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肖捷 发表于 2019-9-26 09:10:00

关于UDI的实施,FDA和欧盟的异同

1、相同之处:
(a)都是基于并符合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提出的《UDI应用指南》的要求;
(b)三家被认可的发码机构:GS1、HIBCC、ICCBBA;
(c)不包括物流;
(d)不指定UDI的PI部分;
(e)在零售/POS情况下,不需要PI部分;
(f)可重复使用的设备需要直接标记UDI;
(g)可植入物在被植入前,应进行UDI识别;
(h)UDI数据库包含每个器械的核心数据;
(i)新产品在投放到市场前,必须将UDI-DI部分输入数据库;其他原因的变化应在30天内完成更改;
(j)当设备或者UDI数据库字段发生变化的时候,需要新的UDI-DI;
(k)条形码验证。
2、不同之处:
(a)赋UDI的职责:在欧盟是制造商的职责;在美国是贴标签商;
(b)器械的分类是不一样的;
(c)一次性使用的设备包装除外:在欧盟仅限于I类、IIa、IIb类,而在FDA不受限;
(d)在FDA日期的标准格式(YYYY-MM-DD),欧盟没有定义日期格式;
(e)关于I类器械:在欧盟DI和PI部分都需在产品上,而在美国只需要有DI部分;
(f)标记的采用:在欧盟必须同时采用AIDC和HRI的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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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顺企管集团:NMPA注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FDA验厂咨询辅导,CE认证,欧代,自由销售证书。1326259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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