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Aan 发表于 2010-2-21 11:43:00

货主不可不防的电放行为

所谓电放行为,是指船东在得到托运人指示后,在收回其已签发的提单情况下,用电话或传真形式指令其在目的港代理人将货物放给提单中所标的收货人的行为。
    电放行为是多年来航运界形成的一种常见的操作习惯,它使收货人无法及时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此时应托运人的指示,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它的有利的一面是,比如加快货物流转,减少不必要开支等等。由于船东或其代理人没有精力和时间去辨别谁是每票货物的真正托运人即货主,因此,惟一识别托运人身份的途径就是根据申报订舱的单据中所列明的托运人名称,并且在没有足够的反证情况下,往往以此作为提单中的托运人,换言之,船东或其代理人主要是依据出运该票货物的申报人的指示填制船东提单,并依据提单中托运人的书面指示而电放货物,船东认为这是毫无风险的。
合法手段的非法目的
    在实际操作中,总会有人利用空子,因此导致电放行为本身一定的风险性。曾经有过一个案例,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有心害人,利用其中的某个环节图谋诈货,容易以“合法”的手段达到其非法之目的。当然,此中必然有一个角色或是共谋或是被利用而替买方最终完成诈货任务。对此,一方面船东仍然以谨慎的心态对待电放,这往往能够免除责任;而另一方面,真正的货主(即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现货款未收到而货却被放掉,那么,货主将成为惟一的真正受害者,这就是电放行为有时又能为诈货提供可能的情形。具体情况是:2000年5月4日,山东某地公司与四达贸易公司签订500吨大米出口合同,单价为FOB青岛318美元/吨,结算方式为D/P托收,目的港为台湾高雄。合同签订后,依照四达贸易通知,山东某公司向青岛公司订舱,要求出运货物。该托运单清楚表明托运人为山东某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为四达贸易公司、目的港台湾高雄、以及船名、航次等内容。5月12日,青岛公司依实信行指示,在向船东提供本票货物清样时,未经山东公司同意,将托运单中的原托运人、收货人分别变更为四达贸易和台湾公司,船东据此签发出正本海运提单。5月16日,青岛公司向山东公司签发了关于本票货物的第二套提单,用于结汇目的,在此套提单内容中,托运人与收货人仍为山东公司和四达贸易。由于青岛公司依据四达贸易的要求,擅自违背山东公司的意思表示,篡改了船东提单中的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的名称等,此时针对船东而言,托运人变成了四达贸易,为四达贸易欲通过保函要求电放并达到诈货目的提供了可能。5月17日,该船东提单签出,青岛公司遂转告船东,托运人实信行要求电放货物,因无托运人实信行的电放保函被船东拒绝。6月1日,青岛公司将四达贸易电放保函传给船东。依照惯例,船东在收回正本提单后以传真形式,通知其在高雄的代理将本票货物电放给提单中的收货人。货已到手,四达贸易自然也不会去银行付款赎单,其结果是货主蒙受损失。
合同方如何对症下药
    在系列诈货案中,四达贸易同其他诈骗案主体一样,其诈货手法已形成一定的规律和特点:一是涉案金额不大;二是施诈者大多选择农作物为贸易标的,而且往往转手给台湾公司,如四达以大米为诈货的对象;三是为达到使船东电放货物的目的,在FOB价格术语条件下,施诈者常出具保函。因保函的作用具有一定地域性和可执行性;四是诈货案涉及两岸三地。如实信行在大陆装货,在台湾卸货,在香港订约,利用两岸三地的政治和法律差异,逃避法律制裁;五是在船东签发提单前,施诈者总是要求代理公司改变委托单中原定的托运人、收货人及通知人名称。这样,使船东在无反证的情况下有理由接受施诈者作为托运人的电放保函,使货物轻而易举地落在其手中。
    由于施诈者找到了电放行为过程中的漏洞,并利用这样的机会使诈货成为可能。那么,是否应当明令禁止船东使用电放手段呢?其实,对其中暴露出的问题也应予以避免。电放产生的基础则是缘于买卖双方良好的信誉和合作关系,致使托运人相信货款肯定能够收回。而对于承运人而言,只要能证明给其发出电放指示的主体是本票货物的托运人即可。
    首先,买卖合同的卖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详实地了解买方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这是防止货物被诈取的最根本措施。其次,货主最好寻求国内声誉好、实力强且操作规范的大公司作代理,有的大船东往往有自己一套货运代理机构,这样会使货物更加安全保险。另外,船东在被要求电放货物的情况下,能否做到谨慎处置,即能否改变其目前简单的识别托运人的方法,对防止诈货将会起到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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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记忆!
做自己的公主!

billiardschina 发表于 2010-2-21 13:40:00

留下了,慢慢看!谢谢

gwsandy 发表于 2010-2-23 14:30:00

收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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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conrubber 发表于 2010-2-27 16:10:00

大约看了一下,没有悟透,过段再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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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小玲 发表于 2010-2-27 19:31:00

先收藏了,需要慢慢看

jinzan117 发表于 2010-3-24 11:39:00

很有借鉴价值,先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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