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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有关茶叶出口相关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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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4 11: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其他方面跟普通进出口货物程序一致。但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条国家对红茶出口(对利比亚、突尼斯的红茶出口除外)不再实行统一联合经营,由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茶叶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及获得红茶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国家下达的计划配额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自行成交出口。 第二条绿茶和特种茶出口仍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简称“土畜产总公司”)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简称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及获得绿茶或特种茶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统一联合经营。 第三条对摩洛哥、利比亚、突尼斯、毛里塔尼亚、阿尔及利亚的绿茶出口,对利比亚、突尼斯的红茶出口,对日本、香港地区的乌龙茶出口以及政府间贸易,由土畜产总公司组织统一对外成交,成交后交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与有关出口企业商定出口合同分配方案,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茶叶出口的协调工作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简称“食土商会”)负责,茶叶出口价格、客户及市场的协调办法由食土商会负责制定。 第五条食土商会要做好茶叶出口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茶叶出口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六条对出口的茶叶,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统一茶号,按统一茶号和茶叶出口标准样进行商检后出口。绿茶指定由上海、浙江、宁波、安徽、江西商检局统一商检,其中珠茶指定浙江、宁波商检局商检,其他口岸不再办理绿茶商检业务。 第七条茶叶出口许可证、商检报验单必须列明具体茶类及H.S编码,不允许笼统使用“茶叶”或“中国茶叶”等名称。如有违反,各商检机构应拒绝接受报验,许可证发证机关不予发证。 第八条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茶叶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茶叶出口许可证。出口企业在申领绿茶出口许可证时,其出口合同须先经食土商会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九条为稳定茶叶出口渠道,开拓新市场,国家鼓励茶叶出口企业提高出口茶叶质量,开发新茶种,创名牌。对有商标侵权行为的茶叶出口企业,将视情节给予扣减直至取消茶叶出口配额等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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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4 11: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em78] 前一阶段不是有关证明禁止茶叶出口吗,能否告之原因呢,谢谢[em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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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4 11: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JAKINGLIU,实在抱歉,我不是做这个行业产品的,只是看到相关文章感觉会对大家有所帮助就发过来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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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0 22: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真是热心肠,不得不顶了[e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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