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可以免费发布合法广告和外链的外贸论坛

外贸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89|回复: 4

关于出口退税下调的问题,小弟请教!!

[复制链接]

20

主题

38

帖子

112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2

积分
112
发表于 2006-9-16 10: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XDJM,小弟昨天收到外贸公司的消息,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将会下调,我们家纺类商品出口从13%下跌到11%,从9.15号开始执行,是真的吗? 已经没多少利润了,在跌,可怎么办啊? 我们专业生产家纺类的窗帘布沙发布的厂家!!  那位大哥大姐知道,请不吝赐教! 拜谢!
        
友情提示:回帖是一种美德,也是对楼主辛勤付出的尊重和支持!
  • A.出于对楼主的尊重以及版规要求,请礼貌回帖,请不要纯表情、灌水、重复内容刷屏和广告。
  • B.本论坛禁止发表一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言论。
  • C.本站所有帖子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帖子内容版权归属作者所有,如是转贴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其他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或转载帖子内容时须征得帖子原作者的同意或注明内容原出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12

帖子

38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38
发表于 2006-9-16 11: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蓄电池的退税都取消了,是不是要去死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51

帖子

150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2

积分
150
发表于 2006-9-17 09: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味精的出口退税也取消了~~~~文件开头第二个就是味精~~~~~买卖不好做了阿以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8

主题

24

帖子

76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2

积分
76
发表于 2006-9-19 14: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瓷砖退税也降了,本来利润就不大,现在更难做了。
国家在抑制出口也是迫于国际上的压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8

主题

24

帖子

76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2

积分
76
发表于 2006-9-19 17: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2006年9月14日 财税[2006]139号 点击:463  [我要挑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
  2、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
  3、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
  4、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
  5、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2、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3。
  (四)执行时间。
  1、以上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以报关出口日期为准)。
  2、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具体出口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倒签日期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已退或多退税款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煤炭出口长贸合同,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以上所述的报关出口时间均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将此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禁止类目录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本规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对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按原进口保税政策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到期未完成复出口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精神另行对外发布公告。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通知。
         政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局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外贸论坛

GMT+8, 2024-5-19 12:28 , Processed in 0.095847 second(s), 23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23 外贸论坛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