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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加工贸易又有新政策?这次可能是你想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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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5 12: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工贸易又有新政策?这次可能是你想多了 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结合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修改,对有关加工贸易监管的13个问题进行公告。13个问题中,有10个是针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具体条文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共涉及9个条文:第二条:强调“手册有效期内”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关于“抵押”规定的细化;第九条:关于“分开管理”的说明和“备案场所”的界定;第二十一条:关于“深加工结转”;第二十二条:关于“外发加工”;第二十五条:关于“串换”;第二十七条:关于加工贸易售后服务“复出口”;第三十一条之一:关于“内销”单证;第三十一条之二:无法复出口的处理原则;第四十条:关于经营单位的“注册登记”。另外3个问题不针对具体条文:“剩余料件结转”所需单证;“到期手册未报核”的处理;“纸质单证”使用。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104号公告的具体内容会发现,这13个问题的要求较现行规定要求并没有什么显著的差异和变化,其实谈不上有什么“新政策”。然而,事情就怕“联想”。近日网间流传的海关总署“三定”方案中,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取消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也就是说,多年来一直有“海关业务半壁江山”之称的加工贸易业务,在总署机构序列中不再单独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拟订加工贸易等保税业务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成为“企业管理和稽查司”的职责。在这个时候发布一份并没有多少新鲜内容的公告,莫非是“告别演出”?有没有“话外之音”?是顺利“交接棒”,还是顺手“挖个坑”? 我们说,这次可能是你想多了:10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监管规定要求的明确和细化,只是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的“惯例”在继续。自2004年海关总署第113号令公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来,每次办法有新的修改变化,通过公告对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是十几年来的“标配”: 这是《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历次修改的时间:  名称  发布时间发布载体实施时间效力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2.26海关总署113号令2004.4.1已废止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1.15海关总署168号令2008.3.1已废止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0.11.1海关总署195号令2010.12.5已废止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3.12海关总署219号令2014.3.12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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