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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给信用证业务中的进口商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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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0 10: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证行有审单的义务,如果其不履行责任而导致进口商损失的,进口商可以向其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作者单位:梁军,烟台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公司;郑速民,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公司业务部)  【案情】   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笔进口钢材的合同,货物价值为504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装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   A公司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跷,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装船日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由此断定这是一起典型的以伪造单据进行的信用证诈骗。但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公司损失惨重。   【分析】   此案例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在信用证项下进口商的风险有多大?我们在研究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时有一个体验,惯例更多保护的是受益人的利益,而对开证申请人的权益却提及甚少,那么在实际业务中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的利益究竟该怎样去保障呢?   一、进口商在信用证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   1.诈骗风险。   如案例所述,由于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有关各方只能基于单据来完成信用证项下的操作,而开证行付款的唯一依据是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另外,根据UCP500第十五条之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概不负责,对(有关各方)的诚信、行为或资信也概不负责。这就形成了银行的一种惯例,即只管单据的表面审核,而对单据的真实与否不加注意,而且审核单据的真实性及是否有欺诈行为超出了银行的专业知识范围,银行对此也无能为力。尽管基于银行合理审单原则,有些国家有判决银行未审出虚假单据而承担一定责任的判例,但也只是一家之言,且争议颇大。 况且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一经承兑,开证行和议付行或收款人之间就从信用证关系转变成票据关系,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在到期日必须付款,虽然有司法方面的救济可资利用,但各国法院对于已承兑的信用证款项,尤其在涉及善意持票人、无害第三方利益时,都有明确规定不得就此颁布法院止付令,这在某种程度上给信用证尤其是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诈骗滋生提供了土壤。   2.货物质量风险。   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货物质量风险,是指出口商以次充好的风险。 从信用证单据买卖的特性看,进口商只有在付款或承兑之后才能得到包括物权单据在内的全套单据,才能凭以提取货物。而在提货之前,进口商是无法获悉出口商所发运的货物质量是否能满足其需要,这就给进口商造成很大被动。并且付款或承兑后,如果货物质量存在缺陷,如上所述进口商依照法律进行保全也受到很大限制。   3.汇率风险。   无论是即期信用证还是远期信用证,从开证到进口商实际对外支付货款总有一段时间间隔,如在即期信用证项下自信用证开出之日起到发货,直至单据到达开证行之间及银行合理审单时间,间隔较长,远期信用证更要加上从承兑日到到期日这段时间,一旦需支付的货币汇率升值,则进口商将支付多于预期的本币金额。“汇率猛于虎”,有时这种汇率方面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会让人瞠目结舌,这种例子在实际业务中不胜枚举。   4.市场风险。   进口商品无论是用作再加工的原料还是直接进入贸易流通领域,都会面临一个进口货物的市场风险。一旦同类商品的国内价格降低,则进口货物价格相对变高,其在市场上的流通就会受到影响,形成积压。即使是用于再加工的进口商品,也会因为再成品的成本高于市价而遇到销售困难。这些都会直接造成进口商经济上的损失。   5.开证行的素质风险。   这种风险很少有人提到,许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开证行的付款行为很规范,不会产生风险。而实际上真实的情况是,鉴于人手的紧张和习惯的约定俗成,目前国内的许多开证行在国外议付行寄来单据时并不审核单据,而只是向开证申请人照转单据。开证行义务的不履行和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是:一些能导致进口商利益损害的不符点未能审出,开证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进口商的影响不是很大,但存在造成损失的隐患。   二、应采取怎样的措施进行防范?   1.核实提单的真实性,尤其是在进口一些大宗商品时。   首先无论是在签定合同还是开立信用证时,均要求客户在装船之后一定时间如24小时内发送装船通知,列明提单号码、装卸港、装船日期、货名、装运数量等内容,以便通过相应的机构如伦敦海事局、劳埃德公司或有关船公司查询船踪,确定提单内容的真实性,当然这要花费一定费用,但花小钱避免大风险,还是值得的。一旦查得提单有诈,即可决定认真审单以合理拒付。即使单据不存在不符点,也可寻求司法救济,应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开证行付款或承兑之前由法院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   2.规范好商品检验条款。   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项下付款赎单的特点要求,在合同签定和申请出具信用证时要规范好进口货物的检验条款,如在信用证中要求客户提交独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一些检验公司通常提供装船检验,如此可避免货物未装船或装船货物的质量问题。如有必要,进口商可派人到国外现场检验或监装货物。   3.做好外汇保值。   许多公司都有一种侥幸心理,即假如付汇货币贬值,可能将来付汇就可能少支付本币。这种心理有时可能使公司获利,但经常听到的是因汇率风险而产生损失的消息。外汇市场瞬息万变,即使炒盘高手也有失着的时候,作为进口商进口货物应抱持一种观念,即赚钱应从贸易差价中得到,而不是靠在汇率上的一搏。汇率风险的规避除正常的远期掉期和远期售汇外,最好是在签定合同时与出口商订立外汇风险共担条款,由买卖双方共同分担汇率风险。   4.摒弃投机心理,做好贸易的下游工作。   首先做进口贸易一定不能有投机心理,对一些大宗热门商品,尤其是已形成炒作的商品务必要谨慎,审时度势之后再决策是否上马,以免公司经营随市场的大起大落而受到影响。其次是无论进口的是贸易性商品还是再成品的原料,进口商务须落实商品或再成品的下家,即在进口之前就与国内买家签定销售合同,如是再成品的出口即与国外客户签定好出口合同,固定好销售价格,以此将进口商品的市场风险转嫁出去。   5.选择好开证行。   尽管现在许多银行都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但各行的素质参差不齐,各地区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处理水平也不尽相同,所以进口商在办理进口业务时一定要选择那些素质好、审单能力强、责任心强的银行作为开证行,以便能借到银行的力,顺利完成进口贸易。另外进口商一定要保护好自身的权益———开证行有审单的义务,如果其不履行责任而导致进口商损失的,进口商可以向其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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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0 10: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清楚!我们是做废钢材,很多同行也出事,所以每次进口,无论是多么相熟的公司,我们都要求租用A级船公司, 而且派出员工到落货地旅游,员工开心,公司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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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0 10: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ogrecheung与大家分享你宝贵的“财富”啊,有机会多多指教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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