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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海关热点与企业痛点之五: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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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4 11: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3月5日,海关总署政法司召开“海关立法工作企业座谈会”,政法司王军司长、曹大海副司长等领导出席,来自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杭州、无锡、青岛等地的近二十位代表参加座谈。

座谈代表发言积极,涉及多个海关业务领域,列举实例“有血有泪”,提出建议具体明确。政法司领导认真听取代表发言并逐一予以回应,坦诚开明,存在问题不回避,实际困难不掩饰。会场气氛热烈融洽,原定结束时间被延后了一个多小时,大家仍然意犹未尽。座谈代表中有世界500强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报关企业、物流企业、律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企业和行业协会、论坛等,发言内容围绕海关改革和立法工作的“热点”以及企业的“痛点”展开,丰富且细致,深受启发。以下几个话题,是个人印象较深的,不是代表发言或者政法司领导回应的记录,只就话题谈一点个人受到的启发。一、查验异常处置系统
二、跨境电商
三、AEO
四、主动披露
五、特许权使用费3月5日的座谈会主题有二:一是关于海关立法的意见建议,这方面内容代表讨论很热烈;二是国务院要求各部门了解涉企检查、核查等情况,政法司希望听取企业代表意见,代表较少专门就这个题目发言,而少有的关于海关涉企检查、核查的发言,主要集中在特许权使用费方面。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的专业性对海关关员的专业性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关员自己尚不能对于何为特许权使用费、何为特许权使用费的应税条件、何为“有关”、何为“构成销售条件”、如何分摊等问题有清晰的了解和准确的判断,怎么能期待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监管是合法有效的?我们在《特许权虽贵,平常心才美》以及为座谈会准备的发言中都对目前特许权使用费监管中的一些“乱象”做了提示,“吃相不堪”、“动作变形”的说法或许刺耳,如果能够实际接触到一些关员的做法,就会发现这些说法已经足够克制了。有的关员连企业的技术合同和技术资料都没看过,就敢认定应税,企业想知道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关员给出的竟然是几个案例,让企业回去“学习”,企业想知道在自己的合同和技术资料里哪些内容可以让海关认定应税,关员的答复竟然是“到案例里去找”。有的关员到企业一番指鹿为马,十分“潇洒”地告诉企业“交税就行了”,企业拿出事实和依据不同意交税时,关员不是用事实和法律说话,而是祭出“限期改正”的招数,更加令人尴尬的,则是限期改正文书中的陈述的企业行为和提出的改正要求依然是指鹿为马。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监管领域的一些不正常做法损害的不只是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不仅仅是海关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很多基层关员都对自己的行为正当性产生怀疑,一个证据是:前面提到的那些“乱象”里,无论关员想什么办法让企业同意交税,甚至祭出“限期改正”、“移交”的招数,但从没有行使海关本来就拥有的直接通知企业交税的权力。这说明什么?我们认为只能说明关员也知道自己的认定是经不起内审、外审或者司法审查的。在目前追责如此严肃、严格的形势下,关员自己对征税的正当性都没有把握的时候,怎么会下发交税通知?所以,代表发言中建议的提高关员专业性问题,不只是从合法有效监管特许权使用费的角度出发,从切实保护基层关员的角度也是必要而紧迫的。事实上,座谈会上也确实有代表从保护关员的角度论述了主动披露、特许权使用费等领域存在的不足。关于中介参与的问题,因为AEO、主动披露和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均有涉及,合并在“中介参与”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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