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uyuenan 发表于 2019-11-28 16:51:00

问大家一个签合同时信用证问题 困扰我好久了

有一个客户委托我们公司去替他签合同进行外贸操作,他谈好合同让我审和盖章。当时他说谈好的付款方式是吧信用证转开给厂家。
我看合同上付款方式写信用证就盖章了,因为都是通过那客户直接联系厂家,不让我联系,该合同法也不好改。
结果付款的时候厂家根本不接受可转让信用证,客户就一口咬定错误在于我没在付款方式上写明是可转让信用证。
我就想问问大家,可转让应该只是信用证的一种属性吧,光写信用证,如果厂家可以接受信用证是可以开出去的,不是我审合同的问题吧
      

Q150000528 发表于 2019-11-28 17:42:00

这个就是出问题相互推责的现在你跟客户那边沟通 要怎么样才能 收款
      

剑鱼 发表于 2019-11-29 08:28:00

从道理上说,你们属于收外方买家的委托处理出口操作环节的代理公司,且整个合同是外方买家与生产厂家协商敲定的,你们始终没有参与。所以,生产厂家责怪你们是没有道理的。
另外,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事宜,其实如果真正弄懂可转让信用证的实质,就没有什么可以不可接受的——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只要做到相符交单,与不可转让的信用证的结果是一样的,不会因为第一受益人而影响安全收款,因为,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负有对第二受益人相符交单而与开证行交涉,并安全收款的责任。所以,建议你们和生产厂家去仔细研究一下UCP600中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相关条款。如果有疑问可以来探讨。
      

louyuenan 发表于 2019-12-2 15:44:00

多谢回复,合同已经改付款方式继续执行。我发这个帖子主要还是想明确一下责任,如果是我的,我以后也好注意相应条款
      

louyuenan 发表于 2019-12-2 15:46:00

多谢提醒。我去查阅了一下UCP600。就我目前理解合同签署成信用证,应该是可以把信用证转给他们的,也就说合同没有原则性的错误,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望回复
      

lewis9898 发表于 2019-12-2 15:59:00

对于缺乏从业经验的人来说,最好不要决定外贸合同的签署。毕竟外贸业务的细节是非常复杂的,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当签字的责任,签署合同审核合同必须具备完备的职业经验,至少需要10年的职业阅历。
      

剑鱼 发表于 2019-12-2 20:17:00

是的——可转让信用证与非可转让信用证除了前者在发生转让时会出现转让行和第二受益人两个角色之外,在操作层面不过是多出一个转让行替第二受益人把关和承担对第二受益人在其相符交单的情况下,负责对原开证行寄单,并确保安全收款外,其它操作没有区别。
而多数情况下是第二受益人吃不透可转让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的操作原则,误以为可转让信用证会被第一受益人操控,即在自己相符交单的情况下无法安全收款而担忧——其实这就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结果,是自身的水平有限,反而疑虑这种信用证有问题而焦虑的表现。
所以,本人在各种回帖中反复解释各种基本概念,并强调其重要性,就是为了授人以渔——让读者通过充分理解基本概念,做到不但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从而自己能够独立处理各类问题,并自立于高手之列,面对问题不再彷徨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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