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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道案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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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2 23: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同行,大家好,近期在备课时有道案例不太明白,希望能请各位讨论下,谢谢!(有点长,不好意思)
  进口钢材,卖方凭借单据诈骗货款案      
      某年初,我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定了一笔钢坯进口合同,合同规定钢坯2万吨,FOB总价值420万美元,装运条款是可分批装运直达班轮,不接受租船提单。
        我公司按合同规定于2月28日开出以瑞士公司为受益人的420 万美元的信用证。开证后,瑞士公司多次电传要求修改装运条款,强调从装运港意大利热那亚至中国口岸无直达班轮,租船可以更快捷运到。我公司的生产急待该批贷到,同意修改信用证,接受租船提单。
      4月17日,我公司收到瑞士公司发来的装船通知:总价84万美元的4000吨钢坯已于4月16日在拉斯佩扎港装上F轮。
      4月30日,瑞士公司通知第二,第三批货总共14300吨钢胚,在拉斯扎港合装一艘U轮发运。
      瑞士公司以上述三批货物的全套单证(包括重量单、装箱单、出厂检验证/提单、发票等)于4 月30日在卢森堡DNC银行结汇,议付了全部单货款。5月10日又通知第四批货物1700吨已装A轮。并向DNC银行交单结汇,四批货共议付420万美元。
       我公司 付出了420万美元的货款,手中持有完整无缺的四批货物单证,迫切等待船到提货。按正常情况从热那亚致电中国口岸航程30天左右,但收装船通知后两个月过去了仍杳无音讯。我公司 一次又一次电询对方,该公司 提出种种理由,说明货物迟到的原因,如船在港口检修,推迟启航,途中遇上了太平洋风暴,船方闻中国港口拥挤放慢速度等等。并说卖方发货后,风险已转移,中方应按提单向承运人追究,按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追究。我公司感到情况异常,迅速通过外轮公司了解情况,获悉装载第一批货物的F轮将于7 月初抵达中国港口,装第二批、第三批货的U 轮可能停靠在新加坡,不到中国来。装第四批货的A轮行踪不明。我公司 感到情况严重,立即组员兵分两路进行追究,一路去欧洲找卖方公司 和承运人,另一路至新加坡等待U轮到来。
      我公司到欧洲的人员通过 实地调查发现,瑞士公司 的注册仅5万瑞士法郎,只有一秘书看家,其他人避不露面。承运人是意大利的老骗手,早已逃之夭夭。再向出具单证的生产厂进行了解,查明所有单证都是伪造的。在瑞士公司以这些假单证向DNC银行议付货款时,根本没有合同货物存在。
      从船公司 和港口 了解到的情况 证明,第一批货款以假单证提走时,F轮尚未进入发运港,该船到6月7 日才启航,所载钢坯是3700吨,装腔作势第二、第三批货的U 轮,据劳合氏船级社登记,其总载重量只有14000吨,而瑞士公司以议付的两张提单总载重量是14300吨,但港口记载该轮启航时只装了7500吨,目的港新加坡。装第四批货的A轮是子虚乌有,据船级社记载,这条船早已报废拆解,不存在了。
        至此,本案的诈骗真相全部暴露,运到中国港口的第一批货因我公司执有的正本提单不符,船长拒绝交货,货卸在港口由外运公司保管,后来几经交涉和经过繁杂的手续,我公司才提到3700吨。停靠在新加坡的U轮因我公司执有的提单与船长执有的提单不符,船长不仅拒绝交货,连上船验看也不允许,迫使我公司在新加坡法院对该船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扣船,并公告其他执有该轮提单的货主申报,逾期不申报,该船所载钢坯将全部判归中国公司。经公告一个月内无人申报,新加坡法院将船上7500吨钢坯判归中国货主,换船运至中国口岸。已经付出2万吨钢坯的货款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总共只收到11200吨钢坯,损失近一半。
请分析,瑞士公司如何利用假单证以及装运条款进行诈骗?
个人分析:
     这个案例最主要的问题是在于我方对卖方的资信以及对信用证的风险估计不足,贸易进行中缺乏必要的跟踪,对一些疑问也没有及时提出查明,还有对信用证议付也没有给予相关限制,租船提单的效力远低于版轮提单,容易造假。
     有几个地方弄不明白:比如对方是怎么利用这些单证诈骗的,具体过程如何?是不是这些单证都是可以造假的?对方在装船时及出口报关时货物明显少装也能出口?更大的疑惑是,既然卖方和承运人勾结了用单据诈骗,那么他们还分几批装运了1万吨做什么?一吨都不发企不是全赚了?还有那货为什么要发到新加坡?……      
[ 本帖最后由 denis 于 2008-3-27 20: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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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2 23: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谈的两个原因是对的,其中最重要的是租船提单比班轮大得多。
班轮一般牵涉很多方面,不容易做假,但是租船就不一样了。而且一般使用租船时,必需有第三方检验程序以确保货物和交易的安全。使用租船的话,一般必须采取FOB交易,就是说租船由买方找,这样就没有办法做假了。
CFR造假很容易,就是双方合力出具租船提单,出口报关的文件是不用提交银行的。所有单据中只有提单是第三方文件,不能由出口商直接出具。如果是CIF又要好一些,因为会牵涉到保险公司。
班轮提单要牵涉到许多方面,所以这样的第三方文件可信度高,然而租船提单又不一样了,因为出口方与租船的船东直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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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3 20: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的解释,不过我还是不太明白,既然卖方利用租船提单可以单据造假,那么还要分几批发出1万多吨钢材做什么呢?是不是没有装船他们从船方拿不到提单?
还有,案例中有一句话,卖方说:“卖方发货后,风险已转移,中方应按提单向承运人追究,按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追究。”说的好像没错啊,既然按FOB成交,委托卖方办理租船,那么风险肯定是转移了,而保险应该是进口方自己来投保吧,那么我方如果投保的话,损失也就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了吧?但文中后面又说我方损失了近一半,有点不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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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3 21: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钢材属于重量产品,海运是有最大承重限制的,这是一方面,第二方面,信用证中也必定有说明可以分批装运,假如一次性反而遭怀疑。只要在第四批货款拿到前,第一艘船尚未到他们就安全了。况且也可能他们的第一张单是真的,然后对着真的造假才比较像。这就是为什么第一批货真的到上海了。
案例中这句话并不能表示就是FOB成交,因为即使CIF成交,只要上船了,风险就转移了。像这样造假,我认为应该是按照CIF成交的。如果是FOB或CFR,那么保险公司一定会通过他们的手段控制诈骗行为。谁投保都不会改变受益人的状况,但是CIF下的保险是基本险,海损范畴可以保,诈骗是不能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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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4 12: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wendyatfob 老师的热心回复,现在基本上看懂了。其实,这个 案例一开始就是有点奇怪,按FOB成交,买方最好还是得自己办理运输和保险,这样肯定安全了,而本案例则是委托卖方办理,我在想,估计对方只帮忙办理运输手续,保险就没理了,所以最后也没办法索赔。不过目前,还有个地方还没搞懂,按常理来看,卖方发了第一批货,取得了份真提单,他们按照这份提单制造其他几批提单就行了,何必再装第二批第三批呢,而且还把货发到新加坡去了?我觉得发到新加坡估计开始是为了省钱,跟别人的货一起拼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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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8 07: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诈骗在国外量罪的时候也是有尺度的。我不了解国外的状况,但是,如果超过限度,估计不会有好果子吃。他们也会防止万一吧。第二第三批装出来了,然而地点不对,因此,也算是一个擦边球,万一发现暴露,也仅算是地点什么的搞错,这个在外贸里经常出现的。第四批为什么不见了踪影呢?到时间该被发现了,所以万一官司来了,立刻申请破产什么的,又不违法又不用赔偿,总之他们这样没有犯罪吧。
由于案例仅仅提供有限的线索,所以很多东西无法去判断,以上解释纯属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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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0 00: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谢谢楼主和wendyatfob老师的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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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5 22: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教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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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6 12: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学问,真的得好好学习学习,谢谢楼主与我们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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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0: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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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复杂 不怎么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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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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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
学到不少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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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好贴 希望以后多多发这样的好贴 支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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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7 08: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例主要是由于我国公司的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第一:再进行国际贸易交易时,必须对对方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解;第二:用FOB交易时,应给由我防办理租船手续;如果由对方代办租船手续,我方也应对船公司进行审核;第三:再分批张运的情况下应该分批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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