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交流] 信用证项下的产地证制作
好久没做要求做CO 的信用证了,有点不大确定,请大家给我个定心丸1. 信用证提单要求收货人为TO THE ORDER OF XXX BANK , 那么我产地证上的收货人直接显示APPPLICANT 这样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吧,我有点不大确定。
你产地证上的收货人跟信用证收货人 保持一致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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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KAKA402 于 2019-11-26 18:0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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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没做要求做CO 的信用证了,有点不大确定,请大家给我个定心丸
1. 信用证提单要求收货人为TO THE ORDER OF XXX BANK , 那么我产地证上的收货人直接显示APPPLICANT 这样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吧,我有点不大确定。
产地证收货人可以直接显示开证申请人
或者按照提单收货人显示
两种方法都可以
产地证上的收货人直接显示APPPLICANT 这样显示没问题
CO产地证上显示APPPLICANT可以的
提单是可以背书 所以一般要求提单收货人TO THE ORDER OF XXX BANK
产地证CO收货人一般是写实际收货人/申请人
产地证收货人可以直接显示开证申请人
或者按照提单收货人显示
产地证上的收货人直接显示APPPLICANT 没有问题的
您好,可以显示申请人作为产地证下的收货人,参考以下国际惯例:
ISBP745.L5
Consignee information, when shown, is not to conflict with the consignee information in the transport document. However, when a credit requires a transport document to be issued “to order”, “to the order of shipper”,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to order of nominated bank (or negotiating bank)” or “consigned to issuing bank”, a certificate of origin may show the consignee as any entity named in the credit except the beneficiary. When a credit has been transferred, the first beneficiary may be stated to be the consignee.
当原产地证明显示收货人信息时,其不应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当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出具成“凭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凭指定银行(或议付行)指示”或“收货人:开证行”时,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收货人为信用证中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一个具名实体。当信用证已经转让时,收货人可以是第一受益人。
信用证下的单据,不仅仅要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还必须满足UCP600以及ISBP745,不精通这两个国际惯例,是很难做到相符交单的。可以从我的帖子下载“17种信用证单据制作要点”来学习一下,是结合UCP600以及ISBP745来整理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般要求提单收货人TO THE ORDER OF XXX BANK
产地证CO收货人一般是写实际收货人/申请人
CO出具一天搞定的。
产地证收货人需要和提单保持一致
CO产地证与提单保持一致
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作成“凭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货发开证行”式抬头,则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另外一人作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那么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
产地证收货人跟提单保持一致
产地证CO和提单收货人保持一致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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