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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企业最关心的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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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3 15: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律师兰国柱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
以下问题根据企业的关心程度进行汇总解答:
1.根据《信用办法》规定,认证企业是中国的AEO企业,那么一般认证企业能参与国际AEO互认吗?
解答:一般认证企业虽然也是中国海关的AEO企业,但由于目前在与我国海关签署互认安排的国家(或者地区)海关中,参与互认的均为最高等级的AEO,不包括其他等级的AEO。因此,按照对等原则,我国海关参与互认的企业也为高级认证企业,暂不包括一般认证企业。如果今后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互认磋商时,对方也认可我方的一般认证企业,那么一般认证企业也就能够参与国际互认了。
2.《信用办法》规定的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具体怎么实现?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解答:已经签署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各部门之间,主要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搭建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交换联合奖惩企业名单,当前主要是联合惩戒“黑名单”。相关部门在收到联合奖惩名单后,根据各部门承担的职责实施备忘录中规定的联合奖惩措施。例如,如果1家企业因失信行为被某部门列入“黑名单”,那么这家企业在已签署备忘录的其他部门都会直接受到惩戒。反之,联合激励也是如此。通过联合奖惩的实施,形成市场监管合力,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3.总公司位于某省,下属的子公司在不同省份都申请过认证企业,我发现不同海关对于认证标准的把握并不完全一致。两家子公司同样的情况,在A省就可以通过认证,在B省就无法通过,这合理吗?
解答:这种情况属于执法统一性问题,由于各地区、各海关的工作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性,上述情况有存在的可能性。但是,海关总署一直高度重视海关执法统一性工作,一直全力推进海关在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执法统一。一是将认证标准和信用管理措施设置到计算机系统中,确保全国海关统一实施;二是由海关总署组织对认证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并且设置了非常严格的笔试和面试测试,只有通过上述测试的人员才能开展实地认证,确保执法统一;三是利用执法检查、督察审计等方式,规范海关内部操作,确保全国海关执法统一。
4.《信用办法》对不同类型企业设置了不同的标准,在企业申报环节,如果我的企业是高级认证企业,而我的代理报关企业是一般信用企业,能否适用便利措施?
解答:根据《信用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也就是说,高信用企业委托低信用企业办理业务,海关适用信用等级低的企业所对应的管理措施实施监管。我们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企业强强合作,同时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信用等级。实际上,在具体的通关环节,海关通关系统会根据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组合进行计算,自动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5.社会公众在哪里查询到企业在海关的信用信息?
解答: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纲要(2014-2020)》的总体要求,国务院2014年公布实施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与上述行政法规保持有效衔接,《信用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制度,并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上述公示平台,对企业自身和其他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6.企业的申报差错率在237号令未提及,是否还会对企业信用等级造成影响?
解答:在原《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将企业报关差错率与企业信用直接挂钩存在一定不合理的情形。例如,有的企业报关单量非常少,就可能出现仅1次报关差错,其报关差错率就超过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并因此被认定为失信企业。这难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因此,《信用办法》删去了报关差错率标准,更好地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7.请问目前向海关提交申请AEO认证,是否有企业综合信用评分门槛限制?近期我司在向江苏某关区递交申请时,得到的答复是综合信用评分低于70份不予受理一般认证申请,低于75份不予受理高级认证申请。请问海关是否有相关的书面法条规定?
解答:海关未对申请AEO认证的企业设置综合信用评分门槛限制,但若企业信用评估分数较低的,说明企业可能存在不符合相关认证标准的情况,企业若提出认证申请的,可能将无法通过海关认证。按照《信用办法》规定,未通过认证的企业需一年后才可再次提出认证申请。因此,海关鼓励企业先根据认证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待达到认证标准后再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
8.我们是1家高级认证企业,去年刚通过了重新认证,请问什么时候会再进行重新认证?
解答:根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7号令)相关规定,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但是需要注意,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32号公告规定,海关发现高级认证企业有涉嫌违法情事或者存在管理风险,可能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可以参照《信用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高级认证企业实施重新认证。
9.关于237号令中“第二十七条 认证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的,按照一般信用企业实施管理。”
对于高级认证企业,因其他稽查的影响,一直没有开展重新认证稽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会被暂停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解答:海关企业稽查属于海关正面监管,与立案侦查或者调查不同,不代表会对企业做出负面评价,在稽查时不会被暂停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如稽查发现问题,达到降级标准,才会被停止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10.此次《信用管理办法》最大的修改有哪些?
解答:此次新信用办法的实施,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丰富了AEO企业的优惠便利措施:对于一般认证企业,一是将原来“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更改为“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新的措施更明确,也更具有操作性;二是增加了“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条款,也将显著减轻企业负担。对于高级认证企业,除了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的管理措施外,便利措施由4项扩展至8项:一是将查验率明确为“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二是增加“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三是增加“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四是明确“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五是“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六是“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七是增加“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八是增加“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这也是我们参考借鉴了国际上对AEO企业实施的一些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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