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开来一张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about10000USD,开立日期为9月20日,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为10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11月30日,出口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装运了货物,取得的单据如下:
提单为备运提单,签发日为10月20日,在提单关于货物包装描述的部分有“Short shipped on jar(少装一坛)”和“N/R for breakage(破碎免费)”的字句。在运费一栏中则没有显示具体的运费金额,而是代之以”Freight paid as per arranged”,有装船注记,包括大副签字、已装船的戳记和10月31日。
保险单的签发日与提单相同,为保险凭证,货物描述用的是统称。
发票的开立日期为9月15日,金额为11100USD。
商检证书签发的日期为9月10日,签发机构为SGS。
出口公司将上述单据备齐并准备于信用证规定的议付有效期11月30日交议付行议付,但恰逢该日为星期日,银行停止营业,出口公司只好于次日到银行议付。试分析该过程及可能出现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