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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D/P与D/A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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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4 2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D/P与D/A区别   托收(Collection)   (一)托收的含义   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对托收作了如下定义: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或款项的凭证。   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是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以外的其他单据。   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有关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是由国际商会制订并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 522》),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托收统一规则》自公布实施以来,被各国银行所采用,已成为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   (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主要有:委托人和付款人(即买卖合同的出口人和进口人)以及托收行和代收行(即受出口人的委托向进口人收取贷款的进、出口地的银行)o   委托人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须随附一份托收委托书,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各种指示。银行接受委托后,则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内容办理托收。   〔三)托收的种类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有商业单据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国际贸易中贷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情况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s,简称D/P)   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贷款后,才能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1)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D/P at sight)   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在付清贷款后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商业单据。   以上说明,不论是即期付款交单或是远期付款交单,进口商必须在付清贷款之后,才能取得单据,提取或转售货物。   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和实际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仍不失为对买方的一种资金融通,进口人可以不必在到货之前提前付款。但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买方为了抓住有利行市,不失时机地转售货物,可以来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提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买方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所谓信托收据,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售出所得的贷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   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贷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但如系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人,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那么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差不多,因此,使用时必须从严掌握。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写D/A)     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之后,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承兑交单是出口人先交出商业单据,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贷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出口人对这种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态度。   (四)托收的性质及其利弊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不承担对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如进口商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人则可能收不回或晚收到货款。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如货物已到达,出口人还要承担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所以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跟单托收对出口人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对进口人却很有利,不但可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由于托收对进口商有利,所以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有利于调动进口商采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故许多出口商都把采用托收作为推销库存货和加强对外竞销的手段。   (五)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外竞销能力和扩大出口,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针对不同商品、不同贸易对象和不同国家与地区的贸易习惯做法,适当采用托收方式是必要的,如运用得当也是有利的。为了有效地利用托收方式,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调查和考虑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2.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3.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4.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险,或投保出口信用险。在不采取CIF或CIP条件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5.对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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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4 20: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详细又全面~谢谢姐夫~[em48] [em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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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5-14 20: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慢慢吃,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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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5 15: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正是我想知道的,每次我有困能楼主都能帮上忙,实在是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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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5-16 09: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客气了,能够对你有用处,我感到很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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