票人为标准分类
(1)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指出票人和受票人都是银行的汇票。 
(2)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指出票人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的汇票。
2.按照有无随附商业单据
(1)光票(Clean Bill)。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押汇汇票,是指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商业汇票一般是跟单汇票。在国际货款结算中,大多采用跟单汇票作为结算工具。
3.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
(1)即期汇票(Sight Draft)。是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2)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①     见票后若干天付款 (At xx days after sight)
②     出票后若干付款   (At xx days after date)
③     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 (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④     指定日付款( Fixed date )。
4.根据承兑人不同
(1)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 (Banker’s acceptance draft)。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一张汇票往往可以同时具备几种性质,例如一张商业汇票同时可以是即期的跟单汇票,一张远期汇票,同时又是银行承兑汇票。
(四)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有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如果需转让,通常经过背书行为转让。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做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的法律权利。
1.出票(Issue)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在出票时,对受款人通常有两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例如“仅付甲公司”( Pay A Co. only )或“付给XX公司,不准流通”Pay XX Co. not  negotiable) 。
(2)指示性抬头。例如:“付甲公司或指定人”(Pay XX Co. or order 或Pay to the order of …Co.)。这种抬头的汇票,除XX公司可以收取票款外,也可以经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
2.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见票。(Sight)。提示可以分成两种:
(1)承兑提示。(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 )是指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2)付款提示。(presentation for payment)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的行为。
3.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对远期汇票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付款人对汇票做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责任。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汇票的从债务人(或称次债务人)。
4.付款(Payment)
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即告解除。
5.背书(Endorsement )
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记载有关事项经签章,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将汇票交受让人的行为。
对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之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6.拒付( Dishonour )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拒付,也称退票。
   
二、本票
(一)本票(Promissory  Note)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按照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二)本票的种类
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业本票或一般本票。由银行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按我国《票据法》第79 条规定,我国允许开立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超过2个月的银行本票。银行本票仅限于由中国银行审定的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签发。

三、支票
   (一)支票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我国《票据法》第82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二)支票的种类
按照我国《票据法》,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用以支取现金或是转帐,均应在支票正面注明。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通过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转帐结算。支票一经划线就只能通过银行转帐,而不能直接支取现金。因此,就有“划线支票”和“未划线支票”之分。划线支票通常都在其左上角划上两条平行线。视需要,支票既可以由出票人,也可以由收款人或代收银行划线。对于未划线支票,收款人既可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代向付款银行收款,存入自己的帐户,也可径自到付款银行提取现金。但如果是划线支票,或原是未划线支票,经自己加上划线后,收款人就只能通过往来银行代为收款入帐。
按各国票据法,支票可由付款银行加“保付”字样并签字而成为保付支票。付款银行保付后就必须付款,支票经保付后身价提高,有利于流通。
(三)支票的使用
支票的使用有一定的效期,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节  汇付支付方式
一、汇付方式的含义及当事人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如采用汇付,一般是由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收到单据或货物)和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
在汇付业务中,通常有四个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是指汇出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通常是指进口人。
2.收款人(Payee; Beneficiary),是指收取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通常是出口人。
3.汇出行 (Remitting Bank),是指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在进口地的银行。
4.汇入行 (Paying bank),是指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因此,又称为解付行,在对外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
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要出具汇款申请书,此项申请书在西方国家被称为是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汇出行一经接受申请就有义务按照汇款申请书的指示通知汇入行。汇出与汇入行之间,事先订有代理合同,在代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汇入行对汇出行承担解付汇款的义务。

二、汇付的种类及其业务程序
(一)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
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等电讯手段将电汇付款委托书给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的优点是交款迅速,其缺点是费用较高。
(二)信汇(Mail Transfer M/T)
信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付款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方式的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是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三)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D/D)
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二、汇付方式的性质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汇付方式的性质属于商业信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随定单付现(Cash with Order C.O.D)和赊销(Open Account))等业务。采用预付货款和随定单付现,对卖方来说,就是先收款,后交货,资金不受占压,对卖方最有利;反之,采用赊销贸易时,对卖方来说,就是先交货,后付款,卖方不仅要占压资金还要承担买方不付款的风险,因此,对卖方不利,对买方最为有利。此外,汇付方式还用于支付订金、分期付款、货款尾数以及佣金等费用的支付。

第二节   托收支付方式
   
    一、托收的含义
按照《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第2条的规定,可对托收作如下规定: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票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它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人。
    2.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指托收行的代理人 ,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地的银行。
    4.付款人(Payer)是指汇票的受票人,通常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托收业务中、,有时还可能有以下当事人: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银行。提示行可以是代收行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帐户关系的银行,也可以由代收银行自己兼任提示银行。
需要时的代理(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委托人如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必须在托收委托书上写明此项代理的权限。如无此注明,银行将不受此需要时的代理的任何指示。

三、托收的种类
(一)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简称D/P)
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发货以后,取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
(1)即期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D/P at 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后再领取商业单据。
(二)承兑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简写D/A)
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出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
                    
四、托收的性质及利弊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无承担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如果货物已经到达,还要发生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至被低价拍卖或运回国内的损失。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货;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就会遭受货、款两空的损失。所以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
另一方面,对进口人却有利,可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故很多出口商都把采用托收作为推销库存货和加强对外竟销的手段。

五、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对《托收统一规则》进行修订,于1995年公布了新的修订本为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 ICC Publication No.522),以下简称《URC522》,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六、使用托收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1.调查和考虑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2.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理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3.了解进口国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4.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险,或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不采用CIF或CIP条件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5.对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  
2.授权另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  
3.授权另银行议付。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系指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方。
2.开证行(open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他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一般是进口人当地的银行。
3.受益人(beneficiary)。系指信用证上规定的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即出口人。他有按信用证的规定签发汇票向指定的付款行索取价款的权利,但也在法律上以汇票的出票人的身份,对其后的持票人负有担保该汇票必获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系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它的责任。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又称押汇银行、购票银行或贴现银行。系指愿意买入受益人的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决定。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通常又是以受益人的指定人和汇票的善意持有人的身份出现。因此,它对作为出票人的受益人的付款有追索权。
6.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付款行是开证行授权进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的银行。付款行通常是汇票的受票人,故亦称受票行。付款行如同一般汇票受票人,一经付款,即使事后发现有误,对受款人也无追索权。
7.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信用证的偿付行又称信用证的清算银行,是指受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对有关代付银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偿付不视作开证行终局性的付款,因为偿付行并不审查单据,不负单证不符之责。开证行在见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时,可直接向寄单的议付行、代付行追回业已付讫的款项。
8、保兑行(confirming bank)。系指应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地位。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以后,即对受益人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一旦付款没有追索权。

二、信用证的一般收付程序
(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
(二)申请开证
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并交
押金或提供其它担保,请银行(开证行)开证。
(三)开证
    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当地的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
(四)通知
通知行核对印签与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交给受益人。如果收到的信用证是以通知行为收件人的,则通知行应以自己的通知书格式照录信用证全文通知受益人。
(五)审证、交单、议付
受益人收到经通知行转来的信用证后,对照合同条款审核信用证。如果发现信用证中的条款有差错,表述不清等不能接受或者无法照办的内容时,均应通知开证申请人,请求修改信用证。修改后的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与信用证相同。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审核无误,或需修改的经收到修改通知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立汇票连同信用证(如经过修改还有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递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
议付就是由议付行向受益人购进由他出立的汇票及所附单据。根据UCP500的解释:“议付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不构成议付。”“付出对价可以解释为立即付款或对付款承担义务”。
(六)索偿
索偿就是议付行办理完议付后,根据信用证规定,凭单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请求偿付的行为。其具体做法是:由议付行按信用证要求将单据连同汇票和索偿证明(证明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分次以航邮寄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
(七)偿付
偿付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向议付行进行付款的行为。
(八)付款赎单
开证行履行完偿付责任后,应向开证申请人提示单据,开证人审核单据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三、信用证的内容
(一)关于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三)对货物的要求
(四)对运输的要求
(五)对单据的要求
(六)特殊要求
(七)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条款,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文句,开证行签字和密押等。

四、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与作用
(一)信用证支付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CP500第2条规定,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开证银行自己或授权另一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UCP500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该条又进一步指出:“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它义务的保证,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3.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买卖
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它行为。”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用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因此,“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二)信用证的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
(2)可以取得资金融通
2.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2)提供资金融通
3.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它贷出的只是信用而不是资金。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提交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了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项费用。此外通过信用证业务,还可以带动其它开户往来,保险仓储等业务,为银行增加收益。

五、信用证的种类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的收据而无需附带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在使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二)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的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上,开证行一般应写明“可撤销”字样,以资识别。按UCP500规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经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得撤销或修改。
(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按UCP500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即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的一项确定承诺。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付款责任,并对受益人以独立的“本人”身份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并对受益人负首先付款责任。保兑行对受益人或其它前手无追索权。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四)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及议付信用证
UCP500中规定,“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清楚表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除非信用证规定只能由开证行办理,一切信用证均须指定某家银行并授权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对自由议付信用证,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 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立汇票。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远期信用证的一种,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受益人交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不要求受益人开具汇票。
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承兑信用证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俟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按《UCP500》的规定,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它指定的银行,不论由谁承兑,开证行均负责该汇票的承兑及到期付款。
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的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议付是指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代价。只审单据不支付对价,不能构成议付。议付信用证按是否限定议付银行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1)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L/C)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L./C),是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的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五)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议付信用证。其主要作用是便利进口人资金融通。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
假远期信用证的特点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由于这种信用证的贴现费用由进口人负担,因此,又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
(六)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按UCP500第48条规定:只有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方能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允许第二受益人将信用证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卖方责任。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 )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七)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1.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2.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1)自动循环(automatic revolving )。即每期用完一定的金额,不需要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2)非自动循环(non-automatic revolving )。即每次用完一定的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信用证才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3)半自动循环(semi-automatic revolving )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X天起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八)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对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可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以先后开立。
(九)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对背信用证又称为转开信用证、从属信用证或桥式信用证,是指原证的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余那证为基础和担保,另开立的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
   (十)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
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支付利息。

六、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于1993年有着手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修订,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1993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500)简称《UCP500》,并于1994年1月1日实行。
它已为各国银行普遍接受,成为一个国际惯例。在我国对外出口业务中,如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绝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办理。[Except so far as otherwise expressly stated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1993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500.]

七、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
如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一般应在国货物买卖合同中,就开证时间、开证银行,信用证的受益人、种类、金额、装运期、到期日等作出明确规定。
例:买方应通过为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XX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有效至装运月份后第15天在中国议付。
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

第四节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一、银行保证书(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
(一)银行保证书的含义和性质
保证书又称保函,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饿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1.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s)
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保函又称无条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
银行保函大多数属于见索即付保函。
2.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 L/G)
有条件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二性、附属的付款责任。
(二)银行保证书的当事人
银行保证书的基本当事人有三:
1.委托人(principal)。即申请人,是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
2.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是指收到保证书并凭以向银行索赔的一方。
3.担保人(Guarantee)。担保人又称保证人,即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在保函项下的责任,“是字收到索赔书和驳岸喊中归个的其它文件后,认为这些文件表面上与保函条款一致时,支付保函中规定数额的款项。                 
银行保证书除了以上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有时还可以有转递行、保兑行和转开行的当事人。
(三)银行保证书的内容
1.有关当事人
2.开立保函的依据
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
4.要求付款的条件
5.保函失效日期或失效事件
(四)银行保函的种类
1.投标保证书(Tender Guarantee)是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保证人)应投标人(委托人)的申请向招标人(受益人)发出的保证书,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前不中途撤销投标或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不拒绝交付履约保证金,否则,银行负责赔偿招标人一定金额的损失。
2.履约保证书(Performance Guarantee)是指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担保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履约保证书,又可分为进口保证书和出口保证书两种。
3.还款保证书(Repayment Guarantee)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它当事人,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证书。保证书规定,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除上述几种保函外,还可以根据其它功能和应用的不同,分为其它种类,如补偿贸易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借款保函、贸易项下的延期付款保函等等。

二、备用信用证 ( Standby Letter of Guarantee )
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旅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是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银行付款。因此,备用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备用信用证是具有信用证形式和内容的银行保证书。
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中,首次明确规定该惯例的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即将备用信用证列入了信用证的范围。1998年12月国际商会又对备用信用证制定了《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 1998)简称〈ISP98〉并于1999年1月10日起实施。
第六节 支付方式的选用

    在实践中,为了促成交易,既能做到加快资周转速度,又能确保收付的安全,在同一笔交易中使用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是比较有效的做法。目前,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是指部分用信用证,余额货款用汇付。例如,散装货物,90%货款用信用证结算,其余10%等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按照检验后的实到数量确定余数金额以汇付支付。或者是以汇付方式支付预付款,其余货款以信用证支付。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这种方式是指不可撤消信用证和跟单托收结合使用。一般做法是,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在信用证中必须定明“在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才可交单。”的条款,以保证安全。例如:“XX%发票金额 凭即期光票支付,其余XX%即期付款交单。100%发票金额的全套货运单据随附于托收项下,于申请人付清发票全部金额后交单。若进口人不付清全部金额,货运单据由开证银行掌握,凭出口人指示处理。

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者相结合
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工具的交易中,一般采用按工程进度或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式。一般采用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
(一)分期付款(pay by installments)   
    分期付款是指买方预交部分定金,其余货款根据所订购商品的制造进度或交货进度分若干期支付,在货物交付完毕时付清或基本付清。
(二)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 )
延期付款是指买方在预付一部分定金后,大部分货款在交货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买方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在延期付款的条件下,货物的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第八章  预防及解决争议的条款
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第二节           索赔
第三节           不可抗力
第四节           仲裁


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

一、商检的含义及作用
(一)商品检验的含义  
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又称货物的检验(Inspection of the Goods)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所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重)量和包装进行检验和鉴定,已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载技术条件、卫生、疫情、运输途中发生的残损、短损以及安全等方面进行检验和鉴定,已明确事故起因及责任归属;商检还包括根据一国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些进出口货物进行质量、数量、包装、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检验或检疫。
(二)商品检验的作用
1.商品检验体现了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的质量管制     
2.商品检验能促进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商品检验能严格把受进口商品质量关,有效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商品检验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通关记税和索赔理赔提供了依据。

二、商品检验的机构及检验范围
(一)商品检验的机构
当前活跃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各类商品检验机构、鉴定机构有1000多家,既有官方机构,也有民间和私人机构,有综合性的,也有专业性的。
1.重要的国外商品检验机构
2.我国的商检机构
根据我国《商检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机构,即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管理区所辖地区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二)商品检验的任务
根据我国《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基本任务有以下三项:
1.实施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指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动植物(或产品)及其运输设备的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上的有关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是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出口;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2.办理鉴定业务
鉴定业务是指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以及国内外有关单位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各种鉴定证书,作为办理进出口商品的交接、结算、计费、理算、通关记税、索赔、仲裁等有效凭证。鉴定业务与法定检验不同,它不是强制性的。
3.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指商检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本地区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机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取地方机构制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做法和我国的业务时间,有关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办法可归纳为以下三种: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产地(工厂)检验是指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矿山等)之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或重量等项内容的最后依据。
2.装运港(地)检验
装运港(地)检验又称“离岸品质、离岸重量”(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 是指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运前或装运是由双方所约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并由该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或重量等项内容的最后依据。货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卖方如在对货物进行复验,即使发现问题,也无权在表示拒收或提出异议和索赔。
上述两种规定办法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极为不利。
(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
目的港(地)检验又称“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 and Weight),是指货抵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地时间内,就地对商品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或重量等项内容的最后依据。如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系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该做法是将检验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最为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或重量等项内容的最后依据。主要适用于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
采用上述两种做法时,卖方须承担到岸货物的品质、数量或重量的责任,这对卖方极为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是指货物须于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支付、承兑或议付时提交的单据之一;货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的一定时间内,买方有权复验,以双方约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买方向有关当事人对货损、货差提出异议、索赔的依据。
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基本上都采用这一做法。

四、商品检验的内容
(一)包装检验
(二)品质检验
(三)卫生检验
(四)安全性能检验

五、商检证书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或鉴定后,根据不同的检验结果或鉴定项目签发的各种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它证明书,统称为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起着公证证明的作用,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和合进行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之一,也是通关、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结算运费等的有效凭证。商检证书的种类多种多样,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应根据成交货物的种类、性质、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政府的涉外经济贸易政策和贸易习惯等来确定卖方应提供何种检验证书,并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节  索赔
一、索赔与理赔
索赔(claim)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理赔则是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可见,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对守约方而言是索赔,对违约方而言是理赔。

二、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买卖双方为了正确处理好索赔与理赔工作,通常在合同中订立索赔条款。实际业务中主要采用“异议与索赔条款”和“罚金条款”两种。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and Claim Clause)多是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主要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
(二)罚金或违约金条款
罚金条款(PenaltyClause)也成为违约金条款(Liquideted Damage Clause),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罚金,多用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交货或延期付款的情况。 关于合同的罚金条款,各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如大陆法系国家(法、德等国)的法律承认并予以保护;而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澳、新等国)的法律则一般不承认罚金。我国《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时,但是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

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ForceMajeure)的含义及范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后,有时客观情况会发生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根本变化,是之失去原有履行合同的基础,对此,法律可以免除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一般认为构成不可抗力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件事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二)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三)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不可抗力的范围较广,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原因如水灾、火灾、旱灾、大雪、台风、地震等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界力量引起的;另一类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引起的。对不可抗力的认定必须慎重,并与诸如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班轮延期等正常的贸易风险严格区别开来。不可抗力事件目前国际上并无统一的明确的解释。哪些意外事故应视作不可抗力,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

二、不可抗力的处理
分解除合同和变更合同两种。如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的解释是,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时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部分地或暂时地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发生事件的一方只能采用变更合同的方法,包括替代履行,减少履行或延期履行,以减少另一方的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三、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对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

第四节  仲裁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因种种原因发生争议是难以避免的。当争议发生时,一般均首先采用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得不到解决,则是情况采取第三者调节(Conciliation)、提交仲裁(Arbitration)、或进行司法诉讼(Litigation)等方式进行处理。

一、仲裁的含义及特点
仲裁是解决对外贸易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这个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一)仲裁机构属于民间性质,而法院是国家机器,具有法定管辖权。
(二)仲裁须是双方同意的,而诉讼可以是一方提出,无须对方同意。
(三)仲裁比诉讼时间短,程序简便,费用低,争议双方关系交换和。
(四)仲裁结果是终局的,而诉讼多是二审终审制,败诉方可上诉。
(五)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裁决,而法院可强制执行法院判决。

二、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它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另一种是以其它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协议。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和多数国家的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约束双方但是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二)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艘规定法院不受理争议双方定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
(三)市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

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一般来说,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具体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仲裁费的负担等内容。
(一)仲裁地点
力争在本国仲裁。不过采用在被告国仲裁较客观、公平。若采用在第三国仲裁,一定要选择在政治上对我友好的国家。
(二)仲裁机构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绝大部分采用机构仲裁,因此,仲裁条款中应当明确在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三)仲裁规则
按国际仲裁的一般做法,原则上采用仲裁所在地的西规则,但在法律上也允许根据双方的约定采用仲裁地点以外的它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因此,仲裁条款中应做出明确规定。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在订立仲裁条款时,通常都明确规定它的终局性及约束力。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仲裁费用由谁负担。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也可另作规定。仲裁的费用,一般按争议价值的0.1%-1% 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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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对外的出口合同大多按CIF条件签订,并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收取货款。履行这类出口合同,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验、报关、投保、装船和制单结汇等环节的工作。

一、备货与报验
(一)备货
备货是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工作联系单,要求有关部门按联系单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清点、核对、加工整理、刷唛等项工作。在备货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和唛头、应符合合同规定;
备货的时间安排应便于合同的履行;
卖方应保证自己出售的货物符合《公约》要求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
(二)报验
根据我国《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凡需法定检验的出口货物,出口商应填制“出口报验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商检机构对已报验的出口商品,应当在不延误装运期限内检验完毕,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开信用证
催开信用证是指通过信件、电报或其它电讯工具催促对方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手续并将信用证送达我方,以便我方及时装运货物出口,履行合同义务。催开信用证不是履行每一个出口合同都必须做的工作,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
1.如出口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较长(例如3个月或6个月),而买方应在我方装运期前的一定时日(例如30天)开立信用证者,则我方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日期的同时,催请对方开证。
2.如果我方根据备货和承运船舶的情况,可以提前装运时,则可商请对方提前开证。
3.即使开证限期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好,或者市场情况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
4.进口商经常迟开证。
(二)审证
1.审证的依据
信用证审核的依据是货物买卖合同、《UCP500》的规定以及信用证中有关要求的可实现性。
2.银行对信用证的审核
在实际业务中,通知银行和出口公司共同审核信用证,其中通知银行除了必须审核信用证的真伪以外,还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
(1)来证是否符合我国的对外政策。
(2)开证行的资信,包括资金储备情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等。
(3)索汇路线是否可靠。
3.出口企业的审证
如果银行审查没有发现问题,便可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证实书戳印后交出口公司进行审核。出口公司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等。具体包括:
(1)信用证的性质和种类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
(2)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名称、地址是否与合同相符。
(3)信用证中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是否与合同中的规定相一致。
(4)价格部分。总金额、货币种类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符;总金额是否与单价、数量的乘积相等;金额的大小写是否一致;有没有考虑溢短装的情况;在货币种类不一致时,是否规定有合理的折算方法,我方能否接受等。
(5)到期日、到期地点、交单期和最迟装运日期。未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是无效信用证,不能使用。凡晚于到期日提交的单据,银行有权拒收。
(6)信用证中的转船与分批条款、保险条款以及选港费、港口拥挤费等费用的支出,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一致;如果不一致,我方能否接受。
(7)信用证所列的单据与出票条款。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内容,我方能否办理或能否接受。如转口贸易时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卖方不可能办到,对此,出口方应要求改证。
(8)信用证责任条款及其它特殊条款。审查有无开证行保证付款的声明。如出现指定船公司、指定船籍、船龄等,或不准在某个港口转船等,实施中不易办到的,一般不应轻易接受。
(9)信用证中要求了一些条件,但是没有要求在送银行结汇时必须提供与之相应的单据,据《UCP500》的规定,这些要求没有实际的意义,在具体操作时对这些要求可以不予理会。
(三)改证
改证的程序是:(1)受益人向开证申请人提出,或开证申请人主动提出。(2)开证行将改正通知传递到通知行,转告受益人。(3)受益人认可修改意见。
根据《UCP500》规定:收益人可接受的修改通知书只有原证的通知行送来的才行,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要幺全接受要幺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开证申请人送来的改证通知书一定不要接受。
受益人应对接受或拒绝修改书做出表示,既可在收到修改书后立即做出,也可以延至交单时做出,如果收益人没有做出书面的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则在交单议付时,如果单据是根据原证制作的就是对修改书的拒绝,如果单据是根据修改书制作的就是对修改书的接受。

三、托运
在货、证备齐以后,出口企业应即向外运机构办理托运手续。所谓托运,是指出口企业委托外运机构向实际履行运输的企业即轮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等或其代理办理海、陆、空等出口货物的运输业务,我出口企业向外运机构办理托运的工作步骤如下:
(一)查看船期表,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
(二)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装货单
装货单(shipping order)又称关单,俗称下货纸,是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给货物托运人的一种通知船方装货的凭证。在法律上,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装货单是接受(承诺)出口企业或其代理向其提出订舱要求(要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出口企业或外运机构收到装货单时就意味着运输合同已经订立。

四、投保
在配载就绪,确定船名后,外贸企业应于货物运离仓库或其它储存处所前,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以取得约定的保险单据。在办理投保手续时,通常填写国外运输险投保单(application for foreign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列明投保人名称、货物的名称、唛头、运输路线、船名或装运工具、开航日期、航程、投保险别、保险金额、投保日期、赔款地点等。保险公司据此考虑接受承保并缮制保险单据。

五、报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的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查验放行后,货物方可提取或装运出口。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请求海关查验放行进出口货物的行为称为报关。出口报关是指出口人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交验有关单据和证件,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在出口货物的发货人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经海关签印放行称为清关或称通关,它通常要经过申报、征税、查验、放行四个环节。

六、装运
承运船舶抵港前,外贸企业或外运机构根据港区所作的货物进栈计划,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存放于港区指定仓库或货场。轮船抵港后,由港区向托运人签收出口货物港杂费申请书后办理提货、装船。装船完毕,即由船长或大副根据装货实际情况签发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大副收据,又称收货单,是船方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货物已装妥的临时收据,载明收到货物的详细情况。外贸企业或外运机构可凭此单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海运提单。

七、发装运通知
货物装船后,外贸企业应及时向国外买方发出“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以便对方准备付款、赎单,办理进口报关及接货手续。
装运通知的内容一般有定单或合同号、信用证号、货物名称、数量、总值、唛头、装运口岸、装运日期、船名及预计开航日期等。在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和对客户的习惯作法,将上述项目适当地列明在电文中。

八、制单结汇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一)我国出口结汇的做法
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款,其结汇的做法主要有买单结汇、收妥结汇和定期结汇。
1.买单结汇。又称出口押汇,即《UCP500》规定的“议付”。
2.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帐户的贷记通知书(Credit Note)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记入受益人帐户。
3.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
(二)对出口单据的要求
对出口单据的要求是: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1.汇票。
(1)出票条款。一般包含三个内容: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2)汇票金额和币别。
(3)付款人名称。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倘若信用证中未指定付款人,应填写开证行。
(4)汇票的受款人。汇票的受款人应为银行。在我出口业务中,无论以信用证还是以托收方式结算,对外签发的汇票均应作成指示式抬头,例如“付中国银行或其指定人”(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5)汇票的出票人。汇票的出票人通常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在可转让信用证情况下,也有可能为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在托收方式下,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出口人。出票人应署企业全称和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
2.商业发票。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简称发票(invoice),全面反映了交付货物的状况,是各种单据的中心单据,是出口人必须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
发票内容必须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不能有丝毫差异。
(1)出具人名称。发票出具人一般为出口人。
(2)发票抬头人名称。在信用证方式下,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商业发票的抬头必须做成开证申请人(可转让信用证除外)。在托收方式下,商业发票的抬头一般为国外进口商。
(3)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发票的开立日期不要与运输单据的日期相距过远,且必须在信用证的交单有效期内,也不应晚于交单日。
(4)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前提下,应明确具体,不能含糊笼统。如遇在世界上有重名的港口或城市,应加列国名或地区名称。
(5)运输标志。凡是信用证有指定唛头的,必须依照规定制唛。如未指定,出口人可自行设计。发票的唛头及件号应与运输单据和其它单据所表示的相一致。
(6)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与包装方法。《UCP500》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而在所有其它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
(7)单价与总值。商业发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8)各种说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有时要求在发票上加注特定费用金额等说明、有关文件号码与证明文句等。在缮制发票时,可将上述内容打在发票的商品描述栏内。
(9)签发人的签字或盖章。商业发票习惯上均有发货人的正式签字。但依照《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署”。
3.运输单据。在我国,海运提单可以由出口企业或委托运输代理制作,在货物装船后由船公司签署后交出口企业。海运提单缮制注意事项如下:
(1)海运提单的名称。依照《UCP500》的有关规定,银行可接受海运提单,而不论其名称如何。
(2)托运人(shipper)。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亦接受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此种提单称之为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
(3)收货人(consignee)。提单中收货人栏目的缮制方法应严格依照信用证的规定。
(4)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提单中的被通知人通常是货物的进口人或其代理。如是记名提单,则被通知人一栏可以不填。
(5)提单号码(B/L NO.)。为便于查核和工作联系,提单号码通常按船公司签发的装货单所用号码填制,并与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号码相一致。
(6)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实际所装船舶的船名及航次。
(7)装货港、卸货港(port of loading,port of discharge)。装货港和卸货港必须具体填制。
(8)唛头(shipping marks)。按实际使用填列。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并与发票上所列相一致。
(9)包装件数、种类与货物的描述。应按实际情况填列,名称可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名称有抵触。
(10)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 & measurement)。一般以公吨作为重量单位,以立方米作为体积单位,小数要保留三位。信用证另有规定的,按信用证规定。
(11)运费和费用(freight & charges)。运费和费用一栏一般只填运费的支付情况,按CFR或CIF条件达成的交易,应填运费已预付(freight prepaid),若以FOB术语成交的出口交易,除非发货人代为支付运费,应填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在程租船项下的提单,一般只列明“按商定”(as arranged)。
(12)正本提单份数。按信用证中规定填制,并用大写数字,如“一份”(ONE),“两份”(TWO),“三份”(THREE)。如信用证中仅规定“全套”(full set),可按习惯填制为一式两份或三份,即请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一式两份或三份正本提单。按《UCP500》规定,全套提单是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所注明的全部正本份数,包括单份正本提单。
(13)提单日期及签发地点。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为装船完毕日期,由船公司按实际装运日期填列。提单日期应不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提单的签发地点应按装运地点填列。
(14)签署。依照“UCP500”规定,海运提单表面上须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的签署。签署人亦须表明其身份,若为代理人签署,尚须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称和身份。
4.保险单据。在CIF或CIP合同中,出口人在向银行或进口人收款时,提交符合买卖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其重要义务。
(1)保险公司名称
(2)单据名称
(3)编号
(4)被保险人名称。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
(5)唛头。保险公司在本栏日常采取仅打上“同××号发票”(as perinvoice No.…)方式,这是因为发生保险索赔时,索赔方必须提供发票,便于两种单据互相参照。
(6)包装及数量。由保险公司按投保单填列。按惯例,保险单据的货物包装和数量应与发票内容相一致。
(7)保险货物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须与提单等单据相一致,并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相抵触。
(8)保险金额。《UCP500》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以信用证同样货币表示,并按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投保,如信用证未规定时,保险金额不应低于货物的CIF或CIP价值的110%,如不能确定CIF或CIP货值的,则不能低于银行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110%,或发票金额的110%,以金额较大者为最低保险金额。金额大、小写应一致。
(9)保费及费率。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一般采用“按商定”(as arranged)方式填制。
(10)装载运输工具。参照提单,注上承运货物的船舶名称与航次。如投保时已明确要在中途转船,须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第二程船名,如第二程船名未能预知,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 steamers”。
(11)开航日期。海运时,缮打“见提单”(as per B/L)即可,其它运输方式类同。
(12)运输起讫地点。参照提单。如中途须转船,应列明“转运”(with transhipment)字样。
(13)承保险别。按照投保单填制,并应与信用证规定相一致。
(14)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地区的代理人。这是为了便于收货人在货物出险后与其联系办理保险索赔。因此,应有详细地址。
(15)赔款偿付地点。一般为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地区的代理人所在地。
(16)保险单出单日期与地点。按《UCP500》规定,保险单出单日期必须不迟于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日期。保险公司通常以投保单日期作为保险单的出单日期。
(17)保险公司签章。按《UCP500》规定,保险单据表面上必须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其代理人出具和签署。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保险单据如同海运提单一样,也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保险权利,
5.包装单据。包装单据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也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在向银行交单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时,除散装货外,一般均要求提供包装单据。
不同商品,有不同的包装单据,常用的有装箱单(packing list;packing slip)、重量单(weight list;weight note)和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磅码单(weight memo)等。
6.产地证明书。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文件,也是进口国海关核定进口货物应征税率的依据。
(1)普通产地证。是证明中国出口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规则》,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的证明文件。
(2)普惠制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Generalised System of Preference certificate of origin)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Form A)。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由出口人填制后连同普惠制产地证申请书和商业发票一份,送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
7.检验证书。
8.海关发票。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是非洲、美洲和大洋洲等某些国家海关规定的格式,由出口商填制,供进口商凭以向进口国海关报关时用的一种特别的发票。各国海关发票各有专用的固定格式,不能相互替代。其主要作用是作为海关估价定税,征收差别关税或反倾销税的依据,也供编制统计资料使用。
(1)海关发票须注明商品成份,以便进口国海关分类征税。
(2)海关发票与商业发票中的同一项目,如唛头、品名、数量、金额等的内容必须相符。
(3)海关发票的抬头人一般应填写目的港的收货人。
(4)海关发票中“出口国国内价格”一栏,应以出口国的货币填写,且不能高于FOB价值,否则可能成为进口国海关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
(5)如成交价格为CIF条件,应分别列明FOB价、运费、保险费,三者之和应与CIF价相等。
(6)海关发票上的签字,必须以个人名义手签。如要求另加证明文句(witness),证明人的签字式样不得与发票、汇票或其它单据的签字相同。
9.其它单证。
(1)寄单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documents)。
(2)寄船样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shipment samples)。
(3)装运通知副本(copy of shipping advice)。
以上三种单据,均由出口人自己缮制,并无固定格式。
(4)邮局收据(post receipt)或快递收据(courier receipt)。该单据须由受益人在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对外寄出样品或单据时,向邮局或快递机构索取。
(5)有关运输方面的证明,如船籍或航程证明、船龄证明、船级证明等,受益人应向船公司或其代理索取。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如按FOB贸易术语和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进口的合同,其履行步骤中包括的环节有: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接货、检验、拨交及索赔等。一般将其归纳为“证、船、单、货”四个部分。

一、开立信用证
(一)申请开证
(二)信用证的传递和修改
1.信用证的传递。
2.修改信用证。

二、安排运输和保险
(一)安排运输
按FOB贸易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货物采用海洋运输,应由进口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工作。租船订舱事宜可委托进出口贸易运输公司办理,也可直接向远洋运输公司或其它运输机构办理。
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备货装船。派船通知中一般包括船名、船籍、船舶吃水深度、装载重量、到达港口、预计到达日期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这些信息对于出口方及时做好交付准备是很有帮助的。
(二)保险
按FOB术语签订的进口合同,货物运输保险是由进口方办理的。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通过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的方式,办理“预约保险”的手续。

三、审单和付汇
在进口业务中,如采用托收或汇付方式,由进口公司负责对货物单据进行全面审核;如采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则由开证银行和进口公司共同对货物单据进行审核。通常由开证银行对单据进行初审,进口公司进行复审。在单据符合信用证及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开证银行履行付款责任。
开证银行或进口公司审核国外单据,如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应由开证银行立即向国外银行提出,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的处理。一般来说,处理“不符点”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拒绝接受单据并拒付全部货款。
2.部分付款,部分拒付。
3.货到经检验后付款。
4.国外议付行书面担保后付款。
5.更正单据后付款。
6.放弃该不符点,进口方按单证相符对外付款。

四、报关、验收和提交货物
(一)报关
进口报关是指进口人按国家海关法令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验收的行为,也称进口通关。
1.报关的程序。
2.报关的期限。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3.预申报的应用。
(二)报验
报验的时间一般在海关放行提货前后。
报验的地点。进口报验地点一般应为检验地点。
——凡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时已发现残损或有异状的商品、大宗散装、易腐烂变质商品及合同规定在卸货地(港)检验的商品,应在卸货口岸申请检验。  
——属于机械、仪器、成套设备以及金属材料类商品,一般可在使用地点结合安装使用进行检验。采用集装箱运输情况下,要求在拆箱地点进行检验。
对列入《种类表》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进口公司或代理托运部门应凭“进口货物通知书”或其它有关证件,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经商检机构审核、登记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交申请人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据以审核放行。
办理进口商品登记后,收货单位应尽快向商检机构正式办理进口商品报验手续。申请报验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

(三)办理拨交货物

五、进口索赔
进口索赔一般是指货物自出口方交到进口方的过程中,由于人为、天灾或其它种种原因,使进口方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货物有其它损害,进口方依责任归属,向有关方面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的损失。
(一)索赔对象
1.卖方。
(1)货物的品质、规格等不符合合同规定。
(2)交货数量不足,重量短少。
(3)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旧顶新。
(4)包装不良或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货物残损。
(5)凭样成交的商品,所交商品与成交样品不符。
(6)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交货或不交货等。
2.承运人。
(1)因短卸、误卸造成货物短少。
(2)托运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
(3)托运货物由于承运人配载不当、积载不良或装卸作业粗疏造成货物损毁。
(4)船舶不具适航条件,设备不良造成所装货物损毁等。
发生上述情况时,进口方应毫不迟延地将损害事实用书面通知承运人,让承运人了解货物灭失或残损、短缺的实际状况,以便确定其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货运途中发生保险范围内的风险导致的损失。
(二)进口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1.准确判定货损原因和索赔对象。
2.注意收集与保留旁证材料。
3.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制备索赔清单,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装箱单、提单副本。
——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
4.合理计算索赔金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定索赔金额,应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相等,所以具体金额除受损商品的价款和利润外,还应包括其它有关费用,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费、利息等。
5.严格把握索赔期限。进口索赔要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过期无效。
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期限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货港(地)全部卸离海轮(车辆、飞机)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向承运人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地(港)交货后一年之内为有效。
向出口方提出索赔的期限,分法定索赔期限与约定索赔期限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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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4: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章  国际货物贸易的其他方式
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日益密切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商人们不再满足于单纯的货物进出口,尝试着将货物进出口与技术、劳务、资本移动等结合起来,使国际贸易方式、渠道日益多样化和综合化。目前的国际贸易中,除传统的单边进出口贸易方式外,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有:包销、代理、寄售、展卖、商品期货贸易、招标投标、拍卖、对销贸易、加工贸易等。

第一节   经销与代理

一、经销(Distribution)
经销是指进口商(即经销商)与国外出口商(即供货商)达成书面协议,承担在规定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商品的义务。在我国,出口企业通过与国外经销商订立经销协议,就可以凭借双方的密切合作,达到推销约定商品的目的。
经销是一种售定的交易方式,供货人和经销人之间是买卖关系。但与逐笔售定的一般买卖不同,当事人双方除签有买卖合同外,还需签订经销协议,确定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从法律上讲,供货人与经销人是本人与本人的关系,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转售并自己承担货价涨落的经营风险。
(一)经销的分类
经销有一般经销和独家经销之分。
1.       一般经销
供货商根据经销协议向国外经销商提供在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经营某项(或几项)商品的销售权。经销商有义务维护出口商的利益,并应在必要时对经销商品组织技术服务,进行宣传推广。但经销商没有专营权利,供货商可以在同一地区指定几个经销商。
2. 独家经销(Sole Distribution ,Exclusive Sales)
经销商在指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独家专营权。独家经销又称为包销方式。
(二)   销协议
经销协议是供货人和经销人订立的确立双方法律关系的契约,其内容的繁简可根据商品的特点、经销地区的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加以确定。
   
二、代理(Agency)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而由本人直接享有由此产生的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代理的种类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代理按委托人授权的大小可分为:
1. 总代理(General Agent)
总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表,有权代表委托人从事一般商务活动和某些非商务性的事务。
2. 独家代理(Sole Agent ,Exclusive Agent)
独家代理是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单独代表委托人行事,从事代理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业务的代理人。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再委托其它代理人。在出口业务中采用独家代理的方式,委托人许给与代理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代销指定商品的独家专营权。
3. 一般代理(Agent)
又称佣金代理(Commission Agent),是指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可同时委托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为,代理人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佣金代理完成授权范围内的事务后按协议规定的办法向委托人计收佣金。
(二)销售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是明确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由当事人根据双方的合意加以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 代理商品和地区
2. 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3.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 佣金的支付
除上述内容外,关于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款的规定,与经销协议和一般买卖合同的做法大致相同。

三、寄售(Consignment)
寄售是指出口人(又称寄售人Consignor)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当地代销人(Consignee)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代为销售后,再由代销人同货主结算货款。
寄售同一般的出口销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 寄售人同代销人是委托代售关系。
2. 寄售是由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寄售地,然后再寻找买主,因此它是凭实物进行的现货交易。
3. 寄售方式下,代销人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货物售出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寄售人承担。

四、拍卖(Auction)
拍卖是由经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的方法,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贸易方式。国际贸易中通过拍卖成交的商品通常是品质难以标准化、或难以久存、或按传统习惯以拍卖出售的商品,如裘皮、茶叶、烟草、羊毛、木材、水果以及古玩和艺术品等。
(一)拍卖的出价方式
拍卖的出价方法有三种:
1.       增价拍卖
2.       减价拍卖
3.       密封递价拍卖
(二)拍卖的程序
1. 准备阶段
2.       察看货物
参加拍卖的买主可在规定时间到仓库察看货物,以便进一步了解货物的品质状况。
3.       正式拍卖
4.       成交和交货

五、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通知,说明拟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及其它条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与招标方式对应的是投标(Submission of Tender),是指投标人(卖方)应招标人的邀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
招标投标是一种竞卖的方式,常被用于采购物资、设备、勘探开发资源或招包工程项目,招标的组织者主要是国家部门或机构,也有一些大型的工商企业。
国际招标主要由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两种。
1. 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在国内外报刊杂志上发布招标通告,将招标的意图公布于众,邀请有关企业和组织参加投标。
2. 非公开招标
又称选择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指示根据以往的业务关系和情报资料,向少数客户发出招标通知。这种方式多用于购买技术要求高的专业性设备或成套设备。

六、对销贸易(Counter Trade)
对销贸易是指在互惠的前提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贸易方达成协议,规定一方的进口产品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以相对的出口产品来支付。
对销贸易有多种形式,我国经贸活动中采用较多的是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
(一)易货贸易
狭义的易货贸易是以货换货,不用货币支付,交换商品的价值相等或相近。这种方式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广义的易货贸易包括两种做法:
1. 记账易货贸易
2. 对开信用证方式
进口和出口同时成交,金额大致相等,双方都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具体做法是:双方都开立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在信用证中规定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要在收到对方信用证时才生效。
(二)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
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基础上进行的、进口与出口相结合的贸易方式,即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价款分期偿还设备价款及利息。
1. 补偿贸易的种类
当前我国开展的补偿贸易,按照用来偿付的标的的不同,可分为三类。
(1)直接产品补偿。
(2)间接产品补偿。
(3)劳务补偿。
上述三种做法在实践中还可结合使用,即进行综合补偿。
2. 补偿贸易的作用
(1)对设备进口方的作用
进口方可以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发展和提高本国的生产能力和技术能力,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通过对方回购,可在扩大出口的同时获得一个较稳定的销售市场和销售渠道;是一种较好的利用外资的方式。
(2)对设备供应方的作用
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通过补偿贸易,可扩大设备的出口,通过承诺回购义务加强自己的竞争地位,争取贸易伙伴,或可在回购中获得较稳定的原材料来源,或从转售产品中获得利润。

七、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贸易方式,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我国海关统计中的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
(一)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又称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由外商(委托方)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由加工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交对方处置,加工方按约定收取工缴费作为报酬。
来料加工业务中虽有原料和成品的进口和出口,但原料和成品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委托方,加工方只提供加工装配服务并收取约定的工缴费。因此,来料加工是一种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属于劳务贸易的范畴。
来料加工合同
接受外商委托承接加工装配业务,需要订立一份加工装配合同。在订立来料加工合同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对来料来件的规定
(2)对成品质量的规定
(3)关于耗料率和残次品率的规定
(4)关于工缴费标准的规定
(5)对工缴费结算方式的规定
(6)对运输和保险的规定
来料加工合同中还应订立工业产权的保证、不可抗力和仲裁等预防性条款。
(二)进料加工

第五节          期货贸易

期货贸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产生于11-14世纪的欧洲,而现代期货市场源于19世纪后期的美国,发展到现在已成为世界市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期货贸易的定义与特点
期货贸易(Futures Trading)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按一定规章制度进行的期货合同的买卖。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贸易的场所,目前期货交易所已遍布世界各地,其中交易量比较大的有: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纽约商品交易所、纽约商业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东京工业品交易所、东京谷物交易所、香港期货交易所、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等,交易的商品涉及农副产品、有色金属、贵金属、金融产品等。
就商品期货贸易而言,交易的品种基本属于供求量较大、价格变动频繁的初级产品,如:谷物、棉花、食堂、咖啡、可可、油料、活牲畜、木材、有色金属、原油以及贵金属等。
与现货贸易相比较,期货贸易具有以下特点:
(一)以标准期货合同为交易标的
(二)只能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
(三)交易的目的和履约方式不同
(四)有特殊的清算制度
(五)有严格的保证金制度
二、期货贸易的方式
商品期货贸易主要有两大类:以转移价格风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和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交易。
(一)套期保值(Hedging)
套期保值是期货市场交易者将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结合起来进行的一种市场行为。由于同一种商品的实际货物市场价格和期货市场价格的变化趋势基本上是一致的,涨时俱涨,跌时俱跌,套期保值者可在购入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期货,或在出售现货的同时买入期货,这样必然出现一亏一赢的情况,盈亏相抵,可以转移现货价格变动的风险。
1. 卖期保值(Selling Hedge)
是指套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现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买进以平仓的做法。通常生产商在购进产品待售时,或加工商在采购原料时,为防止日后价格下跌带来损失,会采用卖期保值的做法。
2. 买期保值(Buying Hedge)
与卖期保值相反,买期保值是指套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先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期货合同,然后再卖出期货合同进行平仓。这种做法是为了避免现货市场价格上涨带来的损失。
(二)投机(Speculation)
从事期货贸易的除了套期保值者外,更多的是投机者(Speculator)。投机者在期货市场上通过“买空卖空”或“卖空买空”,希望以较小的资金来博取利润。与套期保值者相反,投机者愿意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一旦预测期货价格将上涨,投机者就会买进期货合同(“卖空”或“多头”);一旦预测期货价格将下跌,就会卖出期货合同(“卖空”或“空头”),待价格与自己预料的方向变化一致时,再抓住机会进行对冲。


第六节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E-Commerce)是指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网络互联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使得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借助电子方式联系,而无须依靠纸面文件、单据的传输,实现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化。
广义的理解认为电子商务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以整个全球市场为基础的商务活动。
一、电子商务的分类
(一)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Business,B2B)
(二)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Consumer,B2C)
(三)商业机构对行政机构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Administrations,B2A)
(四)消费者对行政机构的电子商务(Consumer-to-Administration,C2A)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一)现代信息技术成为电子商务的支撑体系
(二)电子虚拟市场成为电子商务的运作空间
(三)电子商务的市场范围是面对全球市场
(四)电子商务的渗透范围包括全社会的参与

三、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是指企业通过利用电子商务运作的各种手段所从事的国际贸易活动,它所反映的是现代信息技术所带来的国际贸易过程的电子化。贸易伙伴之间以及贸易伙伴与相关银行、运输部门、保险部门、商检、海关和政府部门等传输订单及相关单据和文件,就成为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的主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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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4: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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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4: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授课录像1:
课程名称:国际贸易实务
课程负责人:
    刘珉 副教授
货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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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录像2:
课程名称: 国际贸易实务
主讲教师:
    张华
商品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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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录像3:  
课程名称:国际贸易实务
主讲教师:
    刘希全
货运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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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4: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点此查看其他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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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14: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新人应该来这里多瞧瞧


谢谢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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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16: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LZ无私地分享,学习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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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16: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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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20: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tks a 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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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2 21: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供,基础知识,适合入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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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16: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学过的哦  呵呵 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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