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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交流] 又爱又恨?出口韩国信用证交易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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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 09: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起韩国,我们首先想到的是泡菜、整容、还要那些长得好看长腿欧巴,性感女团等等。但是对于做外贸的小伙伴,尤其和韩国有贸易往来的,应该就知道,韩国作为中国的第三大贸易国,是外贸出口的重要阵地。据韩国海关统计,1-6月,韩国与中国双边货物进出口额为1198.3亿美元其中,韩国对中国出口440.9亿美元,韩国自中国进口541.0亿美元。可以看出,韩国也是个不折不扣的贸易大国,是外贸人不容忽视的重要市场。
老何做外贸业务员多年,前几年自己创业开起了贸易公司,他接到到第一个韩国客户单子就是信用证结算的,对于当时刚刚涉及外贸领域的老何而言,初遇信用证订单,条款还是FOB,其心情可想而知,各种担心,各种迷糊,心里老想着万一货代与客户相勾结,私自放货怎么办?万一产生严重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又该如何?我想大多的外贸人在第一次遇上信用证订单是都会比较忐忑,尤其是韩国信用证。
那么韩国信用证到底有什么特点,需要注意什么呢?
首先要说的是,比起孟加拉或者阿尔及利亚的信用证,韩国地区的信用证还是比较简单的,对单据的要求也比较少,所要求的单据基本为汇票、发票、箱单、提单为主,少部分信用证会要求产地证、检验证等,单据条款也相对简单。那是不是韩国信用证就很安全呢?我们曾今说过,信用证安全与否关键还是在开证行,开证行的资质和信用才是决定信用证安全收款的基本保障。那么韩国银行的资质如何呢?早些年,总会听到国人说韩国银行信用证不咋地,韩国人也缺乏信用。不过近些年来,总的来说,韩国的银行业信誉普遍不错,韩国有五大银行进入全球百大银行行业,除了极个别的规模较小的银行可能存在一定的信用问题,韩国银行业整体信用良好。关于有小伙伴担心银行勾结客户,坑骗供应商,基本上是不会发生的,毕竟银行而言信用大过天,不至于为了个把订单把银行的信用搞臭。那么韩国信用证的风险点究竟有没有呢?
是有的。风险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众所周知,韩国距离中国距离较近,采用信用证交易方式,往往三五天货物已经到港了,但是交单却一般是15天到21天,也就是货物可能到港了,我们还没有交单,这就会产生一些额外的港口费用。那么作为韩国外商,为了避免额外的港口费用往往会要求我们的供应商无单放货,信用证下的无单放货指的是在进口商没有拿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借去银行开立提货保函,去目的港提货,这样船公司见到银行的保函,就会自动放货!无单放货的风险就不用详细说明了,供应商需要重点关注银行信用证,降低风险。
2
韩国信用证中假远期信用证居多,主要为韩国开证行给予开证人融资,单证相符后,韩国银行先行即期支付款项,待信用证远期付款到期后,开证人再将款项付给开证行。假远期信用证的风险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信用证申请人公司如果在到期前倒闭,已付款可能被追索,还有就是在信用证支付期间开证行突然倒闭,寄单了却不能收到货款。但总得来说风险还是比较小的。
上所诉,韩国信用证的风险还是挺小的,只要开证行选择得当,后续操作和收款也较为简便,所以我们的外贸小伙伴,再遇上韩国信用证客户可一定要的抓紧了,实在能力不足以应付,完全可以找国贸供应链代理信用证审证制单交单收款服务,韩国信用证一定可以做的顺风顺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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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 09: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这个帖子与大家分享值得点赞。其中关于信用证的关键风险点说得很到位——信用证安全与否关键还是在开证行,开证行的资质和信用才是决定信用证安全收款的基本保障。
但是,如下两点值得仔细探讨,以便读者能够进一步理解或了解其中的缘故或细节:
其一,关于收货人凭银行保函提货,承运人见银行保函放货的问题——这个很正常,因为对于承运人而言,这里有银行签发(出具)的保函,也就是银行出面担保,即便日后出现问题,因为有银行担保,承运人可以追诉银行。换句话说就是,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将由出具保函的银行承担。所以,承运人无虞故而可以大胆放货。而对于发货人而言,也是因为是有银行出具保函担保提货,那么,不存在无单放货的风险问题,因为这里可以直接追诉担保提货的银行。
其二,关于“假远期信用证的风险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信用证申请人公司如果在到期前倒闭,已付款可能被追索”——这个问题忽略了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责任人这个基本概念。换句话说就是,既然开证行对受益人做了付款,说明受益人交单没有问题,那么,开证行就无权对受益人追索。且开证申请人倒闭,那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与受益人无关。所以,对受益人而言,何来风险?
其三,“还有就是在信用证支付期间开证行突然倒闭,寄单了却不能收到货款”——即便出现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
一是开证行还没有对受益人付款,且开证行没有向收货人移交单据,那么,此时受益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加以应对——受益人要求开证行退回全套单据。而此时也有两种处置措施——A)只要收货人确实要货,且有资金支付全部货款,那么,可以通过其他银行对收货人做D/P收款。B)如果收货人无力付款或不要货了,那么,发货人可以将货物转卖其他客户,或者做退运处理,从而把损失降到最低。
二是开证行倒闭时已将货权放给了开证申请人,那么,这里也有两种措施加以应对:A)与开证申请人及时沟通,争取开证申请人通过其他银行能够到期直接对受益人付款。B)如果A点做不到,那么,受益人还可以通过结算银行(议付行或交单行)向开证行实施追索,并在开证行倒闭清算时能够追回全部或部分货款——这是信用证项下保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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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5 11: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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