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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个人做外贸的冲动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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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9 17: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许多年的“外贸经营权完全松绑”最终如愿。商务部6月25日颁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意味着7月1日实施的新《外贸法》更具操作性,诸多权利不再仅停留于原则上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外贸经营权逐步放开,外贸体制逐渐“演变”。从最早的国有企业垄断外贸行业,到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涌入外贸大军。如今,外资和民营两股势力已成长为我国外贸的主力部队。    尽管外贸经营主体实现了重大突破,但对于自然人而言,做外贸仍不是一件名正言顺的事情。一直徘徊于外贸大门外的“个人”,只能以挂靠、代理等多种隐蔽手段从事进出口生意,这种现象在纺织品、皮革、服装、食品加工等行业尤为普遍。囿于与相关企业复杂的经济关系,个人做外贸不仅效率低下,而且难以发展规模。    《办法》正式出台,标志着外贸经营权的最后解放。其一,外贸经营主体“完全解禁”,自然人从事外贸经营活动不仅有法可依而且可行。《办法》规定,备案登记的对象是所有从事技术进出口和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新公布的备案登记表新增了10项内容和备注,充分体现了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    其二,外贸经营由审批制全面转为登记制。外贸主管部门从权力部门转向服务部门,其职能从掌控和分配外贸资源转向为外贸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这既是践行我国的入世承诺,也与实施在即的《行政许可法》精神吻合。    目前,从种种迹象看,新《外贸法》和《办法》的实施,可能激起一股“个人做外贸”的冲动。一些下岗人员等待外贸再就业,一批掌握了客户源的“经理人”准备摆脱公司改做“单干户”。但是,个人做外贸的风险相当大。汇率切换的信用风险、长途海运转陆运的运输风险等等实为一般个人难以承受,更重要的是,个人做外贸要承担无限风险责任。    因此,外贸经营权和做外贸就好比是驾照和驾车的关系。有驾照的人不一定要驱车上路,我们也无需都跻身外贸行业。打算做外贸的,最好具有外贸专业或产品行业经验,或者有外销员资格。同时,做何种外贸也要审慎选择。技术、资本密集型商品贸易,个人一般不具备经营实力;而在小额贸易、劳动密集型商品贸易方面个人可能会大有作为。    经营主体增加后,外贸市场很容易走入“一放就活,一活就乱”的怪圈。此次备案登记表中新增加的“备案编号”、“进出口企业代码”等信息资源,将为外贸主管部门、海关、税务、银行等建设统一的监管体系和信誉评估体系提供便利。而原有外贸企业也好,新入行的个体工商户也罢,都要着眼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效率,远离低水平的价格竞争。    相信新《外贸法》及其配套的《办法》实施,将充分释放我国外贸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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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9 18: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过《冲动的惩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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