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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修改CIF术语终致毁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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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08: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大.谁能帮我分析下这个案例////大感谢...
   案情简介:
1996年11月,中国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经意大利一华侨介绍,欲与意大利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进口尿素合同。谈判一开始进行较为顺利,很快就以下条款达成了协议,买方向卖方购买尿素20万吨,单价为USD169/吨CIF中国上海,合同总额USD33,800,000;不可撤销且经卖方同意的欧洲著名银行保兑的信用证付款。考虑到我国某公司曾采用CIF价格术语进口尿素时上当受骗,造成货款两空的重大经济损失,买方在商谈商检条款时提出下列条款:“货到目的港经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合格后付款,该检验须在货到目的港后20天内完成。”卖方以该条款违反CIF的国际惯例为由拒绝买方的提议。至此,双方互不相让,谈判进入僵持状态,经过近4个月的艰苦谈判,双方最终就商检条款达成如下协议:“买方在货到上海自由贸易区经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合格后付款,但该检验须在货到后7天内完成。”合同签订后,双方立即进入履约阶段。由于买方没有按照合同中的“履约程序条款”及时开出履约保证金,卖方撤销了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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