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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进口后再出口的退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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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8 11: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我进口的货品,完税后基本内销,现有一部分再出口,那该部分所上的关税、增殖税能否退还我们?如能退该怎麽办?如不能退,是否能在内贸中抵扣?特向大家请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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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8 11: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清楚唷..偶是只菜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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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8 18: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所有进口货物的进口增值税都可以在内销时做抵扣的,至于出口相应的那部份进口税应该也已经抵扣用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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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2 10: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遇见同样的问题,以下是网友给我的答复,希望有时间跟你进一步交流: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就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环节看,退税的办法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同属采用作价加工方式使用的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货物,对已实行减免税的出口料件必须实行进项扣税,使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款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款保持一致,因此,在计算复出口货物退税时,如按增值税、消费税使用退税率(税额)计算退税,而不考虑进口料件实际上并未全额征税的因素,将会出现把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已减免的税款也退给企业,造成多退税的现象。为了加强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对不同形式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分别按不同的办法处理。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1)进口料件采取作价销售方式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按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征税机关对销售料件应交的增值税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应退税额中抵扣。(2)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对进口料件实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出口料件的应退税额。2、生产企业(包括新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退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1)1995年7月1日前,自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基本上实行不征不退的政策,即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国内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退税(先征后退办法)或在内销货物应纳税款中抵扣,如进口料件免税,进项税额为零,退税额为零。(2)1995年7月1日降低出口货物退税率后,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征税率计算税款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具体计算方法有"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两种方法。(3)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或者生产企业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给其他生产企业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算方法同一般贸易。(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规定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免)税规定出口企业将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的申报表报送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据此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款,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交税款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在其应退税额中抵扣。调低退税率后,由于征、退税率有差异,现行政策规定实际应抵扣税额按复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扣除。从而保证进料加工业务在国内加工生产环节能按照增值税的原理计征加工货物增值部分的增值税款。同时也保证出口企业将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一般贸易的原理作自营销售后,其进口料件已减免税部分不再计算退税。(1)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复出口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或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2000]165号文规定:外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出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当期进项税额的依据,而应交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外贸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有进料加工业务,税务机关对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2)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复出口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对进口料件实征的进口环形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2、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级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算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通常称之为虚拟进项税额,从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减)。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规定退税税率计算额并予以扣减。(1)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复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计算公式为: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3、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进料加工业务,税务机关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应退税额或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时,均不予抵扣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规定征税税率或退税税率计算的税额。税务机关依以下规定予以处理:(1)对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事先未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不予补办"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并按以下公式计算税款: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事后发现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税率(2)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事先未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不予补办"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并按以下公式计算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事后发现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0-退税率)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目前,国发税发[2000]165号文规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是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此帖子已被 江湖风 在 2004-11-21 15:39:50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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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2 09: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tracy020608,很有帮助,希望今后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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