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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出口退税总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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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7 21: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口退税总述     1.国家为了鼓励扩大出口,多年来一直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是指对报关出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各种商品出口退税率各不相同,自1998年起退税率不断提高,目前平均退税率已达15%以上,其中机电、纺织、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已达17%。  ⒉2001年8月1日起,我省对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开始实行“免、抵、退”政策。“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3.对外贸流通企业收购后出口的货物仍实行“先征后退”。即在收购时先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货物出口后向税务部门申报,国家下达退税指标后办理退税手续。  4. 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或未向国税机关申报的,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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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9 11: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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